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一、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女方年满49周岁。
标准:1、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家庭,7440元/人*年;
2、独生子女死亡家庭,9600元/人*年。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
条件: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标准:1、一级并发症人员,6240元/人*年; 2、二级并发症人员,4680元/人*年; 3、三级并发症人员,3120元/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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