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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870A/201910-00039 组配分类: 行政职权目录总表
发布机构: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 其他 / 其他
标题: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0-10
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
发布时间:2019-10-10 10:28 来源: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字号:[默认 超大]

池州市贵池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类型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行政许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1、受理环节责任:审查申报人是否符合许可资格,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或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初步审核申报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及进行网上核查。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不予以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监督。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图审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许可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验收阶段责任:对竣工建筑物、场所进行验收。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告知申请人领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为或接受相关举报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对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为或接受相关举报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对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或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或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行为或接受相关举报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


对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或接受相关举报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对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或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或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或接受相关举报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对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或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或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或接受相关举报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对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或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或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或接受相关举报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对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1.立案环节责任:发现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或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或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或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或接受相关举报后,依法作出立案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环节责任:对投诉或举报内容进行现场调查核实。

3.审查环节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环节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环节责任:依法对违法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送达环节责任:制作并送达处罚决定书。

7.执行环节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

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

费征收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6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公布)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拟订,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核定;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财政、物价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依法收取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价格标准。

2、收费环节责任: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足额收取费用。

3、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征收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调查摸底环节责任: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组织调查登记,公告调查结果;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征收范围内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期限;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区政府;

2.征求意见环节责任:选定评估机构确定房屋价格,为补偿提供依据;报区政府发布征求意见通告,附征求意见方案,在法定的征求意见阶段吸收被征收人意见,汇总后公布修改答复情况,为拟定正式方案做准备;

3.征收补偿环节责任: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提供周转用房或支付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费用,订立补偿协议;期限内达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公布分户补偿情况。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2.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3.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造成损失的;构成犯罪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对设备现场进行核查。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材料清单如下:

1)工商保险缴纳凭证;

2)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

3)安全报监书;

3、审批环节责任:对前面环节进行程序性核查,符合的予以确认,批准予以验收合格登记或不合格登记(不合格的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

3、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予以审查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核审批环节,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对设备现场进行核查。

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材料清单如下:

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2)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单;

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验收资料;

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含维保合同);

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安装单位自检合格验收证明及向使用单位出具的安全使用说明;

8)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资格复印件;

9)建筑起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

10)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审批环节责任:对前面环节进行程序性核查,符合的予以确认,批准予以验收合格登记或不合格登记(不合格的告知理由);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

3、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予以审查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核审批环节,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修改)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2.《安徽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07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第十六条第一款: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工程验收备案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商品住宅《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工程竣工标识牌照片、住宅工程分户验收资料、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小区)证明文件、工程款无拖欠的证明;竣工验收质量缺陷整改报告、工程质量永久性缺陷处理方案及处理后的验收文件、市城建档案处档案移交书、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表、分部工程验收资料、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桩基工程验收资料、钢结构工程验收资料、玻璃幕墙工程验收资料、五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承诺书和法人授权书(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时候已提供,竣工备案可不再提供)(原件))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

3、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予以审查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查环节,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业主委员会备案


1、《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2007年修订)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6号)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将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材料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书面告知相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等。解释、说明及提供信息义务。遇申请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应当场或五日一次告之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备案。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检查,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3、决定环节责任: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作出不备案决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率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不予备案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备案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建筑节能专项备案(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备案)




18.1、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一条:国家推广使用民用建筑节能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限制使用或者禁止使用能源消耗高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国务院节能工作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国家限制进口或者禁止进口能源消耗高的技术、材料和设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2.《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工作;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单位执行《技术公告》的监督管理,对明令限制或者禁止使用的内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或者禁止使用。

3.《关于加强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建科〔2008147号)第(九)条:建立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备案、登记、公示制度。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气候和资源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实际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推广目录。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在质量合格和手续齐全的前提下,由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公示。鼓励建筑工程使用经过备案、登记、公示的节能材料和产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企业综合材料、产品检测报告、产品使用效果证明材料、产品推广书),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审查通过或不通过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备案审查通过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2、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关于加强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审查工作的通知》(建科[2004]174号)第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审查受审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热工计算书是否满足与本地区气候区域对应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GJ2695)、《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752003)中的强制性条文和当地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审查合格的工程项目,需在项目受管辖的建筑节能办公室进行告知性备案,并由其发给统一格式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审查通过或不通过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备案审查通过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3、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

