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注册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索引号: 1134180200328554X7/202109-00032 组配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
发布机构: 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其他
标题: 殷汇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9-17
殷汇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清单目录
发布时间:2021-09-17 10:41 来源: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 字号:[默认 超大]




贵池区殷汇镇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办理依据 办理主体  办理时限 监督渠道 监督电话
1 政府信息公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党政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
3.《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解决这些问题,坚持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加大推进政务公开力度,把公开透明的要求贯穿于政务服务各个环节,以公开促进政务服务水平的提高,创造条件保障人民群众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政府工作。
2 开展应急宣传与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应急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3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第 应急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4 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四十四条 第五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应急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协助和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救援演练等工作。
5 平息和澄清有关地震的谣言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传播有关地震的谣言。发生地震谣传时,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 应急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6 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及气象灾害报告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民政部门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应急联络、信息传递、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应急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7 开展防洪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应急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8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应急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9 组织人员、调集物资支援灭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应急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0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综治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11 未成年人安全事故防范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预防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管理制度,协调社会各方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未成年人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水库、湖泊、河流、水塘的管理,对可能危害未成年人安全的,责令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者设立警示标志,标明注意事项。在事故多发地段与多发季节,组织做好辖区内水域的巡查工作,预防未成年人溺水事故发生。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向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开展安全用电、防灾避险、卫生防疫知识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安全防范意识。 综治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2 义务教育安全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综治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 组织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检查 《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应征公民按时到指定医院或者体检站进行体格检查。送检人数,由县、市征兵办公室根据上级赋予的征兵任务和当地应征公民的体质情况确定。 党政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14 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安徽省全民健身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全民健身工作。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积极发展民族、民间传统体育健身活动,并为青少年、儿童的体育健身活动给予特别保障,为老年人和残疾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方便。鼓励公民因地制宜、形式多样地开展体育健身活动。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全民健身工作纳入公共服务体系,发展社会体育组织和体育骨干队伍,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卫健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社区)委员会应当结合本地特点,组织开展适合不同人群参加的全民健身活动。
15 组织公民献血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二条: 有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所在单位组织进行;无工作单位的公民献血,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公民也可以凭本人的《居民身份 证》,向居住地献血办公室登记献血,或直接在血站、血站所设的采血点献血。 卫健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16 受委托代收救灾捐赠款物并出具捐赠凭证▲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第十五条: 救灾捐赠受赠人接受救灾捐赠款物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符合国家财务、税收管理规定的接收捐赠凭证。 党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7 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证明出具▲ 《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八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身份证明、户口簿,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供养人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材料。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8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状况证明出具▲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八条 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以下材料: 司法所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一)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三)与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材料。
19 申请刊播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证明出具▲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九条第(三)项: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广告客户申请发布广告,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三)个人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的证明。 党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十二条第(二)项:根据《条例》第十一条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刊播下列内容的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二)个人启事、声明等广告,应当提交所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
20 宗教教师资格相关证明出具▲ 《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申请宗教院校教师资格,应当填写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宗教教职人员应同时提交宗教教职人员证书;(二)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三)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单位或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 组织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1 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证▲ 《安徽省农村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实施细则》(皖教师【2013】19号)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为主。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职责,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民办教师人事档案、民办教师业务档案、民办教师花名册、民办教师工资发放花名册、民办教师登记表、民办教师任用证、资格证书、工资条、荣誉证书、教案、聘书等可以证明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的原始材料。调查是指各级原民办教师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原民办教师身份和教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原民办教师曾任教学校的时任领导、教职工、学生或其他知情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具有公职身份)。 组织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2 安徽省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工龄补助发放 《安徽省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工龄认定和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广字〔2014〕37号第一章  认定原则第一条  县乡联动,以县(市、区)为主。县(市、区)政府是解决农村老放映员老有所养问题的责任主体。认定工作以县(市、区)为主体,乡镇(街道)为基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确保认定工作平稳顺利。第二条  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积极稳妥。认定政策、操作过程、信息采集及资料审核等要公开透明、公正真实、客观全面;要细化认定方案,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第三条  物证为主、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以物证为认定的第一依据,在物证不全或难以认定的情况下,组织上通过调查取证,并参考证言证词,作出认定结论。物证是指组织上保存的档案或个人持有的有效资料等,如: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调查是指各级农村老放映员认定工作机构组织进行的调查与取证。人证是指为农村老放映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提供的证言证词。人证对象为:农村老放映员曾工作机构的时任领导、同事、服务对象或其他知情人员(不少于3人,并且有公职身份或是村两委干部)。 组织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 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国务院《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知识问答》:一、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如下:1.学生凭有效证件(新生凭录取通知书,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的学生凭学校证明)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领取助学贷款申请表。2.在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村、乡、县民政部门公章,连同个人及父母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3.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审核通过后,发给学生助学贷款合同。4.学生将填写好的助学贷款合同交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领取回执单,学生将回执单返回给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5.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中心将贷款学生的贷款合同及学校的回执单交给信用社,信用社将学生的贷款打到学校的账户上。 民政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教育厅、财政厅《安徽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教助〔2007〕2号)四、认定程序 1、高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1);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24 未享受拆迁安置证明▲ 日常开展 征迁办、党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 居住证明▲ 日常开展 党政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6 军人配偶政审证明▲ 日常开展 组织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 开展“6.16”全国安全生产咨询日和“安全生产月”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安监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八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从业人员和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防范事故的能力。 20个工作日
3.《关于开展200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管政法〔2002〕4号):从2002年起将过去每年5月开展的全国 “安全生产周”活动改为全国“安全生产月”,并确定在每年6月份进行。
28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29 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九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本辖区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安监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30 组织生产安全事故救援、提供调查便利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安监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十五条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31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公安、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一)立即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危害区域内的其他人员;(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测定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事故的危害区域及危害程度;(三)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大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产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洗消等措施;(四)对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 安监站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32 开展安徽环保宣传周暨“六五环境日”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环保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八条: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
33 污染源普查 《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 环保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34 烟花爆竹禁燃禁售宣传服务 《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六条 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应当开展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活动。 环保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35 物业联合监管     《合肥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是2011年11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区域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管理纠纷;其中,涉及重大纠纷的,由市、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解。 物业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定期处理物业管理问题工作机制;涉及十名以上业主联名要求协调解决物业管理有关问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处理。 20个工作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36 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的查阅(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为县规划主管部门协助县政府接收公众查阅)  《安徽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在固定场所、政府网站等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国土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或者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审查。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城乡规划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将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材料存档。公众可以依法查阅存档的材料。
37 企业项目立项、办证、投资咨询服务 日常开展 大建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38 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第三款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公路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三十八条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义务工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公路两侧的农村居民履行为公路建设和养护提供劳务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护。
39 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对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置。 爱卫办、美丽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40 街巷支路、村庄内部、无物业小区清扫保洁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执法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41 社区防范邪教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的通知》公通字【2013】10号。 综治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42 协助查处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综治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43 接待来街道上访群众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2.《安徽省信访条例》第四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信访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44 办理群众来信 1.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 信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四条 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做好下列信访工作。(一)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从源头上预防导致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二)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接待来访。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45 受理网上信访投诉事项 1.国务院《信访条例》第十一条:国家信访工作机构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国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2.《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信发〔2015〕29 号)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根据《信访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3.《安徽省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 省级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全省信访信息系统,为信访人在当地提出信访事项、查询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应当充分利用现有政务信息网络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本行政区域的信访信息系统,并与有关国家机关的信访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信访办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46 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查询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十一条;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二条 信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47 信访信息公开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九条;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二十三条 信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48 开展信访宣传活动 1、国务院《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第二十八条;2、《安徽省信访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六十五号)第十四条 信访办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49 农家书屋开发及维护管养服务 《安徽省农家书屋工程管理维护暂行办法》(皖新出[2014]57号)第六条:县(区)农家书屋工程领导小组根据本地区农家书屋工程实施情况,会同乡(镇)政府和行政村负责农家书屋工程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正常开放时间和为群众免费借阅做好服务。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50 时政法制科普教育 《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文化站日常工作的管理,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文化站进行监督和检查,县文化馆、图书馆等相关文化单位负责对文化站开展对口业务指导和辅导。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十条 文化站的主要职能是,开展书报刊借阅、时政法制科普教育、文艺演出活动、数字文化信息服务、公共文化资源配送和流动服务、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等。 5个工作日
