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环罚字〔2021〕28号
铜陵超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090750242D
地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金山路滨江社区三楼
法定代表人:徐宗平
铜陵超捷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4月20日至21日对位于贵池区棠溪镇安徽铜冠池州资源有限公司黄山岭铅锌矿进行调查,并于2021年8月14日进行了补充调查,发现你公司为黄金庵尾矿库尾砂综合利用项目的实际投资、建设、生产、运输、销售责任主体,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黄金庵尾矿库尾砂综合利用项目配套建设的皮带运输机封闭、封闭式堆场等环境保护设施尚未建成,擅自进行取砂作业生产。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9 月10日以《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1〕2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五日内,我局未收到你公司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的任何材料,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第二项表2-1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投入生产使用的裁量标准之规定,通过裁量标准计算得出处罚金额:贰拾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二十万元的罚款(¥2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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