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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MB1B0461XL/202208-00094 组配分类: 意见反馈
发布机构: 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标题: 【听证纪要】池贵自然资规执听纪[2022]6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2-08-09
【听证纪要】池贵自然资规执听纪[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8-09 16:55 来源: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号:[默认 超大]

依据2022年8月3日在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二楼会议室举行的听证会所作的听证笔录,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听证纪要。

  1. 听证会的基本情况

    听证事项:徐启飞对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申请听证

    主持人:姚书环(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听证员:陈静芳(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科长)

    尤 海(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修复科副科长)

    记录员:张  丽(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策法规科办事员)

    听证会申请人:徐启飞

    案件调查人:徐玲(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

    张宗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大队工作人员)

  2. 听证事项的说明

    依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及申请人的申请,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举行本次听证会。

    三、听证会代表的意见陈述

    (一)申请人徐启飞对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区自规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2021年11月,发包方张登才与承包方徐启飞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由徐启飞负责土地复垦项目。徐启飞又委托郑东初现场负责。在复垦过程中,确实挖出一些石头,但因为复垦现场(解放社区曹冲组西北侧山坳处)中间是个塘,徐启飞就用挖出的部分石头把塘填埋起来。后当地生产队的人来了,说这些石头卖掉可惜,问徐启飞买不买,徐启飞回绝了。接着有人找到孙小亮和郑东初,孙郑二人和生产队商量后,以每吨5元/吨的价格把钱交给了生产队,生产队把钱交到了村里。当时孙小亮好像拉了十几车,因为石头夹杂大量泥巴,品质差,企业都不愿意购买,后孙小亮就没在拉石头。因为孙小亮是做石子生意的,跟厂家有转账记录实属正常。

    2022年,石头架在现场存在危险,生产队要求我们把这些石头打下来,郑东初拉了两车到天元钙业,但品质不行,企业没要。行政处罚对象之一的吴群,徐启飞和郑东初都不认识他,而且天元钙业也一直没有支付任何费用。为了排险,生产队又请求我们将打下来的石头运走,大约拉了十车。郑东初到现在也没收到钱。另外,也有一些人找到郑东初要了几车,说是运回去打墙脚。

    对于执法部门举证的行车轨迹徐启飞也表示不服。贵兴矿区(涉案土地复垦区旁边)每天都有很多大货车进出,货车可以运输到别的厂家,所以执法部门在交警调取的行车轨迹不能证明这些货车拉运的就是土地复垦区的石头。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以下陈述:

    1、(池贵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2〕07007号)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21年11月至2022年1月,孙小亮在与徐启飞、郑东初闲聊时得知徐启飞在解放社区贵兴矿外东南侧中标了土地复垦项目,在复垦过程中有岩矿石产出。徐启飞知道孙小亮是做收购销售岩矿石生意的,有意向孙小亮出让岩石矿换取土地复垦挖机施工费用。后孙小亮联系上做矿石加工的钱叶陆,以35元/吨-40元/吨的价格把岩矿石卖给了钱叶陆。孙小亮联系了货运司机柯立银,让他组织装运车辆对产出的岩矿石进行装运,拉到江口街道的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钱叶陆的临时加工厂),运费为14元/吨。

    经询问孙小亮:2021年11月,其与徐启飞、郑东初聊天时,徐启飞知道孙是做土石收购销售生意的,有意向把石头给孙,但需要孙出挖机工作费用和一万元村里费用。孙喊来了货车司机柯立银组织车队,将开挖的岩矿石运输至钱叶陆所在的江口街道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加工厂,到厂价为35元/吨-40元/吨。事后钱叶陆给孙转账共103031元。

    经询问钱叶陆:2021年12月,孙小亮联系钱叶陆,说有一批石头要卖给他,钱去了贵兴矿外土地复垦现场,采集了样品化验,然后钱让孙拉到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因这批岩矿石含泥量重,钱将这批石头与中一矿的矿石掺杂在一起销售。钱给孙的到场价为35元/吨-40元/吨,价格根据含泥量来定。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钱给孙一共转账约11万余元。