51 开展体育健身和青少年校外活动 第十一条 文化站通过以下方式履行职能,开展服务: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52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   (一)举办各类展览、讲座,普及科学文化知识,传递经济信息,为群众求知致富,促进当地经济建设服务。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53 开展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   (二)根据当地群众的需求和设施、场地条件,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和广播、电影放映活动;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54 指导村文化室(文化大院、俱乐部等)和农民自办文化组织建设   (三)协助县级文化馆、图书馆等文化单位配送公共文化资源,开展流动文化服务,保证公共文化资源进村入户。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55 辅导和培训群众文艺骨干   (四)在县级图书馆的指导下,开办图书室,开展群众读书读报活动,为当地群众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56 开展流动文化服务   (五)建成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文化站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57 开办、开放图书室,提供图书报刊借阅服务   (六)在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展示、宣传活动,指导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58 开展数字文化信息服务   (七)协助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开展文物的宣传保护工作。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59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宣传、传习指导活动   (八)受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农村文化市场管理及监督工作。发现重大问题或事故,依法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上报。 文化站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60 文化设施开放   第十二条 文化站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服务规范,并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保障其设施用于开展文明、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文化站应在醒目位置标明服务内容、开放时间和注意事项。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61 公共体育设施保养、维修申报 《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定期保养、维修。非经营性的大中型公共体育设施的重大保养、维修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 文化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62 提供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文化站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63 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活动 《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坚持政府主导。把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作为各级政府重要工作内容,落实县、乡镇人民政府属地责任,强化民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和救助保护机制,切实保障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安徽省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皖政〔2016〕69号)二、主要任务第2项。
64 高龄津贴核实转报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定》(皖政〔2011〕20号):“(六)适时建立并逐步完善全省高龄老人津贴制度,重点对80岁以上老人发放高龄津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建立并完善政府为低收入老人购买服务机制。” 民政办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关于在全市发放高龄津贴的通知》(民福[2012]77号):“第四点发放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高龄老人户籍所在地社区、村委会登记,乡镇(街道)审核、县(区)民政局、财政局审批,于每年重阳节前一次性打卡发放。”
65 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有关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检查、监督、协调有关部门和组织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服务工作。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66 进入敬老院集中供养申请材料核实转报 《敬老院管理办法》:第八条 申请进敬老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敬老院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民政办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67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公共服务职责和范围,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公共就业服务的机构,负责就业服务的基础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68 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69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劳保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70 《就业失业登记证》办理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工作。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发放工作。街道(乡镇)、社区受委托可承办相关业务。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六条  劳动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一) 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二)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71 《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就业援助对象年审)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第三十二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负责实施。 劳保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1〕44号)二(六)建立年度审验制度。就业援助对象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年审时间为每年第一季度,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具体实施。年审合格后,应在就业援助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年审”页注明年审合格。
72 《就业失业登记证》补发或换发 《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发〔2010〕87号)二、对持《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劳动者,可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或受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换发过程中,应将原有证件上的个人信息、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信息转记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还要将其所持《再就业优惠证》的证件编号标注在《就业失业登记证》“其它记载事项”中。如《再就业优惠证》、原《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遗失,其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以相关部门记录为准。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三条  《就业失业登记证》实行全国统一样式、统一编号制度。 5个工作日
《就业失业登记证》的证书编号实行一人一号,补发或换发证书的,证书编号保持不变。
73 失业登记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六十三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二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失业时间、失业类型、求职意愿、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等。
74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关于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通知》(合人社秘〔2016〕357号)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为做好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一、认定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进行失业登记的劳动者,由本人自愿申请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下列人员:(一)零就业家庭成员(二)大龄就业困难人员(三)长期失业人员(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业人员(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失地失林人员(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残疾人(七)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边缘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就业确有困难人员是指经街道(乡镇)、社区(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帮扶和推荐(有工作台帐记录),非本人原因,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人员。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或无正当理由连续2次以上对匹配岗位不予接受的不得认定。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75 求职登记办理服务 《安徽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第二章求职就业”第九条  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十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如实介绍本人情况。”例》;“第二章求职就业”第九条  劳动者年满十六周岁,有劳动能力,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以通过职业介绍机构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十条 劳动者求职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如实介绍本人情况。”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76 就业登记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九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以及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应进行就业登记。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 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灵活就业或组织起来就业的,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镇)办理就业登记,并提供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起来就业证书)或灵活就业证明等材料。
77 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的初审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对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予以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关于印发安徽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皖人社〔2010〕87号)。第四章  第十八条  登记失业人员申请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的,由本人向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核实并张榜公示7日后无异议的,由街道(乡镇)审核后报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援助卡”页签章注明。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78 就业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多种就业形式,拓宽公益性岗位范围,开发就业岗位,确保城市有就业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可以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确认属实的,应当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第四十四条 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辖区内就业援助对象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账,实行就业援助对象动态管理和援助责任制度,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援助。 5个工作日
79 就业救助与就业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四条 申请就业救助的,应当向住所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核实后予以登记,并免费提供就业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社会救助职责过程中,可以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资料,询问与社会救助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80 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认定发放 《关于印发<安徽省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组通字〔2014〕23号)第三条 各级组织、民政部门负责离任村干部身份认定及个人享受补助标准核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补助资金的筹措和监管工作,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认定结果,负责离任村干部生活补助代发工作。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81 城镇“三无”人员信息核实 《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儿童)福利中心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民福函〔2011〕180号)第六条 城镇“三无”人员的认定和接收:(一)城镇“三无”人员是指具有当地户籍的城镇居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二)城镇“三无”人员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县级民政部门批准,并签订入住协议后,可以入住本地福利中心。其中未成年人认定和接收参照第五条第四款规定。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8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初审转报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4〕23号):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参保资源的调查和管理,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及关系转移资格等进行初审,将有关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八条:乡镇(街道)事务所负责对登记人员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无误后及时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保机构。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83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劳保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
84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发放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三、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 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启动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目前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件印发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参保人死亡的,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补助金最低标准为中央基础养老金8个月的金额,所需资金由县市区财政承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85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缴申请材料转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  第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劳保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86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2.《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3.《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四条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87 城乡居民社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7日起施行。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养老保险注销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 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个工作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3.《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在总结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将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4.《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5.《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84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6.《关于印发合肥市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合居养老(2012)3号: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88 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服务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2011]5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 [2011]61号),安徽省卫生厅、财政厅《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实施翻案(2012年版)》(皖卫农[2011]44号)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89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格的初审 《关于印发合肥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的通知》(合政2008)1号第一章第二条征地需安置的农业人员中年满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下同)的人员,但征地前已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障或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待遇,以及享受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的不予列入前款规定中征地需安置的人口按照《合肥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有关规定确认。第三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对象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下同)按政策规定提出名单,在被征地村民小组公示不少于5日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确认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劳动保障、财政、公安部门审定。 劳保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90 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资料核实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30号)四、健全工作机制。(四)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衔接机制。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承办服务机构,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和业务协作机制,共同做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相关基础工作。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保险监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医疗救助方案设计、政策调整等工作,更好地发挥医疗救助救急难作用。2.《安徽省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民社救字[2010]22号)五、救助的申请、审批程序(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以及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在申请医疗救助时,须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本年度的诊断病历和必要的病史证明材料。乡镇(街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派人入户调查、审核。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91 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申报 《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1号)第3条: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民政办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92 重点优抚对象精神抚慰 《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民优字〔2013〕128号):各地人民政府应做好重点优抚对象的精神抚慰工作,具体为:(一)为军烈属家庭悬挂“光荣牌”;(二)定期走访慰问;(三)组织开展优抚对象先进个人评选表彰、优抚对象座谈会、巡回医疗服务等活动。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93 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对象供养金材料核实转报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第七条 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5个工作日
