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977M/202403-00092 | 组配分类: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群众 / 其他 |
| 标题: | 贵池区卫健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9类)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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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抽查项目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检查方式 |
检查主体 |
检查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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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类别 |
抽查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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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职业卫生监督执法 |
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
职业病健康检查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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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监督检查 |
技术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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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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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放射卫生监督执法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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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 |
||
|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执法检查 |
企业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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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执法检查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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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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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染病疫情控制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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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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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废物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
||
|
生物安全实验室备案管理 |
医疗卫生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及第五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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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公共场所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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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饮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经营者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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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学校和托幼机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学校和托幼机构的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学校、托幼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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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执法检查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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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监督检查 |
对医疗机构及医护人员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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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人员的“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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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机构配置和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 |
一般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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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开展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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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的监督检查 |
人员资质及其执业行为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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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监督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机构) |
重点检查事项 |
现场检查 |
市、县(区)级卫生健康部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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