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某某:
你擅自在池州市贵池区杏花村街道孔井社区杏花江南8号楼601室门外搭建钢架楼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向你作出了《贵池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决定书》,你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决定。经催告,你仍未履行行政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于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将依法强制拆除你所搭建的上述违法建筑物。
如对本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或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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