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3958083294/202401-00087 | 组配分类: | 行政权力清单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市场监管局 | 主题分类: |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
| 标题: | 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沿用)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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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实施 |
权限划分(有权限划分的就填,指导目录中无划分的就不填)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实施机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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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 |
食品生产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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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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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对申请的资料和生产场所进行核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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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许可 |
食品经营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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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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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审查(包括加盖公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材料)。 3.决定责任:依法作出决定;准予许可的,颁发《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5.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6.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8.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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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许可 |
企业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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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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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备案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企业登记进行申报材料审核,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行政许可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3.制作责任:制作营业执照,信息公开。4.事后监管责任:通过企业信息公示抽查等办法加强监管,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等行为作出处理。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办理的或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的;2.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办理的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未按照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履行审查义务,造成纠纷或财产损失的;4.因监管不力而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5.擅自增设、变更登记程序或条件的;6.在设立、登记、变更、注销登记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7.在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
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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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许可 |
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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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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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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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许可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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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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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第十六条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登记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明确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
《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当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注册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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