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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977M/202410-00038 组配分类: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
发布机构: 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 群众 / 其他
标题: 池州市贵池区卫健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_目录清单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10-24
池州市贵池区卫健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_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24 10:51 来源: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字号:[默认 超大]

序号

类别

项目名称

行政处罚

共78项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处罚

1.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到5000元以上的;

2.对单位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达50000元以上的;

3.责令停产停业的;

4.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5.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6.案情复杂或社会影响较大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8.委领导认为需要提交法制审核的行政处罚案件为重大行政处罚内容,按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2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伪造、变卖、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发生医疗事故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等行为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消毒产品的标签不符合规定,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备案凭证或卫生许可批件的,产品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或者未取得卫生许可证从事消毒服务业务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采血浆前,未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健康检查标准对供血浆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化验等行为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许可证》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管理传染病病原样本、菌种毒种、检测样本及血液制品等行为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突发事件监测职责等行为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未履行艾滋病监测职责及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的、未按照规定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违法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采集的人体血液、血浆未进行艾滋病检测,或者发现艾滋病检测阳性的人体血液、血浆仍然采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照使用计划将第一类疫苗分发到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乡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购进、分发、供应记录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疫苗接种单位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疫苗接收或者购进记录的、未在其接种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一类疫苗的品种和接种方法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擅自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违反规定进行群体性预防接种的处罚

38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39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0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41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卫生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42    

行政处罚

对在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未按照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43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4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未依照规定购买、储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未依照规定保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专用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处方专册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45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持有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按规定报告的处罚

46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47    

行政处罚

对医师和药师未取得处方权或者被取消处方权后开具药品处方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具药品处方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48    

行政处罚

对执业医师违反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49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和考核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0    

行政处罚

对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卫生调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1    

行政处罚

对在有钉螺地带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环境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或者在施工过程中拒绝按血防专业机构依法提出的意见采取防止钉螺扩散和灭杀钉螺措施的处罚

52    

行政处罚

对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以及对政府有关部门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予配合的处罚

53    

行政处罚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未依法履行疫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拒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4    

行政处罚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造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5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6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等行为的处罚

57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58    

行政处罚

对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59    

行政处罚

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60    

行政处罚

对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61    

行政处罚

对医疗机构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62    

行政处罚

对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3    

行政处罚

对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发现医嘱违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护士,未按规定提出或者报告违法行为的处罚

64    

行政处罚

对使用淘汰机型和不合格的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65    

行政处罚

对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处罚

6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以及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7    

行政处罚

对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68    

行政处罚

对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处罚以及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69    

行政处罚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0    

行政处罚

对超出资质范围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1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放射工作人员培训、未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2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3    

行政处罚

对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4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以及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5    

行政处罚

对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放射工作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6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77    

行政处罚

对违法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78    

行政处罚

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