    经询问货车司机柯立银:2021年11月至12月,孙小亮喊柯立银将里山街道解放社区贵兴矿东南面土地复垦区的石头拉到江口街道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每天有7-8辆车去拉货,前后拉了一星期。参与拉货的司机有:赵东生(车牌号为皖R02002)、赵泰(车牌号为皖R04243)、赵新宽(车牌号为皖R12981)、刘成久(车牌号为皖R04092)。到化建公司时直接报钱叶陆的名字就有人收货,运费是14元/吨。

    经询问货运司机刘成久:2021年12月,柯立银喊刘成久去里山街道解放社区贵兴矿东南面土地复垦地方去拉石头,一共拉了7车至8车,每车净重40吨左右。这些石头拉到了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刘的运输费用是由柯立银结算,运费为14.5元/吨。据刘回忆,拉的最多的一天大约有7至8辆车去复垦区拉石头。

    经询问池州灵芝化建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常光跃:2021年11月至12月,钱叶陆在该厂搞了一间临时办公房,用该厂的生产加工线进行加工。钱叶陆的货都是他姐夫负责,该公司不插手。2022年开年后,钱叶陆就搬走了。 

  1. (池贵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2〕07008号)行政处罚案基本案情:2021年10月,安徽金鑫建工公司中标了贵池区8标的增减挂钩土地复垦项目。安徽金鑫建工公司将该项目委托张登才现场负责。11月,张登才与徐启飞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其中该份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所有机械费、人工费,均由乙方徐启飞负责支付。双方费用以在施工中抵消。乙方不在向甲方要任何工程款费用。”徐启飞在进行土地复垦时,郑东初联系上了徐,要徐带他搞点事情做做。徐启飞说土地复垦项目的土夹石不错。后郑东初联系上货车司机方来宝等人,将土地复垦过程中产出的岩矿石运出,通过吴群卖给池州市天元钙业有限公司,非法获利92700元。

    经询问郑东初:郑东初与徐启飞聊天时,让徐启飞带他搞点事做。于是,徐启飞就讲土地复垦项目土夹石还不错,郑就联系了收购的人,喊来了货运司机方来宝,由他组织车队运输。 

    经询问货运司机方来宝:2022年4月左右,郑东初喊他去贵兴矿外东南面土地复垦项目拖运渣子。拖了3车至4车到天元钙业,当天有七、八辆车去拖,天元钙业开的过磅单子都给了郑东初。

    经询问货运司机刘成久:司机方来宝喊他去解放社区贵兴矿外南东侧土地复垦项目去拉石头,4月4日他拖了1车,5日他拖了3、4车,都拖到梅龙街道池州市天元钙业有限公司,平均每车40吨左右。

    经询问中间人吴群:2022年3月份左右,他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了有石头销售,就去解放社区贵兴矿外东南侧土地复垦项目,联系了姓郑的,然后拖了几车去梅龙街道池州市天元钙业有限公司。

    经询问收购方陈良德:2022年4月初,吴群联系他说有一批土地复垦出来的石头,想出售给他。4月4日至5日,吴一共拉了30车过来,约1200吨,到厂收购价为72元/吨。已通过银行转账92700元,收款人为李倩倩(吴群妻子)。

    经询问挖机司机吴建军:2022年4月3日,姐夫徐启飞喊他到贵兴矿外搞土地复垦,现场是姓郑的指挥他挖土,清理石头。

    (三)双方证据质证情况

    1、案件调查人员提供以下证据:

    (1)(池贵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2〕07007号)行政处罚案

    ①《工程分包合同》和《解除工程分包合同通知书》;

    ② 张登才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徐启飞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 孙小亮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矿石销售金额记录,微信转账给柯立银的汽车运费记录,微信转账给唐中胜记录;

     

    ⑤ 原村民组长唐中胜的《询问笔录》;

    ⑥ 现村民组长唐国胜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⑦ 货车司机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记录和货运车次;

    ⑧ 常光跃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⑨ 钱叶陆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微信转账给孙小亮的记录;

