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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0MB1E42862W/202107-00031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主题分类: 其他 / 其他 / 其他 / DOC
标题: 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柯贤文)贵环罚告字〔2021〕24号 文号: 贵环罚告字〔2021〕24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1-07-30
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柯贤文)贵环罚告字〔2021〕24号
发布时间:2021-07-30 09:58 来源: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字号:[默认 超大]


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贵环罚告字〔202124

柯贤文:

身份证号码:340223XXX7414

地址: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马衙街道灵芝村

我局于2021627日对你位于贵池区马衙街道灵芝村刘塝组经营泡沫造粒厂进行检查,发现你经营泡沫造粒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泡沫造粒厂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调查询问笔录》、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执法证据(照片)提取单和相关书证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鉴于为省督察信访交办件且经多次督促后完成整改,参照《池州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试行)》表1未批先建的裁量标准,通过裁量标准计算得出裁量百分值为40%,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处以壹仟贰佰肆拾元罚款。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人民币壹仟贰佰肆拾元罚款(¥1240.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储寿萍                                              话:0566-2099159

  址:池州市贵池区政务新区                                             邮政编码:247100

池州市贵池区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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