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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MB1552341Q/202405-00022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公示
发布机构: 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市贵池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5-02
池州市贵池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职责、执法程序以及监督电话
发布时间:2024-05-02 16:03 来源: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字号:[默认 超大]

一、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实施机关:池州市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联系方式及监督电话:0566-2027171

地址:池州市翠柏中路142号

二、行政执法权限

受理贵池区医疗保障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行政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2.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四、执法职责

依据中共池州市贵池区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贵池区政府办公室职责机构编制调整方案》等的通知>(贵办秘〔2019〕23号)附件16中规定:受理医疗保障领域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等职责。


五、行政执法程序

(一)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主要包括:1.案件核查;2.立案;3.调查取证;4.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5.案件审理;6.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7.作出处理决定;8.告知;9.执行;10.结案;11.立卷归档。

六、救济途径

(一)行政复议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对本局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向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渠道(具体以执法文书载明的信息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依法向贵池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