94 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险 《合肥市五保供养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实施方案》为有效提高善后处置能力,缓解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造成的个人经济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的护理保险运作方式,努力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构筑“风险规避安全网”,在全市继续统一推行五保对象长期医疗护理保障制度。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95 城乡低保家庭核实转报 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第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本办法开展低保审核审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96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状况定期核查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二、(四)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动态管理。对已经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救助对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管理服务,定期跟踪保障对象家庭变化情况,形成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动态管理机制。各地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并根据报告情况分类、定期开展核查,将不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保障范围。对于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三无人员”,可每年核查一次;对于短期内收入变化不大的家庭,可每半年核查一次;对于收入来源不固定、成员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原则上实行城市按月、农村按季核查。(五)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监管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查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97 城市、农村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实 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第二条第三款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的具体工作。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以书面形式一并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定其家庭收入状况的申请。具体申请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98 对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受助人员户口所在地、住所地的乡级、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返回的受助人员解决生产、生活困难,避免其再次外出流浪乞讨;对遗弃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监护人,责令其履行抚养、赡养义务;对确实无家可归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应当给予安置。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99 生活无着的老年人救助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一条:国家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给予基本生活、医疗、居住或者其他救助。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或者救助。对流浪乞讨、遭受遗弃等生活无着的老年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民政办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100 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核实 《民政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06〕52号)要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安徽省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办法》(民福函〔2011〕81号)第九条 社会散居孤儿申请基本生活费,履行以下程序:(一)申请。由孤儿或其监护人向孤儿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1、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孤儿父母死亡证明,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孤儿父母死亡或失踪的证明。由村(居)委会出具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的,须提供2-3名邻里知情人的证明材料。2、孤儿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3、孤儿本人近期免冠照片;4、申请人填写的《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附件1);(二)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101 特困人员供养核实转报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九条: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民政办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102 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初审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十八条: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发〔2007〕92号):临时救助的申请,原则上应以家庭为单位提出。临时救助的受理、审核及家庭生活状况调查,应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皖政秘〔2015〕23号)
4、《合肥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结合《省民政厅关于建立“救急难”工作发现机制的通知》(皖民电[2014]28号)等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5个工作日
103 自然灾害救助 《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的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二十一条 自然灾害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核查因灾遇难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因灾遇难人员的近亲属提供的身份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金发放对象,及时发放抚慰金。
  第二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发生居民住房损毁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制定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
104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 《合肥市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认证实施办法》     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民政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05 组织开展拥军优属工作 1.《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拥军优属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责落实拥军优属的有关工作。 退役军人事务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十条:对农村缺乏劳动力的优抚对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安排劳力,帮助收、种农作物。
106 义务兵优待金发放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三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 退役军人事务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107 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待遇申报 《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2007〕102号)参战退役人员及参加核试验退役人员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组织实施,由参战、参试人员本入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组织调查、申报和审定。 退役军人事务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108 部分烈士子女定期生活补助核实转报 《关于落实给部分烈士子女发放定期生活补助政策的实施意见》(民办发〔2012〕3号):二、人员身份的核查认定。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市、区)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烈士证明书、错杀被平反人员平反证明材料、本人与烈士或错杀被平反人员关系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填写有关登记审核表。(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由村(居)委会初审、乡(镇、街道)复核,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将有关登记审核表、人员花名册和个人相关资料复印件等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对经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退役军人事务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109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贴申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核查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由本人户籍地村(居)委会、街道和县(市、区) 民政部门统一调查、审定和申报。 退役军人事务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110 因战因公优抚对象伤残等级材料转报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4号) 退役军人事务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六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后出具书面意见,连同本人档案材料、书面申请和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照片等一并报送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 5个工作日
111 组织开展“全国助残日”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14条规定:每年五月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合肥市关于开展第二十六次全国助残日活动的通知》(合残工委〔2016〕8号):二、组织开展走访慰问活动。三、大力营造扶残助残氛围。
112 开展残疾人文化周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41条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13 开展全国爱耳日活动 关于开展第17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残联发〔2015〕55号)各地要坚持以人为本,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宣传形式。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增强“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短信、微信等传播渠道的作用,广泛发布“爱耳日”活动消息及爱耳护耳知识;要广泛组织发动专业机构、学术团体,面向重点人群,通过举办专题培训、讲座等形式向听障儿童家长、年轻父母普及听力残疾预防与康复知识;要深入学校、社区,组织好中、小学生及学龄前儿童的听力健康宣传工作;要继续再首都北京和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举办“爱耳日”公益音乐会,打造品牌宣传活动。(1998年3月,在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社会福利组15名委员针对我国耳聋发病率高、数量多、危害大,预防薄弱这一现实,提出了《关于建议确立爱耳日宣传活动》的第2330号提案。这一提案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了降低耳聋发生率,控制新生聋儿数量的增长,预防工作尤为重要。经卫生部、教育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等10个部门共同商定,确定每年3月3日为全国“爱耳日”。自2000年以来,每年均有10余个部委(局))联合会签下发《关于开展第XX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的文件,文件中要求各省市在三月三日举行爱耳日宣传活动。我省已连续举办17次全国“爱耳日”宣传教育活动)。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14 第二代残疾人证核实转报、发放 合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试行)九、核发残疾人证坚持本人申请、集中评定、逐级核批、纪检监察部门监督的原则,实行微机化管理。1.申请受理:乡镇(街道)残联负责受理户口在本辖区内的申请人办证申请。首次申办或换领第二代残疾人证的申请人(或其法定监护人),需持村(社)居委出具的介绍信、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和二寸免冠彩色近期照片2张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办证申请。乡镇(街道)残联应当现场受理并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进行核实(法定监护人代领的须持由居住地村社(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填制审批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县(区)残联。4.领取证件:制作完成的残疾人证逐级下发,由申办人在规定时间内到乡镇(街道)残联领取。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15 第二代残疾人证查询服务 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残联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116 残疾人无障碍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九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残疾人组织投诉,残疾人组织应当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残疾人组织对残疾人通过诉讼维护其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应当给予支持。残疾人组织对侵害特定残疾人群体利益的行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第六十条: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司法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通知》(司发通[2004]143号):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健全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和网络,确保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十一条:对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和残疾人家庭,当地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 20个工作日
4.《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并无需进行经济状况审查:(二)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其指定辩护的。第十九条:对下列能够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认定其为经济困难,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一)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二)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人员;(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四)无固定收入的残疾人;(五)依靠抚恤金、救济金生活的人员。
117 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 《关于印发<安徽省“十二五”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残联办〔2012〕14号)、 《合肥市“十二五”专项彩票公益金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的:通过实施项目,改善残疾人居家环境,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为残疾人实现小康创造物质基础。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二、实施原则: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急需;兼顾残疾人个性化需求;公开、公正、透明。
三、改造内容:地面平整及坡化、低位灶台(盲人家庭灶台有煤气泄露报警装置)、房门改造、坐便器改造、安装卫生间热水器、扶手或抓杆(洗手池扶手、座便器扶手、淋浴扶手)、浴凳及改善残疾人家居卫生条件的其他设施等。凡即将拆迁的残疾人家庭,不在改造范围。         
118 残疾人托养初审转报 中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托养服务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20号)第一条 本规范所指的残疾人托养服务,是指为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社会适应能力辅导、职业康复和劳动技能训练、运动功能训练等方面的社会服务。第二条 本规范第(一)款中所指的符合条件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是指:1、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智力残疾人;2、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且通过专业医疗机构精神科医师风险评估适宜托养的精神残疾人;3、处于就业年龄段、有托养服务需求的重度肢体残疾人(包括同时存在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多重残疾人)。第三条 本规范的宗旨是通过专业化托养服务,帮助残疾人提高生活自理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改善残疾人生存发展条件,促进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第四条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内为残疾人提供寄宿托养、日间照料及居家托养等服务的各类机构或组织。第一章第五条:残疾人托养服务工作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管理服务标准及要求。第一章第六条:本规范所列各种条款为基本要求。地方残疾人托养服务有关规范中有更高标准规定的,当地应按照本地规范标准执行。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19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办理标准发布 1.《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实施6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关于印发2016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6〕1号):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纳入省民生工程项目。 1. 目标任务 2016年,为5000名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障、脑瘫、智障、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为1500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和适配辅具。
3、已作出公开承诺及已经提供的经常性、常态化、为群众认可的公共服务事项。
120 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人员受理     《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一)救助对象  我省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四)项目管理个人申请。申请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对象须填写《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必须是二代证)、《最低生活保障证》,通过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核实,将申请人情况在村务公开栏或社居委公开栏公示5天以上。对无异议的,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低保证,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初审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 残联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任务,并在《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上述有关证件和证明材料一并报县级残联审批。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二、(三)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
121 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服务 1、《关于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残[2011]199号):加强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完善我国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体系,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2、《中国残联系统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建设标准实施细则(试行)》:一级、二级、三级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形成省、市、县三级服务网络,并与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屯)的辅助器具服务站(点)共同构成残联系统五级辅助器具服务网络。 20个工作日
3、关于印发《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2012]222号):2011年-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各地实施“残疾人事业专项彩票公益金康复项目。
4、关于印发《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残联发[2016]27号):实现残疾人普遍享有基本康复服务,到2020年,有需求的残疾儿童和持证残疾人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0%以上。
