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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82XY/202401-00001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贵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贵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3年本)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1-15
贵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3年本)
发布时间:2024-01-15 10:25 来源:贵池区人民政府 字号:[默认 超大]
序号 权力类型 事项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培训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安全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在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基础上,履行第二十七条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数据处理者,未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落实数据安全保护责任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处理活动,未加强风险监测,发现数据安全缺陷、漏洞等风险时,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发生数据安全事件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未按照规定对其数据处理活动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风险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的处理者报送的风险评估报告未包括处理的重要数据的种类、数量,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情况,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及其应对措施等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的出境安全管理,未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对从事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交易中介服务的机构,未要求数据提供方说明数据来源,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并留存审核、交易记录的行政处罚
对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未经工业领域主管机关批准向外国司法或者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境内的数据的行政处罚
2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超出设计文件确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和生产定员组织生产的处罚
3 行政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对擅自开采保安矿柱、岩柱行为的处罚
对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矿山安全生产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作业方法行为的处罚
对采掘生产图纸造假、图实不符行为的处罚
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整改到位仍进行生产行为的处罚
4 行政处罚 对非煤矿山企业未采取收尘、防尘措施的处罚
5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7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8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9 行政处罚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10 行政处罚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11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12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13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14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15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1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1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18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19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20 行政处罚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21 行政处罚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22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23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24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25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26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27 行政处罚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28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对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对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从事与赌博、色情活动相关的工作的处罚
29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30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处罚
对未依照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31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对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对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对与未经批准的国外雇主或者与国外的个人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处罚
对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处罚
对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的处罚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尚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32 行政处罚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对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组织劳务人员出境后,未将有关情况向中国驻用工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报告,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随行管理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对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处罚
对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将其对劳务人员的安排方案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33 行政处罚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34 行政处罚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35 行政处罚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36 行政处罚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37 行政处罚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乡级权限按照皖政〔2022〕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承接实施
38 行政处罚 对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处罚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具有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有关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有关行为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39 行政确认 省级新产品认定
40 其他权力 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41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