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贵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2〕07008号)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21年10月,安徽金鑫建工公司中标了贵池区8标的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安徽金鑫建工公司将该项目委托张登才现场负责。11月,张登才与徐启飞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其中该份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所有机械费、人工费,均由乙方徐启飞负责支付。双方费用以在施工中抵消。乙方不在向甲方要任何工程款费用。”徐启飞在进行土地复垦时,郑东初联系上了徐,要徐带他搞点事情做做。徐启飞说土地复垦项目的土夹石不错。后郑东初联系上货车司机方来宝等人,将土地复垦过程中产出的岩矿石运出,通过吴群卖给池州市天元钙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利92700元。
经询问郑东初:郑东初与徐启飞聊天时,让徐启飞带他搞点事做。于是,徐启飞就讲土地复垦项目土夹石还不错,郑就联系了收购的人,喊来了货运司机方来宝,由他组织车队运输。
经询问货运司机方来宝:2022年4月左右,郑东初喊他去贵兴矿外东南面土地复垦项目拖运渣子。拖了3车至4车到天元钙业,当天有七、八辆车去拖,天元钙业开的过磅单子都给了郑东初。
经询问货运司机刘成久:司机方来宝喊他去解放社区贵兴矿外南东侧土地复垦项目去拉石头,4月4日他拖了1车,5日他拖了3、4车,都拖到梅龙街道池州市天元钙业有限公司,平均每车40吨左右。
经询问中间人吴群:2022年3月份左右,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有石头销售,就去解放社区贵兴矿外东南侧土地复垦项目,联系了姓郑的,然后拖了几车去梅龙街道池州市天元钙业有限公司。
经询问收购方陈良德:2022年4月初,吴群联系他说有一批土地复垦出来的石头,想出售给他。4月4日至5日,吴一共拉了30车过来,约1200吨,到厂收购价为72元/吨。已通过银行转账92700元,收款人为李倩倩(吴群妻子)。
经询问挖机司机吴建军:2022年4月3日,姐夫徐启飞喊他到贵兴矿外搞土地复垦,现场是姓郑的指挥他挖土,清理石头。
(三)双方证据质证情况
1、案件调查人员提供以下证据:
(1)(池贵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2〕07007号)行政处罚案
①《工程分包合同》和《解除工程分包合同通知书》;
② 张登才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徐启飞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 孙小亮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矿石销售金额记录,微信转账给柯立银的汽车运费记录,微信转账给唐中胜记录;
⑤ 原村民组长唐中胜的《询问笔录》;
⑥ 现村民组长唐国胜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⑦ 货车司机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和货运车次;
⑧ 常光跃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⑨ 钱叶陆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给孙小亮的记录;
⑩ 《里山街道村民组专用收款收据》;
⑪ 现场照片。
(2)(池贵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2〕07008号)行政处罚案
①《工程分包合同》和《解除工程分包合同通知书》;
② 张登才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徐启飞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吴建军的《询问笔录》;
⑤ 原村民组长唐中胜的《询问笔录》;
⑥ 现村民组长唐国胜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⑦货车司机刘成久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⑧陈良德的《询问笔录》和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池州市天元钙业有限公司过磅单》;
⑨吴群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⑩ 方来宝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⑪ 郑东初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⑫监控录像图片两张;
⑬ 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取的行车轨迹;
⑭现场照片;
⑮《里山街道村民组专用收款收据》。
2、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听证申请书》一份
3、申请人对案件调查人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第一,张登才的《解除工程分包合同通知书》是由张登才单方面解约,并将该通知书邮寄给他。
第二,在07008号案件中,郑东初只拉运了两辆岩矿石样品到天元钙业。
第三,因孙小亮常年做矿石销售生意,每天都有收货放货。钱叶陆是开厂的,孙钱二人有资金转账很正常。孙小亮与货车司机的转账也是日常拉货结算。至于孙小亮与生产队之间的转账,那是孙与生产队之间的买卖。综上,以上转账不能作为处罚徐启飞的依据。
第四,土地复垦区边贵兴矿业每天都有很多矿山货车往来运输,并没有监控录像显示执法部门调取的几辆货车就来源于土地复垦区。
第五,执法部门认定的获利92700元是天元钙业转账给吴群本人的。吴群没有转账给郑东初和徐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