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名称 取水许可
证明事项名称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承诺人)
姓名(或单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件编号:
(二)受理单位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水利局 联系方式(行政审批科):0566-2023805
二、受理单位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
取水单位(个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
(二) 证明用途
申请办理取水许可。
(三) 设定证明依据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四) 证明的内容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文件符合《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证明内容中提出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受理单位(或审批单位)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安徽省公共信用信息名录,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已获得的行政许可。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已经知晓并理解受理单位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 已符合受理单位告知的条件、要求,具体是:
......
(三)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
上述承诺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申请人签名: 受理单位(公章):
日期: 日期:
(本文书一式两份,受理单位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说明:当受理机构与审批机构不一致时,本告知承诺书由审批机构授权受理机构代为签章,并代为履行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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