122 持证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补助 1.《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2014 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新农合给予每只助听器50报销,最高补助3500元/只,7000元/对。2.《关于印发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人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的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09〕4号):决定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肢体残疾人和听力障碍儿童装配辅助器具给予补助。一、补助对象和项目 (一)补助对象  全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持证下肢残疾人及7周岁(含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二)补助项目 持证肢体残疾人装配下肢假肢和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23 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转报 1、关于印发《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残联〔2012〕1号)附件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施方案三、申请与审批 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申请审批表》,同时出具证明材料,县(市、区)残联对补助对象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材料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残联提供的审核汇总材料进行复核后,通过"一卡通"形式直接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个人银行账户,并注明"精补"。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关于印发<2015年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5〕1号)二、(二)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
124 精神障碍的预防、治疗、康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残联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125 残疾学生(儿童)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儿童)补贴办理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十一章第三十三条:补助对象。学前教育残疾儿童及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儿童、残疾人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第三十五条:补助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请;经所在地残联、教育、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残联、教育部门复审;由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下达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发放。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26 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资助 1.《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12〕76号):《安徽省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办法》第一条 对象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且需符合下列条件:(一)入学前学生户籍为本省学生;(二)家庭经济困难;(三)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第二条 资助标准(一)全日制在校残疾大学生(含大专生、本科生)每人每学年1500元,研究生每人每学年2500元;(二)成人高等教育残疾毕业学生(含自考生)在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按照大专生、本科生4000元和研究生5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同等学历只资助一次;先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含自学考试)大专、本科学历后继续高一级学历深造并取得学历证书的再一次性资助1000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安排补助资金,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合肥市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市政府令第162号)第二十三条 高中阶段学校、成人教育机构等非义务教育学校,不得拒绝招收符合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对当年考入高等院校的贫困残疾学生或者贫困残疾家庭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酌情减免贫困残疾学员的学费、杂费、住宿费。  20个工作日
3.合肥市残疾人联合会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高等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家庭学生资助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12〕157号)第一条  资助对象及条件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对象指各类依法设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残疾大学生和残疾家庭大学生、国家承认学历的成人高校残疾毕业生(含自考生)和残疾家庭毕业生(含自考生)。残疾家庭学生是指家庭中父母一方或双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学生。
127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初审转报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二、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主要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长期照护支出,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长期照护是指因残疾产生的特殊护理消费品和照护服务支出持续6个月以上时间。三、申领程序和管理办法。(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定,残疾人家庭经济状况依托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补贴发放、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28 残疾人医疗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七条 居住在城市或者农村的残疾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按照规定享受医疗救助:(一)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凭证,享受低保待遇的;(二)持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的农村五保供养证的;(三)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家庭贫困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129 重残、多残、特困残疾人家庭最低生活保障金补差额审核发放 《安徽省优待扶助残疾人规定》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列残疾人采取生活保障措施:(一)对有重度残疾人、多个残疾人的家庭及其他特困残疾人家庭,在原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基础上,根据分类施保的原则,适当提高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补差额。 残联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0 低保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申报审核 皖残联〔2012〕6号《关于印发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细则的通知》第一章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2〕1号)精神,切实保障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着力提高城乡贫困重度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统筹城乡协调发展,推进和谐安徽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1 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申请 合肥市残联《关于印发<2014年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合残联[2014]14号):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一、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项目(三)救助程序 1.资料审核。申请人持本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或贫困证明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申报登记。 20个工作日
132 盲人按摩行业政策性扶持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七章盲人按摩行业扶持。第二十一条:扶持范围。市辖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并依法取得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经营过程中未发生转租或挂靠经营行为,店主(法人代表,须是视力残疾人)具有合肥市户籍,且持有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摩工种)的各类盲人开办的按摩店。外地户籍视力残疾人,在合肥市区域内从事盲人保健按摩,并在市辖区范围内自购住房,取得有效房产证的,自主开办的各类盲人按摩店。第二十二条:扶持标准。盲人保健按摩店开办补贴4000元、盲人保健按摩达标店6000元、盲人保健按摩示范店8000元。对经营盲人医疗按摩机构的,在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盲人医疗按摩”资格证书和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可在上述奖扶标准基础上,再行增加1000元奖补。盲人按摩行业扶持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分担,开发区由市本级承担。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3 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核查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十章第三十条:补贴对象。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福利性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盲人按摩企业、盲人按摩企业中的盲人从业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的残疾人和在辅助性就业机构就业的残疾人从业人员。第三十二条:补贴程序。由福利性企业、盲人按摩企业、盲人按摩企业盲人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辅助性就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向所在地残联部门申请;经所在地残联、人社、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残联复审;由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下达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发放。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4 残疾人初创补贴核查服务 《关于印发〈合肥市残疾人就业及教育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合财社〔2016〕567号)第四章残疾人初创补贴。第十二条:补贴对象。除盲人按摩行业外,市辖行政区域内依法在工商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由残疾人新创办且由其本人自主经营或担任法人代表的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或企业。第十四条:补贴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地县市区残联申报;经所在地残联、财政部门初审后,报市残联复审;由市残联公示无异议后,市财政下达资金至县市区财政发放。 残联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5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七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学校应当开展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国情教育,并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或者性健康教育。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6 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控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2.《中华人民共和国艾滋病防治法》第六条: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车站、码头、机场、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旅客列车和从事旅客运输的船舶等公共交通工具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艾滋病防治广告牌或者张贴艾滋病防治公益广告,组织发放艾滋病防治宣传材料。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7 采集、核实和通报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计生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8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39 计划生育药具服务 《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  乡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任务:(二)承担计划生育药具的仓储调拨、发放统计和宣传工作;(三)为育龄夫妻发放计划生育药具、指导计划生育药具的使用和随访服务。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级在内;“省级”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乡级”包括乡(镇)和街道办事处。 及时办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140 孕情检查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41 孕妇经常性访视、咨询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做好对孕妇的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工作。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42 生育登记卡办理 新出生的婴儿,无论是政策内、政策外都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同时单身未婚人士或者政策外多孩也需要进行生育登记,实行免费登记审核发放。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43 生育登记卡遗失补办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5个工作日
144 生殖保健服务证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 初次生育的夫妻,在孕期内应当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妊娠登记,免费领取生殖保健服务证,并于生育后45日内办理生育登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妊娠登记和生育登记情况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生殖保健服务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45 出具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证明▲ 《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第十条 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的,应当及时终止妊娠。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终止妊娠的,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其中20周岁以上的孕妇,除提供相关身份证明外,还应当向经批准的施术机构提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证明。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和经批准的施术机构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46 开取计划生育四项(上环、取环、人流、引产)证明▲ 《关于规范统一使用终止妊娠、输卵(精)管复通术、取出宫内节育器手术证明的通知》(合计生委〔2006〕77号)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47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审批办理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二十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十六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2016年1月1日前出生的)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48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遗失补发 安徽省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时需要提供的材料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四)因证件遗失、损毁的原因需补发新证的,需要由村、镇两级出具证明,经原发证(审批)单位审核后,给予补发。 20个工作日
149 独生子女保健费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 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子女满16周岁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一)从领证之月起,每月发给不低于2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无子女的夫妻,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50 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三十九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51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的初审 《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九条  资格确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口计生委具体组织实施,实行终身问责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参与调查审核的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严格把握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务求相关材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52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发放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条例》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53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初审 《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第六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实行年审制。新增对象资格确认和往年确认对象年审同步进行。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并公示、省市备案五个步骤。第九条  乡级审核(每年3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简称《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人口计生委审批。 对往年确认的对象逐户上门核实情况,填写《年审表》,对本年度不符合条件的在《退出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县级人口计生委。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54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紧急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社会关怀项目的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皖人口委〔2014〕10号)11、推动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2)建立紧急救助.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在失去子女时,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抚慰金;在项目人群遭遇突发事件、重大灾害等意外事故或生产生活出现重大困难时,进行紧急救助.  计生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155 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 国家推行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健全与生育相关的其他保障制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56 人口基金救助 《安徽省人口计生委 省计生协省人口基金会<关于全面开展人口基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57 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救助 《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救助方案的通知》(皖计生协〔2009〕11号)二、救助范围和标准: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我省农村地区,2009年9月30日前经县级以上(含县级)计生技术鉴定小组鉴定为二、三级计划生育节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经申请审批,省人口基金会将给予2400元、1200元的一次性救助。三、3.乡(镇、街道)计生协初审并张榜公示7天以上,签署意见、签名、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报县(市、区)计生协。 计生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158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对象资格确认▲) 《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29号)(四)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各项服务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同级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免费检查,按同等标准结算费用。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开展相关工作。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负责确定当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定点服务机构。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牵头、医疗卫生机构配合参与,发挥计生流动服务车功能,派出服务人员在乡(镇)提供服务,乡级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和村级计划生育专干配合实施。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技术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10〕31号)四、服务机构与人员要求(一)服务机构要求。
1.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并须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0个工作日
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委托同级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2.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配合指定的县级服务机构开展相关服务,主要承担健康教育、采集基本信息、病史询问、一般人
群咨询指导、早孕及妊娠结局随访等任务。有条件的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承担部分临床检查项目。
3.村级计划生育服务室收集辖区内计划怀孕的夫妇信息,协助县乡服务机构开展健康教育,组织符合条件的计划怀孕夫妇自愿到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服务机构接受检查。收集报告早孕及妊娠结局线索.