1.《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30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对民用建筑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查验;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2.《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第(四)条建设单位要遵守国家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相应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委托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工建设、组织竣工验收,并应将节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报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提出拟办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备案审查通过或不通过决定,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备案审查通过的,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建筑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对设备现场进行核查。2、审核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提出审查意见。材料清单如下:(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2)建筑起重机械安(拆)告知单;(3)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出租、安装、使用、监理等单位验收资料;(4)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5)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含维保合同);(6)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安装单位自检合格验收证明及向使用单位出具的安全使用说明;(8)使用单位设备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资格复印件;(9)建筑起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表;(10)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3、审批环节责任:对前面环节进行程序性核查,符合的予以确认,批准予以验收合格登记或不合格登记(不合格的告知理由);法定告知。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

3、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予以审查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核审批环节,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保障性住房合同管理核准、保障性住房使用和退出管理核准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5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二十一条: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审核单位应当退回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审核单位申请复核。审核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经复核原审核意见错误的,应当改正,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经复核原审核意见正确的,应当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给予签订租赁合同或不予签订(不予签订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不符合保障条件对象及时予以清退,对保障性住使用出现损坏的或者改变使用用途的要求承租人赔付或予以清退。

3、决定环节责任:对依法签订的租赁合同进行归档。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52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范用途的。

2、《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安徽省政府令248号)第四十条:


绿化设施建设工程项目验收



1.《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9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2号公布,2010123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8次常务会议修改))第十三条: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2.《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建城[2017]251号,20171220日印发)第十条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通知项目所在地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城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备案文件和提供资料进行审查材料审核,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征求相关单位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


1.《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令第162号)第十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住建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2013178号):根据《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2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 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等文件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3.《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为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下简称城镇)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提供的,具有保障性质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县建设主管部门。

3、监管环节责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4、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审核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资格初审工作。第十九条:城镇家庭、个人和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鼓励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统一向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申请。

第二十条:申请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按照下列程序审核:(一)初审。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街道办事处(社区)或者镇人民政府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2.根据《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2号)以及《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中对该事项的表述,建议将名称规范为“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经公示后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分别报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民政部门。

3、监管环节责任:加强对保障性住房或者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监管。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转报的。

3、在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4、在工作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批准


《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不得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或者拆除、改动、迁移城市照明设施的,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承担所需费用。

1、受理环节责任:办公场所或网站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施工方案及图纸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的审查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审批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公告。

4、送达环节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不予以许可的,制发不予许可决定通知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情形;

2、不符合法定条件受理、办理的情形;

3、不按照法定条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审核、审批的;

4、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面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6号)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依照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报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等。解释、说明及提供信息义务。遇申请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应当场或三日之内一次告之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备案。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检查,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3、决定环节责任: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作出不备案决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率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不予备案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备案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其他权力

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9年第16号)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基本情况和项目负责人;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

(三)物业服务用房的配置、使用、维修和管理;

(四)公共绿化的维护,以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秩序维护;

(五)车辆的停放管理;

(六)物业服务质量标准;

(七)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和方式;

(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

(九)物业服务合同期限;

(十)双方的权利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条件;

(十三)其他事项。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报送县级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物业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全部材料等。解释、说明及提供信息义务。遇申请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应当场或三日之内一次告之需补正的全部内容。依法审查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当场备案。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对的,应指派两名以上人员检查,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3、决定环节责任:备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备案。作出不备案决定的,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等权利;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证明文件并在法定期限内送达;

5、事后监管责任:对作出准予备案结论的材料归档;

6、其他法律法规规率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备案申请或不予备案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备案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首次安装前)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按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

2、审核环节责任:材料审核,包括申报表、标准文本、编制说明、应用情况说明等,提出拟办意见。材料清单如下:

1)建筑起重设备备案申请表;

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4)产品合格证;

5)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6)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3、审批环节责任:对前面环节进行程序性核查,符合的予以确认,批准同意备案或不同意备案;法定告知。

4、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批后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符合申报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2.、不符合申报条件予以受理、办理的;

3、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予以审查通过,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审查环节,收取贿赂,或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外地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备案


《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七号)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物业服务企业在非注册地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向物业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审核;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上报决定(不予上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上报;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根据上级审批核准机关及相关法规要求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未告知理由的。

3.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上报申请不予受理,或者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上报申请予以受理的;

4、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转报免抵税申请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核准


1. 《住建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2. 《安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3.《关于调整池州市主城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池房【200762号)4. 《关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池房【200838号)


1.受理环节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材料齐全,及时审查。

3. .决定环节责任:出具同意使用的决定书(对于不同意使用的,出具不予同意决定书,说明不予同意的理由),按时办结。

4.办结环节责任:审查通过,及时办结

5.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 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2.未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不予受理未告知理由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

4.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批。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方案是否符合法定的绿地率;绿化配置否满足绿化设计的规范与要求等进行审核。

3、决定环节责任: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决定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环节责任:印发文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许可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2、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3、不按规定的审批流程受理、审查、审批的;

4、在受理、审查、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