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机关: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池州市贵池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受托机构:池州市贵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一、委托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实施本委托。
二、委托事项
(一)委托范围
负责贵池区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行业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权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定,对委托机关职责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含中医药)、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等卫生健康领域实施综合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机关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各责任科室负责对受委托单位对应科室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使监督执法人员熟练掌握应用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工作。
(二)受托机构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2.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受委托单位必须使用国家规范的行政执法文书,并加盖委托单位公章,行使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根据责任、过错,依法予以追究。
3.受委托单位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4.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四、委托期限
本委托书有效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机关无法继续委托受托机构执法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五、其他事项
本授权委托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报区司法局备案一份。
委托机关:池州市贵池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池州市贵池区疾病预防控制局) 受托机构:池州市贵池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卫生监督所)
法定代表人:陶小锋 法定代表人:钱叶飞
2025年1月1日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