159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教育、政策咨询服务 《安徽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定》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下列工作: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一)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宣传、政策咨询等服务,告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权利和义务;
(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政策,帮助解决流动人口在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的实际困难,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四)向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服务;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核实、统计、交流等工作,流入地及时向流出地核实、通报流入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流出地及时向流入地核实、反馈流出人口婚育、节育等信息;
(六)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的其他工作。 
160 流动人口计生信息通报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六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61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162 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五项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计生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163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登记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十六条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64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七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计生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65 出具“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证明▲ 合人口委〔2011〕26号 关于开展流动人口“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保障流动育龄妇女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效促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实现,根据《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我市将面向流动人口全面实施一单制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计生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166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67 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 1、《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三条 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及时办理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68 防汛抗旱教育宣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七条 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农办、水利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3.《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抗旱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抗旱减灾意识,鼓励和支持各种抗旱科学技术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广应用。
169 灾后农业生产恢复服务 1、《防震减灾法》第六十三条  地震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修复毁损的农业生产设施,提供农业生产技术指导,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70 农业防灾、抗灾和救灾指导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农业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做好防灾、抗灾和救灾工作,帮助灾民恢复生产,组织生产自救,开展社会互助互济;对没有基本生活保障的灾民给予救济和扶持。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60号)第四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县级以上减灾救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救灾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3、《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4、《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71 省级、市级、县级示范家庭农场培育、推荐转报 1、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 “各地要积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创建活动,建立和发布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引导和促进家庭农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 “各级要开展示范家庭农场认定工作,加快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制度。” 第六条“认定管理:(一)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省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管理工作,对各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省示范家庭农场,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报省农业产业化指导委员会批准后,在安徽农业信息网和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网公示,无异议,由省农业主管部门发文公布。
 3、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合农[2015]140号)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172 省级、市级、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材料核实申报 1、《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监测暂行办法》    (农经发[2013]10号))第七条 申报国家示范社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提交本社基本情况等有关材料。具体申报程序:(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所在地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二)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卫计办、渔业、畜牧、农垦)、水利、林业、供销社等部门和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征求发改、财政、税务、工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单位意见,经地(市)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业务主管部门复核,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并报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方案的通知》(皖农合组[2013]4号).(二)审查 县(市、区)农委推荐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推荐表及相关申报材料报市农委审核。
3、《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4、符合《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认定和监测办法(暂行)〉的通知(合农)[2016]94号》规定的标准与要求。
173 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1、《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关于继续开展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和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意见》(农企发[2013]1号)三、申报程序(二)示范点申报程序1.休闲农业经营点对照创建条件进行自我评估的基础上,自愿向县级休闲农业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全国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申报表》,并附本单位综合情况和相关证照等材料。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74 农业标准化示范园创建材料核实转报   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农办农〔2010〕61号)为推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示范(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 农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175 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场认定材料核实申报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标准化规模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和奖励办法的通知》(皖农牧〔2010〕97号)第五条  示范场(小区)认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农委(畜牧局)提出申请;(二)县(市、区)农委(畜牧局)初审合格后,提出推荐意见,上报市农委(畜牧局)。第八条:各市、县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市级、县级标准化畜禽养殖示范场(小区)认定办法,标准由各地根据生产水平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和调整。 动防办、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及时办理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76 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材料申报 1、《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六条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政策、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无公害农产品的发展,组织无公害农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77 农产品地理标志材料申报 1、《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78 绿色食品标志认证及续展材料申报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绿色食品生产,将其纳入本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支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第十一条“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申请。”第十八条“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有效期三年。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标志使用人应当在有效期满三个月前向省级工作机构书面提出续展申请。省级工作机构应当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相关检查、检测及材料审核。初审合格的,由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续展的决定。准予续展的,与标志使用人续签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合同,颁发新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证书并公告;不予续展的,书面通知标志使用人并告知理由。”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79 种植业技术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畜牧、渔业、水利等行政部门(以下统称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全国范围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同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农业技术推广工作进行指导。第二十七条 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80 畜牧技术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条 国家采取措施,培养畜牧兽医专业人才,发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事业,开展畜牧兽医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宣传工作和畜牧兽医信息服务,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动防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81 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技术推广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农委成立委领导任组长的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协调指导组,委内相关处、局和站负责同志为成员,省土壤肥料总站负责具体工作。各市、县(区、市)成立由农委(农业局)负责人任组长的推进落实领导小组,加强财政、农垦、劳改监狱部门的协调,推进各项措施落实。 农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82 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推广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节水灌溉方式和节水技术,对农业蓄水、输水工程采取必要的防渗漏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 农办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183 水产养殖技术推广服务 1、《渔业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动防办、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及时办理
184 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服务 1、《安徽省农村能源建设与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十九条 各级农村能源技术推广机构进行农村能源技术试验,提供技术信息,开展技术指导,实行无偿服务;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设计等形式提供农村能源技术,实行有偿服务。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85 农民施药技术培训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组织推广安全、高效农药,开展培训活动,提高农民施药技术水平,并做好病虫害预测预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86 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 1.《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到2020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皖农土〔2015〕60号)五、保障措施:(四)强化技术支撑。省农委成立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专家指导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开展指导服务。落实好化肥减施综合技术研发重大专项。推动建立全省肥效监测网络,完善肥料使用调查统计制度,及时、准确掌握肥料使用和效应评价数据。市、县各级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家团队,围绕化肥使用量零增长行动开展技术指导服务。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87 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 1.《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62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菌种质资源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鼓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88 沼气、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再生能源技术推广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村地区的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卫生综合治理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地推广应用沼气等生物质资源转化、户用太阳能、小型风能、小型水能等技术。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太阳能等新能源利用,减少薪炭林的砍伐,鼓励和支持采取秸秆还田、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间作套种等保土耕作办法,减少地表扰动。
3.《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4.《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89 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指导服务 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三)示范总结推广。各区县农牧部门要重点抓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模式的试点推广工作。各区县农牧部门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根据养殖种类、养殖规模、粪污收集方式、当地的自然地理环境条件以及废水排放去向等因素,确定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模式,并择优选用低成本的处理处置技术,实行清洁健康生态养殖。” 动防办、环保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190 种子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服务 1、《安徽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种子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提供信息、咨询、培训、良种良法技术等服务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及时办理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91 动物疫病预防技术指导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动防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省编办关于深化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一)镇政府职能定位  镇政府的主要职能是:创造发展环境,加强社会管理,搞好公共服务,促进稳定和谐。扶持和发展特色经济、优势产业,推进农业产业化,促进农民增收;培育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按规定权限负责或协助上级政府部门抓好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为农民群众和市场主体提供政策、科技、信息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92 设施农业建设服务 1、《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二)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部门和建制镇政府都应将设施农用地纳入日常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制度,分工合作,形成联动工作机制。建制镇政府负责监督经营者按照协议约定具体实施农业设施建设,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并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土地承包合同变更。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193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申报 《安徽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材料 补助对象向所在乡镇提交申请报告,建制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报,应报送以下书面材料:1、补助对象基本情况、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出资(含投劳折资)协议书及出资方签名等。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含用水者协会)须同时报送组织章程;2、项目建设方案。所有项目均须报送经乡镇水利站(或农业综合服务站)审查后的项目建设方案;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建设“民办公助”项目申报表;4、农民“一事一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决议的原始材料复印件。 水利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194 惠农补贴资金发放认定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财农村〔2014〕1195号)第四条 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层层负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农业、林业、民政、教育、计生等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财政补贴农民资金政策制定、宣传和补贴对象摸底统计及审核、审批,开展惠农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十七条 县级主管部门对照有关惠农补贴政策对乡镇申报的发放资料和发放名册电子文档进行审核,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在乡镇上报的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一并报送县级财政部门对口业务股室审核。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95 农机购置补贴核实发放 《安徽省2015-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补贴操作程序 ,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努力做到“一站式”服务,依次完成现场查验申请者资格、核实申请补贴机具、人机合影、登记建档、校对录入有关信息等工作,坚持“谁核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建档,已完成牌证登记的机具,可不再重复核实。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鼓励县乡在购机集中地或当地行政服务大厅等开展受理申请核实登记等工作,对由于无法移动等原因不能带机申请的,申请者可预约农机部门上门核实。
196 秸秆综合利用机械补贴申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全省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14〕75号)二、(三)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各地要把秸秆机械化全量还田作为当前秸秆综合利用的重要先行措施,在农作物收割期间,充分利用现有卫计办装备,积极组织做好农作物秸秆还田工作。针对本地区农作物种类,制定发布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农作物收获机械准入制度,所有收获机械必须配备秸秆粉碎或打捆相关设备,防止出现因秸秆留茬过高不得不焚烧的现象。要培育秸秆还田专业服务组织,整合资金对秸秆还田作业实施补贴,引导鼓励农民购买使用秸秆还田机具,不断扩大秸秆还田作业规模。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97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审核转报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四、改造要求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县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镇、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建设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198 对农民建房抗震设防提供指导和服务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抗震设防基本资料规划村镇房屋建设,并对农民建房的抗震设防进行指导和提供服务。 建设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199 农村危房改造 《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办法》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 1.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 2.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镇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建设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00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水源保护、废弃物综合利用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环境污染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和水质监测管理,根据不同的供水方式采取不同的饮用水水源保护措施,保障农村居民饮用水安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和处置垃圾等固体废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推广应用沼气等清洁能源,指导农民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农业投入品,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环保办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01 植物病虫害及农业灾害的预报和预防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二)植物病虫害、动物疫病及农业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防;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02 农村安全饮水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改善城乡居民的饮用水条件。 环保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水农[2015]306号 20个工作日