    ⑩ 《里山街道村民组专用收款收据》;

    ⑪ 现场照片。

    (2)(池贵自然资规罚(听)告字〔2022〕07008号)行政处罚案

    ①《工程分包合同》和《解除工程分包合同通知书》;

    ② 张登才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③ 徐启飞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④吴建军的《询问笔录》;

    ⑤ 原村民组长唐中胜的《询问笔录》;

    ⑥ 现村民组长唐国胜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⑦货车司机刘成久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⑧陈良德的《询问笔录》和银行转账电子回单,《池州市天元钙业有限公司过磅单》;

    ⑨吴群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⑩ 方来宝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⑪ 郑东初的《询问笔录》和身份证复印件;

    ⑫监控录像图片两张;

    ⑬ 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调取的行车轨迹;

    ⑭现场照片;

    ⑮《里山街道村民组专用收款收据》。

    2、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

    (1)《听证申请书》一份

    3、申请人对案件调查人提供的证据提出以下质证意见:

    第一,张登才的《解除工程分包合同通知书》是由张登才单方面解约,并将该通知书邮寄给他。

    第二,在07008号案件中,郑东初只拉运了两辆岩矿石样品到天元钙业。

    第三,因孙小亮常年做矿石销售生意,每天都有收货放货。钱叶陆是开厂的,孙钱二人有资金转账很正常。孙小亮与货车司机的转账也是日常拉货结算。至于孙小亮与生产队之间的转账,那是孙与生产队之间的买卖。综上,以上转账不能作为处罚徐启飞的依据。

    第四,土地复垦区边贵兴矿业每天都有很多矿山货车往来运输,并没有监控录像显示执法部门调取的几辆货车就来源于土地复垦区。

    第五,执法部门认定的获利92700元是天元钙业转账给吴群本人的。吴群没有转账给郑东初和徐启飞。

  1. 双方辩论情况

  1. 申请人认为:第一,执法部门取证要全面客观。第二,徐启飞的行为不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第三,当地生产队有买卖石头的嫌疑。

    2、案件调查人员认为:第一,徐启飞说其没有参与到该案的矿石买卖中,但在案件调查和听证申辩过程中,徐对案件陈述清楚明了,足以说明徐对整个非法开采过程了如指掌。第二,徐启飞作为土地复垦项目的分包人,应对复垦中产出的岩矿石负有看护义务。但是,徐不仅没有履行义务,反而为郑东初、孙小亮、生产队等私下买卖矿产交易牵线搭桥,可视为共同违法行为人。第三,徐启飞与张登才签订的《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施工过程中所有机械费、人工费,均由乙方徐启飞负责支付。双方费用以在施工中抵消。乙方不在向甲方要任何工程款费用。”以上约定实际上属于二人变相约定资源处置方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第四,案件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土地复垦区边的贵兴矿业设有两台监控,可以很清楚地看到车辆行驶状况。执法人员通过询问涉案的所有货车司机,结合天元钙业的货榜单(有车牌号、重量、日期等信息),比对交警部门提供的车辆行车轨迹(涉案车辆均在案发期内由天元钙业行驶到解放社区涉案地),足以证明调取的路径轨迹就是涉案货车的行驶路径。

    (五)双方最终陈述

    1、申请人认为:第一,执法部门提供的行车轨迹不能证明就是涉案货车的行车轨迹。第二,徐启飞本人与其他涉案人员没有涉案经济往来。第三,徐启飞对外一直介绍自己是负责土地复垦项目的。第四,要求执法部门重新调查。

    2、案件调查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四、听证事项的意见分歧

    1、徐启飞是否具有非法采矿行为;

    2、对涉案盗采的岩矿石数量有异议;

    3、执法人员调取的转账记录是否为涉案资金往来的有效凭证。

    五、对听证会意见的处理建议  

        鉴于案情复杂,建议局执法大队进一步调查核实,后依法依规处理。

     

    听证主持人:姚书环

    听 证 员:陈静芳

    听 证 员:尤 海

     

     

    2022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