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环罚字〔2021〕24号
柯贤文:
身份证号码:340223XXX7414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灵芝村
柯贤文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1年6月27日对你位于贵池区马衙街道灵芝村刘塝组经营泡沫造粒厂进行检查,发现你经营泡沫造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泡沫造粒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7月28日以《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贵环罚告字〔2021〕24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三日内,我局未收到你提出陈述申辩的任何材料,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通过裁量标准计算得出裁量百分值为40%,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以壹仟贰佰肆拾元罚款。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壹仟贰佰肆拾元的罚款(¥12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池州九华农村商业银行 户名: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账号:20000173366910300000106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池州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1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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