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8号)第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饮水安全的责任主体,对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环境保护、价格、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的相关工作。
203 提供、指导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若干问题的意见》(皖政〔2009〕13号)(二十六)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体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协调、管理和服务部门。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流转的合同审查、备案、登记、管理、相关奖励和项目申报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档案管理制度,对已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凡条款不清、标的显失公平的要依法变更或解除;因经济形势发生变化产生流转价格争议的,应当依法协商,妥善解决。县(市、区)、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改进服务方法,把农村土地流转纳入为民服务全程代理的服务内容,为流转双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20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发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3、《安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1]37号)(十三)优化基层便民服务。坚持把方便基层群众办事作为政务服务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合理确定服务事项,规范服务程序和方式,推进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城乡社区(村)便民服务站点与民政、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文化等各类服务网点的整合,实行统一管理,为基层群众提供全面、便捷、优质服务。
205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服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42号)新型职业农民是构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中坚力量。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是深化农村改革、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重大举措,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着力解决新的历史条件下“谁来种地、怎样种好地”重大战略问题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现代农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选择。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培育新型职业农民作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抓手,纳入“三农”工作总体部署,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强化工作落实。农业部门负责牵头协调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统筹制订并组织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作和年度计划; 农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06 饲养动物强制免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 动防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07 重大动物疫情防控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毗邻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通力合作,相互配合,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控制、扑灭工作。 动防办 镇纪委 0566-4315202
208 家庭立户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第一、二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九条 符合家庭立户条件的,可以由户主向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立户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一)房地产权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分立户。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09 单位集体立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一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单位集体户: 派出所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一)集体宿舍房屋产权为本单位所有,或者本单位享有房屋使用权;
(二)有居住在本单位集体宿舍且相互之间无家庭成员关系的职工;
(三)居住集体宿舍人员数量较多,确有必要设立单位集体户; 5个工作日
(四)申请设立的单位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除按本规范申报的出生登记外,非本单位职工不得挂靠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原则上只准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人力资源市场需设立集体户的,参照单位集体户办理。 
210 学生集体立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中等学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由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设立学生集体户: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一)具有相应的学历教育招生资格;
(二)具有招收外地生源学生资格;
(三)学校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 5个工作日
非本校学生和教职工不得挂靠学生集体户。
211 社区集体立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三条 根据需要,经公安派出所核准,可以以乡(镇、街道)或者社区、村(居)委会为单位设立社区集体户,统一挂靠符合当地落户条件但在本地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处挂靠户口的公民户口。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12 分户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四条 户内因发生婚姻、分家析产等变化要求分户,且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可以凭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已经变更分割的合法证明材料申报分户登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集体土地上的分户如省、市、县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13 国内出生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五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双方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户口不在一地的,为防止重复登记,申报登记时要进行网上核查,不再要求提供另一方未落户证明。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医学证明上加盖已入户章。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后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只登记父亲一方信息的,应当提供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材料和出生住院记录等其他相关证明,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办理。公安派出所应认真核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真伪,无法确定真伪或存在可疑情况的,应当予以扣留,并联系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进行检查和鉴别。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十六条 父母双方均为单位集体户口且名下无房产,新生婴儿可以随父或随母在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高校学生集体户口,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父母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新生婴儿可以在父母部队所在地或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 
214 国外出生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七条                                                                                                                                            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生育的子女,回国(入境)后,凭国(境)外所生子女出生证明经公证后的司法翻译件、父母及子女回国(境)使用的护照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等有效旅行证件,向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结束后,派出所需在出生证原件上加盖已入户章,并留存复印件。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所生子女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永久)居留权,或者已在住在国连续合法居留满五年的,还应当提交该子女的华侨回国定居证或批准定居通知书。 
215 出生特殊情形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16 收养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九条 公民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婴儿,收养人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由该机构持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发现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和社会福利机构入院登记手续,向该机构集体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二十条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可以凭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公证书,向收养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公民私自收养未办理出生登记的子女的,收养人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手续后,按本规范第十九条第一款办理。公民不符合收养相关规定私自收养的,公安机关应当告知抚养(助养)人为被抚养(助养)人按规定到本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未到社会福利机构登记集体户口的,公安机关应当详细记载抚养(助养)人和被抚养(助养)人个人相关信息,但不得为被抚养(助养)人办理家庭户口登记。 
217 死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十八条 婴儿出生时已经死亡的,不进行出生申报户口登记。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 公民死亡的,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社区、村(居)委会(以下简称死者家属)持死亡人员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以下材料之一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18 户口迁移登记及迁移证遗失、损毁补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 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注销户口,不发迁移证件。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六条 户口迁移由迁移人本人或者户主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整户迁移的应当由户主或者户内成年人办理。 集体户口迁移的,已随迁移人在集体户内办理户口登记的亲属应随迁移人一并迁出。 》第六十六条 持证人遗失户口迁移证的,应当及时到发证地公安镇派出所申请补发,原发证公安镇派出所核实后按原证内容予以补发,并在备注栏注明“丢失补发”字样。准迁证的遗失补办可参照办理。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19 直系亲属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公民直系亲属之间的迁移包括: (一)父母投靠已成年子女或未婚子女投靠父母;(二)夫妻之间的迁移; 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公安派出所直接办理。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20 购房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公民以购买、继承等合法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的,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可以在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交相关准迁证明材料后,办理户口迁移。《房地产权证》登记为共有产权的,且产权共有人非直系亲属,须经产权共有人商定,并当场出具书面报告,确定其中一方放弃办理户口迁移,则另一方可按照前款规定办理。购买二手房时,新房主须在原房主全户迁出后,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购房迁移户口手续。未成年人购房入户,因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需其父母双方或一方提出落户申请,未成年子女随迁。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21 务工经商户口迁移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 在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三十条 在合肥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3年、其他设区的市市辖区有合法稳定职业满1年,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同时在合肥市参加社会保险达到2年以上、其他市参加社会保险达到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迁移常住户口。 
222 大中专学生户口迁出、迁入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 被录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学校。在校期间需迁移户口的,凭入学通知书和学校证明,比照新生入学办理户口迁移。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款规定办理。第三十二条 大中专院校申报新生迁入登记时,应当向学校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盖有招生主管部门录取专用章的录取新生名册和落户新生的户口迁移证。对入学前为农业户口的学生,因退学、开除而回迁户口,可根据本人意愿转为农业户口。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入学时已将户口迁入学校学生集体户的,就读期间不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学校学生退学、转学和被开除学籍的除外。第三十三条  对入学前未将户口迁入学校的毕业生,毕业后落实就业单位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可凭就业报到证、毕业证和接收单位证明等证明材料签发户口迁移证。 已被大中专院校录取未迁移户口(含历届生),要求就地农转非的,凭录取通知书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市籍考取全日制大中专院校的学生未迁户口的,在校期间,可就地办理农转非。第三十四条  凡自愿来本地工作的专科以上毕业生,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先行落户。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常住地直接登记为家庭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登记集体户。本地生源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以在入学前户籍地或者现家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大中专毕业生包括技工院校学生。 
223 人才落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 在我省就业的人员,获得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以及具有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为其他紧缺人才的,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在就业地落户。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24 离退休人员回原籍落户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六条 原本地户籍的离退休人员现户籍地无直系亲属且要求回迁本地的,凭本人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经民警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批准,户口迁移至合法稳定住所;农村地区的,迁移至公安派出所或乡(镇)集体户,户口性质不变。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25 离婚户口办理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七条 离婚一方不愿出具居民户口簿,另一方无法分户迁移,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的,离婚当事人可提出书面申请,凭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移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及时通知持原户口簿的一方到户籍地办理相关户口注销手续。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26 户主变更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 (一)原户主死亡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 (二)原户主户口迁出的;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三)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发生转移,现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要求变更的; (四)户内其他成年人与户主协商一致,并提交书面申请的。  5个工作日
227 姓名变更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 第四十一条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办理。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28 增加曾用名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二条 公民要求在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等户籍资料中增加曾用名的,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公民过去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并正式使用过该姓名的证明,民警调查核实后经公安派出所所长核准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已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登记户口,应当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并在户口曾用名项目内登记世俗姓名。未出家的佛教徒、道教教职人员在登记户口时,不得使用本人的佛(道)教法名。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29 性别变更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四条 实施变性手术的公民申请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由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经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治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安派出所办理性别变更手续。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0 出生日期更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五条 出生日期一般不予变更。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与公民实际出生日期确实不一致的,可以更正出生日期,并提交本人或者监护人书面申请及公安机关认定能够证明出生日期错误的原始资料等证明材料,民警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报告,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更正手续。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1 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更正公民身份号码登记: (一)经公安部门核准错号、重号的; (二)经公安部门批准更正出生日期的; (三)经公安部门批准变更性别的。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2 户口非主项变更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 公民的文化程度、婚姻状况、兵役状况、身高、服务处所和职业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3 应征入伍注销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应当由本人或者亲属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未按规定申报注销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人民武装部门出具的应征公民入伍人员名单,直接注销其户口,并通知其本人或者亲属。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4 退出现役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条第二款 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凭县级以上安置办公室或者兵役机关开具的介绍信,向安置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异地安置的需提供入伍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被部队作退兵处理、开除军籍或者除名的,凭部队有关文件向原户口注销地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5 入籍户口登记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六条 批准入籍的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和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人,应当出具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的入籍批准书等证明文件、就业单位出具的证明、合法固定住所证明等证件和证明材料,使用汉字书写或者译写的姓名,到就业地或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6 刑满释放解除假释人员恢复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四条 被假释、缓刑的犯人,被管制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在迁移的时候,必须经过户口登记机关转报县、市、市辖区人民法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才可以办理迁出登记;到达迁入地后,应当立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七条 被逮捕、判刑的公民,不注销户口。之前因逮捕、判刑或劳动教养已被注销户口的,在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假释后,应当持劳改劳教单位开具的证明在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恢复户口登记。 
