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注册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索引号: 113418026742429118/202507-00039 组配分类: 权责清单
发布机构: 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秋江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7-04
秋江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25-07-04 09:11 来源:贵池区秋江街道办事处 字号:[默认 超大]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实施依据 备注 职责边界划分
镇(街道) 区级部门
1 行政处罚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负责开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居民冒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情况进行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管理工作。
2 行政处罚 对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家庭收入情况好转,不按规定告知管理审批机关,继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处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十四条
3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负责开展殡葬用品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民政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殡葬用品管理工作。
4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的处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负责开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及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做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
5 行政处罚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除外
6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除外
7 行政处罚 对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五十六条
除原本由市本级管理的行政区域外 负责开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临时用地复垦、恢复等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或移交乡镇查处。
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仅限乡道 负责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9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九条
2.《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八条
仅限乡道 负责开展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违规设置公路标志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0 行政处罚 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仅限清风、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负责开展对渔业法的宣传,加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街道监督检查渔业法律、法规的实施。
11 行政处罚 对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仅限清风、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12 行政处罚 对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2.《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
仅限清风、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13 行政处罚 对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 仅限清风、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14 行政处罚 对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仅限清风、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负责开展对渔业法的宣传,加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关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5 行政处罚 对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 仅限清风、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负责开展对渔业法的宣传,加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有关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对街道涉及本领域的行政执法和相关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监督指导街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16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 仅限清风、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负责开展对渔业法的宣传,加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有关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对街道涉及本领域的行政执法和相关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监督指导街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
17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 仅限清溪、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负责开展对动物防疫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宣传,加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及《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三十一条、三十六条第一款有关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对街道涉及本领域的行政执法和相关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监督指导街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
18 行政处罚 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仅限清溪、杏花村街道办事处 负责开展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的宣传,加强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有关行为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对街道涉及本领域的行政执法和相关人员等开展业务培训;监督指导街道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对罚款10万元以上、吊销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收回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立案查处;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9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负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20 行政处罚 对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负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21 行政处罚 对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负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22 行政处罚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负责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水利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23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负责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配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24 行政处罚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除外 负责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配合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25 行政处罚 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条 负责开展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情况进行巡查,对擅自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依法进行查处。 配合市局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26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处罚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吊销卫生许可证除外 负责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公共场所日常巡查监管,发现涉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关行为的,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卫生健康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27 行政处罚 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仅限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内容(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除外) 负责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依法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28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29 行政处罚 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负责开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对发现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的有关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0 行政处罚 对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三十条
31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预案相关措施的依法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2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依法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3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负责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有关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4 行政处罚 对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35 行政处罚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处罚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负责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依法进行查处。 应急管理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36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2.《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
3.安徽省林业局《关于做好林业行政执法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衔接的通知》(办秘函〔2020〕16号)
对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的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负责辖区内擅自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以及擅自开垦、围垦、填埋、采砂、取土等占用湿地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林业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37 行政处罚 对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历史建筑的处罚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 负责开展临时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临时建设批准情况、建设情况、拆除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做好临时建设管理工作。
38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负责开展临时建设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临时建设批准情况、建设情况、拆除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做好临时建设管理工作。
3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40 行政处罚 对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
41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责令停止施工、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以及对单位罚款100万元以上的除外 负责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擅自施工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42 行政处罚 对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或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处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对个人罚款10万元以上的除外 负责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建设单位施工擅自施工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43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条、第九十二条 负责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44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九条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宣传。加强对施工单位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或者生产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未采取密闭、围挡、洒水、冲洗等防尘措施等行为的日产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45 行政处罚 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2.《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加强对在人口集中等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46 行政处罚 对在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平台上长期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拒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负责对涉及《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4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在主要临街城市建筑物上安装空调室外机、排气扇(管)、防盗窗(网)、遮阳篷、太阳能热水器,拒不改正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二条
48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十二条
49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5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影响市容的,或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市容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51 行政处罚 对城市施工现场不符合规定,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二条
52 行政处罚 对运输液体、散装货物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四十二条
53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未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粪便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54 行政处罚 对城市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负责对辖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55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负责开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卫生环境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56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乱扔其他废弃物、焚烧冥纸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5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方式倾倒污水、粪便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58 行政处罚 对占用城市道路、街巷经营机动车辆修理、清洗业务,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59 行政处罚 对在市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负责对辖区内饲养家畜家禽、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等影响市容环境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60 行政处罚 对在公共场所遗留宠物粪便,饲养人不即时清除,影响环境卫生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61 行政处罚 对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负责对辖区内损坏相关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6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处罚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
