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包林,身份证号码:3429**********6613,与女方当事人(持“周春艳”身份证件,证件号码为:3209**********5925),于2005年8月1日在池州市贵池区婚姻登记处窗口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并取得结婚证(结婚证字号:AC结字0105第3268号)。
包林于2023年6月14日书面请求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认定与“周春艳”的婚姻无效,申请撤销与“周春艳”的结婚登记。
根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检察建议书(贵检检建受﹝2023﹞12号)和我局核实表明:与包林结婚登记的另一方当事人,系弄虚作假、冒用他人身份,骗取婚姻登记。
据此,我局认为,该结婚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1〕109号)文件要求,本机关决定:
撤销贵池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于2005年8月1日办理的包林与“周春艳”的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AC 结字0105第3268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贵池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池州市贵池区民政局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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