237 撤销死亡判决恢复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五十九条 公民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被注销户口,重新出现的,本人或者申报义务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判决书申报恢复户口。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8 补录户口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条  14周岁以上无户口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此类户口,设区的市市区采取三级审批,县级采取两级审批,谁审批谁负责,此类户口需单独建档。有户籍电子档案系统的录入户籍电子档案管理系统,由系统同步到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备案。未建设使用户籍电子档案系统的应建立纸质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派出所和审批单位保管。                                                    第六十一条  申请补登、补录户口的本人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凭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出具实际居住等基本情况的证明,两人以上民警调查核实(调查相关知情人两人以上),写出调查报告并填写《申请补登、补录户口调查审批表》,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核后,报县级、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同意后办理。因婚嫁户口未迁出,被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的,按照“谁错销,谁恢复”的原则,比照前款程序和条件在原户籍地予以恢复户口。符合现住地户口迁入条件的,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再按规定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39 不列入户口后恢复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发现公民有两个以上常住户口的,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组织民警调查核实,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不列入违规违法设立的户口。因当事人假报、错报或违反户口管理规定办理的迁移、补录等户口,凭相关证明材料,经民警调查核实并出具调查报告,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作出注销处理决定。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凭注销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予以恢复户口。当事人或其近亲属不愿注销重复户口的,公安派出所履行书面告知手续后,相关人员拒不接受,公安机关依法做出注销处理决定,并将结果和法律依据告知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40 签发收回居民户口簿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公民按规定申报立户登记后,公安镇派出所应当签发居民户口簿。变更户主或者户主户口迁出的,应当收回原居民户口簿,签发新的居民户口簿。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41 居民户口簿遗失、损毁补发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公民遗失居民户口簿的,应当由户主本人或者户内成年人持合法有效证件及户主委托书到公安镇派出所申报遗失和补发。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42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含临时证)核发、补(换)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5个工作日
第八条 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第十条 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
第十一条 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
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243 身份证异地办证 《安徽省居民身份证工作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项 便民利民服务。我省是劳务人口输出大省,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要确定专人负责,把“异地办证”这项便民利民的好事做好。受理“异地办证”要按照工作流程,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既要方便群众,又要保证不出差错。同时还要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审核好的制证信息打包上传。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44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45 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1.《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关于深化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的通知》(皖公治安〔2014〕25号):进一步深化便民利民措施,以让群众得到更大的实惠为工作目的,对急需用证的群众,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开展居民身份证邮政速递送达到户付费业务。
246 居住证核发、换领、补领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镇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47 居住证签注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镇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48 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镇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一、(三)6.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区分以下情形办理:因补发《出生医学证明》需核实新生儿未申报出生登记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公安部门核查;因申报户口登记时需核实当事人未在其他地方登记户口的,由公安部门负责核查;因出国(境)定居需要办理无户籍公证的,由公证机构向公安部门核查。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49 临时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镇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7、临时身份证明。对急需登机、乘火车、长途汽车、船舶、住旅馆、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因丢失、被盗或者忘记携带等原因无法出示法定身份证件的人员,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公安镇派出所和旅馆、考场辖区公安镇派出所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系统核准人员身份后办理并注明有效期限。公民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因特殊原因未能出示居民户口簿的,户籍所在地公安镇派出所本着便民利民、优化服务的原则,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办理并注明用途和有效期限。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0 亲属关系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镇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3.亲属关系证明。曾经同户人员间的亲属关系,历史户籍档案等能够反映,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镇派出所在核实后应当出具。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1 无犯罪记录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镇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安镇派出所在向社会提供犯罪信息查询服务时,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升学、服现役、就业等资格、条件的规定办理。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本人有无犯罪记录。使用犯罪人员信息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查询目的使用有关信息,对犯罪人员信息要严格保密。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2 协助核查居民是否同一人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镇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一、(三)5、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核查,公安部门根据职责提供必要协助。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3 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镇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公安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受理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镇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4 被拐儿童身份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镇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4.被拐儿童身份证明。经公安部门办案单位调查核实儿童为拐卖受害人,办理户口登记,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镇派出所应当在核实后出具。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5 非正常死亡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6、非正常死亡证明。公安部门依法处置的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除外),需要开具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6 注销户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镇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2.注销户口证明。公民因死亡、服现役、加入外国国籍、出国(境)定居、被判处徒刑注销户口,或者因重复(虚假)户口被注销,需要开具注销户口证明的,公安镇派出所应当出具。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7 购买散装汽油证明▲ 《关于迅速采取超常措施建立完善严控严查散装购、销汽油制度的通知》(公传发[2014]129号)二、明确要求,严格购买手续。要坚持“保障安全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对日常生产、生活中确需散装购买汽油的单位和个人,明确相关手续,并要求加油站查验手续完备后方可加油。对单位需要的,经办人需提供单位介绍信(注明用途、数量)、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对个人需要的,购买人需提供由所在居(村)委会同意的申请(注明用途、数量)、本人身份证件等,到属地派出所开具证明,然后就近到指定的加油站购买。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8 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出具▲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二、1、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公民更正或者变更姓名、性别、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等5项户口登记项目内容,或者因户口迁移,凭居民户口簿无法证明的事项,需要开具相应证明的,公安派出所应当查阅户籍档案并出具。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59 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司通[2015]1号)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执业律师,因所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查询公民户籍登记资料。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60 新生儿重名查询 公安部14项便民利民措施(2012) 对群众为新生儿取名的,镇派出所根据群众需要,免费提供本市、县范围内重姓名人数查询服务。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61 《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安全管理审核意见书》补办 《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持申请设立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互联网接入服务意向协议书等材料,向公安部门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 派出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办理安全审核意见书除提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人员的合法身份证明;
(二)安装经公安部安全检测合格并经省级公安部门登记认证的安全管理软件; 5个工作日
(三)网络拓朴结构图;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领取《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申请登记表》后,将登记表及有关附件逐级提交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审核。当地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表及有关附件之日起,分别在5日、10日、15日内依据各自审核内容,签署安全审核意见。经三级安全审核合格的,设区的市公安机关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向申请者颁发《安徽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 
262 开展禁毒教育和禁种宣传 《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全民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禁毒办发〔2010〕1号)13.依托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禁毒教育进农村,提高农民禁毒法制观念。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要立足农村有线广播、墙报宣传栏等宣传阵地,抓住农贸集市、节假日等有利时机,在人群集中地点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禁毒宣传教育,帮助广大农民特别是返乡农民工识毒、防毒、拒毒,免受毒品侵害。乡镇和村广播室要定时播放禁毒教育内容;毒品问题严重地区要做到乡乡有禁毒音像宣传品、村村有宣传挂图、户户有宣传手册。党委宣传、教育行政、公安、卫生行政、司法行政、农业、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共青团等部门要结合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法律进乡村”活动和农家书屋、广播电视村村通、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开展禁毒宣传资料、禁毒文艺、禁毒电影进农村活动;要把毒品预防知识纳入农村党员和农民职业教育内容,借助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和农村职业教育培训网络,面向农村开展禁毒教育。禁毒、农业、林业、民政、公安等部门要指导基层组织、单位在可能种植毒品原植物地区,深入开展禁种宣传,增强群众禁种意识,防止罂粟种籽落地。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63 组织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五章第四十三条: 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派出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64 法律咨询服务 《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由乡(镇)、街道司法所承担法律援助工作。
第六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并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受指派或者安排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人员以及法律援助志愿者。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的形式,应当与其从业资格相适应。
265 代拟法律文书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包括以下形式:(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三)民事诉讼代理;(四)行政诉讼代理;(五)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六)公证证明。 司法所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266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刑事辩护刑事代理、民事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公证证明、司法鉴定) 《安徽省司法鉴定援助办法》(皖司发2009)87号)第三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援助案件的申请,司法鉴定管理部门协助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机构提供援助。 司法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67 组织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二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普法志愿者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志愿公益活动。 司法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68 利用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关于推进全省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的意见》(皖司通201559号):“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和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基地参观学习和联络协调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不定期组织重点对象到教育基地按工作流程集中观摩学法、接受警示教育。” 司法所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69 开展“124”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宣传活动 《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七条 每年12月4日国家宪法日和全国法制宣传日,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开展宪法和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司法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0 组织开展公民旁听庭审活动 1.《安徽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通过法律咨询、典型案例解析等形式向社会进行法治宣传,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公民旁听司法活动、观摩行政执法活动。 司法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关于在全省组织公民旁听庭审活动推进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司通[2013]5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同级人民法院旁听庭审案件的预告函提前2天通过司法行政网向社会公开,并做好报名工作。申请参加旁听的公民填写《公民参加旁听庭审登记表》,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将参加旁听人数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及时办理
271 开展“法律六进”活动 中宣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关于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通知》(司发通〔2006〕48号):大力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教育广大干部群众自觉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进一步增强公民宪法和法律意识,权利与义务、责任相一致意识;引导广大机关、乡村、社区、学校、企业和单位依法管理、依法办事,进一步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努力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安徽省法律“六进”工作制度(试行)》(皖法治办〔2013〕7号):《安徽省“法律进机关”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采取多种形式面向社会开展与本机关业务相关的法制宣传教育,把法制宣传融入管理和服务的全过程。《安徽省“法律进乡村”工作制度(试行)》第五条: 建立以律师事务所、司法所、基层法律服务所人员为骨干力量的法制宣传队伍;发挥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的作用。《安徽省“法律进社区”工作制度(试行)》第六条: 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及普法志愿者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活动,为社区居民特别是残疾人、生活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服务。 司法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2 人民调解     《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第五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其所在地的司法所具体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五条:“司法所应当对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纠纷当事人咨询人民调解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解答;应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请求或者根据需要,协助、参与具体纠纷的调解。” 司法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3 安置帮教政策咨询、协调指导 1、中央综治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0〕5号)和《安徽省刑释解教人员职业培训与过渡性安置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皖安帮发〔2009〕8号)文件。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和帮教工作的意见》三、(一)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重视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把做好这项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目标,作为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街道、乡镇党政基层组织,要承担起具体组织落实对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责任。街道、乡镇专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副职,要把协助党委、政府做好这项工作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3、《安徽省刑满释放人员衔接管理工作若干规定》 司法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4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遗失毁损补领或更换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第四款: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 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以下简称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二十七条: 营业执照遗失或毁损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营业执照遗失的,个体工商户还应当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 市场监督管理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5 个体工商户登记内容公示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场所及其网站公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以下内容:(一)登记事项;(二)登记依据;(三)登记条件;(四)登记程序及期限;(五)提交申请材料目录及申请书示范文本;(六)登记收费标准及依据。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要求应当就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 市场监督管理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6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查阅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公众查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信息,登记机关应当提供: (一)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公开的其他信息。 市场监督管理所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7 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 《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纲要(2011—2015年)》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确定每年6月第三周为"食品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声势浩大的食品安全主题宣传活动,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媒体进行集中报道。 市场监督管理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8 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月活动 《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2011-2015)》开展"全国安全用药月"宣传活动。自2011年起,将每年的9月定为"全国安全用药月"。 市场监督管理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79 粮食补贴资金分解发放(包含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良法示范户补贴) 《关于印发2014年中央财政部分农作物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70号) 农办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4年对种粮农民粮食补贴的通知》五、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补贴资金分解落实到每个农户后,由建制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必须张榜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无异议后,再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直接兑付到农户。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4年小麦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明电〔2014〕38号)
