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检查单位:池州市贵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3417020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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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 |
抽查项目 |
检查项类型 |
检查依据 |
检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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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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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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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 |
民用爆炸物品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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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零售企业监管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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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零售企业监管检查 |
成品油零售企业监管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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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非煤矿山行业管理的监督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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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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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卡行为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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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卡行为监督检查 |
4.2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是否多次违规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9号 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七条 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备案机关可以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检查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是否疏于管理,其隶属的售卡企业12个月内3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
| 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发卡行为监督检查 |
4.1集团和品牌发卡企业预售资金的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9号 令《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 ”“第二十六条 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 ”、“第二十七条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
检查预收资金是否用于公司主营,预售资金余额比例是否合规,是否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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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车销售市场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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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市场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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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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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活动监督检查 |
成品油经营企业经营范围、业务活动检查 |
细类 |
一般检查事项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第三十条,三十九条,四十三条。 |
检查企业是否按规定范围经营;购销成品油是否合规;是否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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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发卡行为监督检查 |
大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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