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三)《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违法行为: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筑面积不足200平方米的,或者擅自兴建公墓占地面积不足10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不足500平方米的,或者擅自兴建公墓占地面积在10亩以上不足30亩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殡仪服务站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或者擅自兴建公墓占地面积在30亩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从重处罚)。
(四)《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第十九条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违法行为:
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不足10个,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1倍以上不足2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从轻处罚)。
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在有10个以上不足50个,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2倍以上不足5倍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占地面积超出标准的墓穴数量在50个以上,或墓穴占地面积超出标准5倍以上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从重处罚)。
(五)《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第二十二条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不足5万元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制造、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从重处罚)。
2.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违法行为: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不足1万元的,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的罚款(从轻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1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的,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2倍的罚款(一般处罚)。
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制造、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的,给予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3倍的罚款(从重处罚)。
(六)《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1.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违法行为:
故意损毁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棱角、文字遭到简单破坏,但没有影响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实地位置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低于500元的罚款(从轻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不易辨认或部分消失,不须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可在原地修复或原地重新树立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500元以上低于800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致使界桩完全损坏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完全消失,须重新测定原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具体位置并重新树立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
(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基准。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1.违反《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行为: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并处1000元以上低于3000元的罚款(从轻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有违法所得但不足5000元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3000元以上低于5000元的罚款(一般处罚)。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