63 行政处罚 对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负责对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处理行为等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64 行政处罚 对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65 行政处罚 对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66 行政处罚 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负责对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67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不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有关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68 行政处罚 对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69 行政处罚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负责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0 行政处罚 对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负责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不按规定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1 行政处罚 对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负责开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随意处置建筑垃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2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负责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3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处罚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负责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未按规定排入污水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4 行政处罚 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负责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随意倾倒、抛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行为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5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负责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垃圾运输的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6 行政处罚 对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处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开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规定义务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7 行政处罚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或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8 行政处罚 对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2.《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79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处罚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未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80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处罚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使用的运输工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81 行政处罚 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罚 《安徽省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未按照规定的频次和时间将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或者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局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82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83 行政处罚 对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84 行政处罚 对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85 行政处罚 对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 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86 行政处罚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处罚 《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八条 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87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处罚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开展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8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89 行政处罚 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0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处罚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 开展城市道路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1 行政处罚 对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处罚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吊销资质证书的除外 开展市政设施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2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开展城镇供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3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开展城镇供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砂取土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4 行政处罚 对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开展城镇供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5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处罚 《安徽省城镇供水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开展城镇供水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城镇公共供水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6 行政处罚 对在城市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照明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7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擅自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照明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8 行政处罚 对擅自在城市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擅自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照明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它设施或者接用电源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99 行政处罚 对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城市照明设施的处罚 《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擅自迁移、拆除、利用公共照明设施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00 行政处罚 对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01 行政处罚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02 行政处罚 对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03 行政处罚 对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 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对本行政区域内中考、高考等特殊期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城管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04 行政处罚 对在户外公共场所无证无照经营者的处罚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负责开展城市无证无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05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未按期退出或擅自撤离的行为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七条 负责开展城市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06 行政处罚 对侵占、损坏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107 行政处罚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以及未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用途的处罚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百条
108 行政处罚 对住宅物业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行为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109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110 行政处罚 对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111 行政处罚 对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112 行政处罚 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1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14 行政处罚 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15 行政处罚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负责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16 行政处罚 对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负责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17 行政处罚 对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18 行政处罚 对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119 行政处罚 对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上架设各类管线、设置广告等辅助物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负责开展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20 行政处罚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桥梁施工控制范围内从事河道疏浚、挖掘、打桩、地下管道顶进、爆破等作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七条
121 行政处罚 对违反特殊车辆桥梁通行规定或危险桥梁管理规定的处罚 《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122 行政处罚 对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处罚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负责开展城市物业管理、住宅装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23 行政处罚 对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违反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报告行为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124 行政处罚 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处罚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25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负责开展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26 行政处罚 对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2.《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除外
127 行政处罚 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处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128 行政处罚 对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负责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消防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接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派出所通告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安徽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火灾隐患整改;及时报告、通报重大火灾隐患;制定灭火作战预案并进行实地演练,实施火灾扑救和相关应急救援,依法调查火灾事故;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129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130 行政处罚 对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131 行政处罚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132 行政处罚 对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133 行政处罚 对火灾隐患经消防救援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
134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
135 行政处罚 对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处罚 《安徽省消防条例》第七十四条
136 行政处罚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处罚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七条 负责开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做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137 行政处罚 对在机关、学校、医院、居民住宅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九十六条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机关、学校等特殊保护区域生产经营活动情况的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执法监督,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138 行政处罚 对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 负责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开展日常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服装干洗、机动车维修等行业领域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139 行政处罚 对从事屠宰加工的单位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加工过程中产生固体废物的处罚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七条 负责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对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做好记录,发现未采取措施乱排乱放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按照职责分工,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执法监督。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与治理,监督指导养殖业户配套建设粪污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140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仅赋实施权 负责开展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41 行政强制 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仅赋实施权 负责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42 行政强制 查封涉嫌无照经营的户外场所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负责开展城市无证无照经营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劝导制止,或依法进行查处,并将案情、处置情况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 城管执法部门对执法、巡查等相关人员开展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开展定期巡查,受理投诉举报并及时查证。
143 行政强制 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 1.《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一条
2.《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44 行政强制 防汛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组织强制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三条 应当告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行的义务并告之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若当事人依然阻拦和拖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执法部门做好相关执法工作。 区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指导镇、街道开展工作,采取非常紧急措施遇到阻拦和拖延时,对不配合的单位和个人组织强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