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3年公共服务清单(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 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科室) |
| 1 |
依申请类 |
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投诉受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需要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依法向有权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督促整改或者通报批评。 |
政务公开科 |
| 第五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
| 2 |
依申请类 |
数据资源管理局、各服务窗口及工作人员服务行为的投诉受理 |
|
窗口督办科 |
| 3 |
依申请类 |
“政府网站网民来信、留言、贴文”栏目管理 |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网友留言、政务热线等办理工作办法的通知》(池政办秘〔2020〕92号):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市长信箱、网上留言专门办理部门,落实专人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法及时、规范、就地解决合理诉求。 |
区政务信息中心 |
| 4 |
主动服务类 |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是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的办公厅(室)主管本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
政务公开科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能是:
(一)办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组织开展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能。 |
| 5 |
主动服务类 |
政府网站的维护管理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政府网站与政务新媒体检查指标、监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通知》(国办秘函〔2019〕19号):主管单位地市级和县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承担本地区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负责对政府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办整合、安全管理、考核评价和督查问责等管理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众需求,完善体制机制,深化分工协作,加强政府网站内容建设;围绕企业群众需求,推进政务公开,优化政务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提供可用、实用、易用的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和便民服务;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优化技术、资金、人员等要素配置,避免重复建设,打造协同联动、规范高效的政府网站集群。 |
区政务信息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