280 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发放 《安徽省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一卡通”打卡发放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财农村〔2014〕1195号):第四条 各类惠农补贴资金实行县级财政部门“专户”或“专账”(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统一管理,按照“公开公正、整合集中、定时发放、方便高效”的原则和“指标统一下、资金一户管、补助一卡发、服务一站办、收支一本账”的“五个一”方式,通过已建立的农户“一卡通”银行专用存折,由县级代发金融机构按照补贴项目发放时限统一集中打卡发放到户。补助给农民个人的征地补偿款等其他资金,也可以通过县乡财政“一卡通”打卡发放。 第六条 县级财政部门是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惠农补贴资金筹集、下达、管理、发放和财务核算;负责粮食直接补贴等有关补贴项目的政策落实,负责惠农补贴资金发放网络化信息化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财政部门农村财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农村局)具体承担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日常工作,负责“专户”统一管理,签订委托代发协议,按照补贴项目时限要求及时发放各类惠农补贴资金;负责惠农补贴资金财务核算及报表管理,及时做好数据汇总、网上审核和数据交换(上传)工作;负责组织对县乡有关人员的政策业务和网络技术培训,组织开展本地惠农补贴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财政所  5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81 开展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活动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 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知道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 国土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82 开展世界地球日宣传活动 2009年4月22日,第63届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将今后每年的4月22日定为“世界地球日”。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国土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83 开展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土地关系的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为纪念这一天,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从1991年起,把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的日期确定为全国土地日。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国土所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284 开展全国测绘法宣传日宣传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于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修订。2004年国家测绘局将每年的8月29日定为测绘法宣传日。 《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全面推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国土资党发〔2015〕30号)第十六条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机构是普法责任主体,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认真做好指导协调和规划落实工作。将每年的12月作为国土资源法治宣教月,集中开展国土资源普法宣传和法治教育活动。充分运用“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世界地球日”、“全国土地日”、“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全国测绘法宣传日”等搞好国土资源法治宣传。发挥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普法工作的促进作用。建立普法联络员队伍,开展群众性普法活动,落实好普法工作相关制度。 国土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85 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宣传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国土所 镇纪委 0566-4315202
286 设施农用地用地公告、报备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第三条:“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一)签订用地协议。设施农用地使用前,经营者应拟定设施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设施类型和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并于乡镇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土地复垦要求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协商一致后建设方案和土地使用条件通过乡镇、村组政务公开等形式向社会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0天;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的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乡镇政府应按照要求及时将用地协议与设施建设方案报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国土所 定期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287 毕业、结业证书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对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由学校发给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完成义务教育证书的格式由省级教育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受完当地规定年限义务教育获得的毕业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可视为完成义务教育的证书。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毕业证书。毕业证书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交所辖市或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查、验印(照片右下角和骑缝处加盖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毕业证书存根加盖校长签字章。第十二条 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不及格者,给予结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为使毕、结业证书有所区别,毕业证书全省统一为红封皮,结业证书为墨绿封皮。
288 毕业生个人档案转递服务 学生实际需要。 各中小学校 定期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289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减免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七条 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290 贫困学生助学金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依照义务教育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享受助学金的贫困学生是指:初级中等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经济困难地区、边远地区的小学及其他寄宿小学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助学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291 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免试入学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安徽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六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第七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入学考试或者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考级证书和竞赛成绩等作为入学的依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划分就近入学区域,并向社会公布。学校不得拒绝本入学区域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越入学区域招生。第八条:随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的身份、居住、就业证明以及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材料,向居住地所在入学区域的学校提出就读申请,学校应当接收。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请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15〕67号 三、主要内容 (一)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生活费(统称“两免一补”)。 定期办理
292 残疾适龄儿童、少年的学习和康复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九条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293 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当地基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至迟在新学年始业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按照通知要求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入学。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294 中小学体育场馆开放服务 《全民健身条例》第十二条 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国家鼓励其他各类体育设施在全民健身日向公众免费开放。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十)推进体育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制度,积极推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为学校体育提供服务,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推动有条件的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在课后和节假日对本校师生和公众有序开放,充分利用青少年活动中心、少年宫、户外营地等资源开展体育活动。
295 中小学学生健康体检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健康体检基本要求(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小学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1次常规健康体检。(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设置在医疗机构内或学校校内。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场地,应能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296 中小学学生休学和复学服务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八条 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含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时间以一年为起点。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每年的9月1日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得超过同年级学生数的3%。  各中小学校 定期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297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服务 《安徽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控制学生辍学和动员辍学学生复学机制,共同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学校、教师发现未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或者辍学学生的,应当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协助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复学工作。适龄儿童、少年辍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督促其复学。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298 中小学学生在读证明 适应学生实际需要。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299 中小学学生证补办 适应学生实际需要。 各中小学校 定期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300 中小学学生转学办理服务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4〕7号)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安徽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规定》第七条 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籍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主管部门或学校联系,经批准后,持转入学校复函,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拟转入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统一调剂安排。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第二十条 学生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转学的,必须通过学籍管理系统进行转学流程操作。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可不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一条 省内转学,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持转学有效证明材料向流入地学校提交转学申请,流入地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录入转学申请提交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批。流入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及时提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进行审核确认,流出地学校的学籍主管部门与流出地学校进行核对后,通过学籍管理系统审批并反馈意见。审批通过,学籍转到流入地学校,流入地学校接收入学,流出地学校不得保留学籍。
301 学生乘坐校车照管服务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提供校车服务的,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员。 配备校车的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302 中小学生学籍卡建立及维护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款:(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区、市)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其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第五款: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款: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各中小学校 定期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303 中小学学生心理辅导服务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在中小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是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必然要求。 各中小学校 镇纪委 0566-4315202
304 组织开展植树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一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林业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305 林业技术推广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六条:国家鼓励林业科学研究,推广林业先进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林业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关键农业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二十八条:国家逐步提高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内应当保障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资金,并按规定使该资金逐年增长。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以及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的渠道,筹集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用于实施农业技术推广项目。
306 预防和控制野生动物危害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有关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所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林业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307 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一)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二)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三)发生森林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四)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牺牲的,国家职工由所在单位给予医疗、抚恤;非国家职工由起火单位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给予医疗、抚恤,起火单位对起火没有责任或者确实无力负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医疗、抚恤。 林业站 计划实施 镇纪委 0566-4315202
308 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林业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309 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初审转报 《安徽省农村老拖拉机手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4号)第九条:县(市、区)成立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第十条:乡镇(街道)成立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初审核实。 农经站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0 农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核实转报 《安徽省农民老农民技术员身份和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工作实施细则》(皖农办[2014]128号)第十三条:初审公示。乡镇认定办公室应集中收集本乡镇(街道)农村农民技术员的原始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复印和立卷入档,并结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逐人进行初审。对卷宗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及时予以初审通过;对卷宗材料不齐全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与核实。对不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要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乡镇认定办公室将初审、核实的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分别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同时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认定办公室要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重新进行不少于一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经本人签字确定后,由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将辖区内农村老农民技术员的卷宗材料、核实汇总表等相关材料报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第十四条:审核公示。县工龄补助办公室对各乡镇(街道)所报初审结果逐人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及时审核通过;对材料不全的,需进行调查核实;对审核未通过的,要及时反馈乡镇(街道),做好解释工作。审核通过的人员名单,要在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附件1-3)。县(市、区)工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将公示无异议的审核汇总表(附件1-4),报设区市农村老农民技术员工龄补助专项工作小组审批。 农经站 20个工作日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1 乡村医生培训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卫生院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2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全文 卫生院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3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全文 卫生院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4 儿童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全文 卫生院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5 健康教育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全文 卫生院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6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全文 卫生院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7 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全文 卫生院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8 结核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全文 卫生院 镇纪委 0566-4315202
319 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全文 卫生院 及时办理 镇纪委 0566-4315202
320 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 全文 卫生院 镇纪委 0551-6858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