• 繁体版
  • 注册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62W/201909-00002 组配分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机构: 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 其他
标题: 2019年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9-26
2019年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权责清单中依职权类权责事项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19-09-26 16:37 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备注

1

国家、省、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

行政审批

2

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的审批

行政审批

3

排污许可证核发

行政审批

4

对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行政处罚

5

对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逾期未补办验收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6

对造成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噪声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7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的;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处罚

行政处罚

8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违规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9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的处罚

行政处罚

10

对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以及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1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处罚

行政处罚

12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核设施运营单位或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将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理的处罚

行政处罚

13

对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的处罚

行政处罚

14

对造成辐射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5

对未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解控和送交处置情况的处罚

行政处罚

16

对违法排污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17

对未按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处罚

行政处罚

18

对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处罚

行政处罚

19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处罚

行政处罚

20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

2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者私设暗管的处罚

行政处罚

22

对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的处罚

行政处罚

23

对未依法制定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或者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24

对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25

对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处罚

行政处罚

26

对违法开展机动车环检或检测弄虚作假的处罚

行政处罚

27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塑料、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8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行政处罚

29

对排放含有硫化物气体的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或者未采取其他脱硫措施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30

对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31

对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32

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处罚

行政处罚

33

对建筑施工单位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处罚

行政处罚

34

对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5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36

对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7

对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等违法贮存、处置、转移危险废物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38

对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处罚

行政处罚

39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0

对不按规定报告放射性环境监测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41

对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废液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42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警示说明的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43

对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处罚

行政处罚

44

对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处罚

行政处罚

45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行政处罚

46

对在住宅楼和未设置油烟防治设施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污染的饮食业经营场所的处罚

行政处罚

47

对未依法建立载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管理台账的处罚

行政处罚

48

对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处理、处置污泥,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49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住所,未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50

对未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满未换证的处罚

行政处罚

51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废弃经营设施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处罚

行政处罚

52

对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53

对未依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等的处罚

行政处罚

54

对未及时处置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收集单位的处罚

行政处罚

55

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处罚

行政处罚

56

对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随意倾倒、堆放所产生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7

对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58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处罚

行政处罚

59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0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1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2

对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场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3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4

对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水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处罚

行政处罚

65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处罚

行政处罚

66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7

对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8

对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69

对将未完全拆解、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

70

对未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期限停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处罚

行政处罚

71

对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污染的处罚

行政处罚

72

查封、扣押违法排污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行政强制

73

强制拆除违法设置的排污口或暗管

行政强制

74

代治理、代处置

行政强制

75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