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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群众 / 其他 / DOC
名称: 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9年部门预算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04-19
生效日期: 2019-04-19 废止日期: 2030-01-01

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9年部门预算

来源:贵池区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9-04-19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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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
            2019年部门预算

 

 

 

 

 

 

 

 

 

  2019419










目录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1. 主要职责

2. 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3. 2019年度主要工作任务

第二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1.关于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关于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情况说明

3.关于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4.关于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5.关于2019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6.关于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7.关于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8.关于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9.批复绩效目标的项目及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10.其他重要事项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第四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表(附表)

1. 2019年部门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

2. 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3. 2019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4. 2019年部门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预算表

5. 2019年部门收支预算总表

6. 2019年部门收入预算总表

7. 2019年部门支出预算总表

8. 2019年部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预算表

9. 2019年部门政府采购预算表

10.2019年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第一部分部门概况

一、部门(单位)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二)研究提出全区房屋征收工作的整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牵头组织做好房屋征收的调查登记、征求意见、评估机构选定、补偿方案听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审核拟征收项目,报请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五)负责牵头组织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工作,对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及时公告;

(六)对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的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并对其工作行为进行监督、负责;

(七)负责筹集、管理、使用房屋征收与补偿资金;

(八)负责安置房的分配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二、部门(单位)预算单位构成

区房屋征收管理局为区政府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正科级建制,是区政府的土地房屋征收单位,负责全区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工作,内设二级机构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股级建制,目前,行政在编在岗人员7人,事业在编在岗人员7人。

序号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1

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

事业单位

三、2019年部门(单位)主要工作安排

一是根据市、区两级安排,精心计划好2019年度土地和房屋征收任务,继续实施好神山骨料、神九廊道、牛头山码头、升金湖环境整治等征收项目,适时启动德上高速、G318国道改道、S358省道房屋征收工作。

二是严格执行选房公开公示制度,计划完成清溪绿城、孔井安置点等项目选房工作。

三是有序组织完成清溪绿城、孔井安置点C区等安置点回迁任务。

第二部分2019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2019年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贵池区房屋征收管理局2019年度可支配收入142.53万元(按在编在岗职工14人一般预算安排142.53万元,其中行编7人,事编7人),支出预算142.53万元,收支平衡。全年预算支出按功能科目分类为行政运行(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107.04万元,占75.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6.37万元,占11.49%,卫生健康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32万元,占3.73%,住房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13.8万元,占9.68%。

二、关于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一)一般公共预算拨款规模变化情况。

区房屋征收局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42.53万元,比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2.56万元,增加1.83%,主要增加了人员调资预算经费。

(二)一般公共预算拨款结构情况。

行政运行(用于保障机构日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等)107.04万元,占75.1%,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机关单位基本养老保险)16.37万元,占11.49%,卫生健康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5.32万元,占3.73%,住房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13.8万元,占9.68%。

(三)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具体使用情况。

1、行政运行支出107.04万元,比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增加1.58万元,增加1.5%,主要是人员调资等所致。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37万元,比2018年增加0.88万元,增长5.68%,主要是在职人员调资等所致,在职人员工资增加,缴费基数增大。

3、卫生健康支出5.32万元,比2018年增加0.1万元,增长1.92%,主要是在职人员调资等所致,在职人员工资增加,缴费基数增大。

4、住房保障支出13.8万元,与2018年财政拨款预算相等,主要是2018年在职人员未调整住房公积金的缴费基数。

三、关于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说明

2019年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142.53万元,其中:

工资福利支出118.8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医疗费等。

商品和服务支出23.5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

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0.08万元,主要包括:退休费、医疗费补助、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四、关于2019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区房屋征收局2019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支。

五、关于2019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区房屋征收局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全部为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支出包括:行政运行支出、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等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六、关于2019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区房屋征收局2019年收入预算142.5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2.53万元,占100%;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收入0万元。

七、关于2019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区房屋征收局2019年支出预算142.53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7.04万元,占75.1%;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住房保障支出共35.49万元,占24.9%。

八、关于201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情况说明

区房屋征收局2019年没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入,也没有使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安排的支出。

九、项目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区房屋征收局2019年没有设置绩效目标的项目。

十、其他重要事项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区房屋征收管理局2019年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107.04万元。

(二)政府采购情况

区房屋征收局2019年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4万元,主要购买办公自动化设备。2019年本局无授予中小企业、小微企业合同金额,比例为0。

(三)国有资产占有情况

2019年国有资产购置及使用预算安排情况(主要公开车辆和设备预算安排情况):2019年部门预算未安排购置车辆及设备预算。2019年本单位安排单价50万元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元的专用设备0台套。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区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事业单位离退休(项):指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支出。

(三)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部门实施养老保险制度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支出。

(四) 住房保障(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五) 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六)机关运行经费:指各部门的公用经费,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七)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八)“三公”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七)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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