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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教体局体育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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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否擅自经营;
2.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3.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
4.经营者是否将许可证、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说明及安全检查等制度、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名录及照片张贴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5.经营者是否就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和对参与者年龄、身体、技术的特殊要求,在经营场所中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6.经营者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体育设施、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测,保证其能够安全、正常使用;
7.经营者是否保证经营期间具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并佩戴能标明其身份的醒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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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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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地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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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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