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82XY/202401-00007 | 组配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标题: | 池州市贵池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4-0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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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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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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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申请类 |
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推荐 |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企业〔2017〕156号) |
产业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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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申请类 |
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推荐 |
工业和信息化部《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工信部联科[2010]540号) |
产业规划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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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申请类 |
省级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及体验中心申报推荐 |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意见》(皖政〔2018〕20号),决定在全省开展安徽省第十二批信息消费创新产品和第十批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推荐工作。 |
综合信息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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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申请类 |
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期换证转报 |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14.完善退出机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参照附表1格式,有效期一般为5年。证书有效期满需继续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向发证机关提出延续和换证申请。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成品油流通管理“放管服”改革工作的通知》(皖商办运函〔2019〕765号):二、做好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移交承接工作。自2020年1月1日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及管理工作移交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省商务厅不再受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等事项。各市商务主管部门须依法行使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权,按照各地成品油分销体系发展规划进行审批。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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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申请类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5号)第一条:强化对商业预付卡发卡人的管理,是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的首要环节,必须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类监管。人民银行要严格按照《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的规定,加强对多用途预付卡发卡人的监督检查,完善业务管理规章,维护支付体系安全稳定运行。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任何非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多用途预付卡,一经发现,按非法从事支付结算业务予以查处。对商业企业发行的单用途预付卡,商务部门要强化管理,抓紧制定行业标准,适时出台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未经批准,不得发行预付卡。 2.《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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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申请类 |
汽车销售供应商、经销商基本信息备案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1号)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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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申请类 |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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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申请类 |
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原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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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申请类 |
电子商务咨询服务 |
安徽省商务厅等16部门关于印发安徽省深化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4〕101号)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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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申请类 |
安徽特色商业街申请转报 |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开展“安徽特色商业街”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9〕450号)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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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申请类 |
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转报 |
《安徽省商务厅关于2017年省级流通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通知》(皖商办流通函〔2017〕584号)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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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主动服务类 |
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 |
依据安徽省工信厅节能处《重点用能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事项清单。 |
经济运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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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主动服务类 |
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 |
依据安徽省工信厅节能处《节能环保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推广应用》事项清单。 |
经济运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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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主动服务类 |
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宣传和培训 |
依据安徽省工信厅综合法规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求。 |
经济运行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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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农超对接、农产品产销衔接 |
1.《商务部 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的指导意见》(商建发〔2011〕43号):(一)搭建对接平台,畅通农超对接渠道。组织开展各种农超对接推广活动,采取洽谈会、展销会等多种形式,创造供需双方见面与沟通的机会,使更多的超市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 2.《转发商务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进农超对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商建字〔2011〕250号):省级将进一步加大对农超对接工作的推动,积极组织开展各类农超对接活动,采取多种方式搭建对接平台,并加大政策和活动的宣传力度,扩大农超对接的影响力,引导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农超对接。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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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主动服务类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培训 |
《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培训,建立完善市场异常波动监测系统和必要的应急措施及手段,并保证经费。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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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主动服务类 |
市场运行预警信息发布 |
省商务厅“三定”规定: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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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主动服务类 |
安徽地方名优名品展销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重点工作及责任分解的通知》(皖政〔2013〕9号):开展全国品牌促进试点,推进百家品牌展销、百场消费促进活动。 2.《安徽省商务厅 财政厅 交通运输厅 旅游局关于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五进”活动的通知》(皖商运〔2013〕512号):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3〕5号),加快安徽产品品牌培育,促进企业发展,扩大地产品销售,引导消费结构升级,增强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报经省政府同意,省商务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旅游局决定联合在全省开展安徽知名品牌、旅游商品进商场超市、进宾馆酒店、进高速公路服务区、进机场车站、进旅游景区等“五进”活动,即在上述地点设立销售专区(柜),集中宣传营销安徽知名品牌和旅游商品。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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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主动服务类 |
对监测样本企业指导和培训 |
《商务部关于印发城市生活必需品市场监测报表制度(2014-2016年)的通知》第二条: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加强对监测样本企业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数据报送及时、准确、完整。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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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动服务类 |
开展“消费促进月”活动 |
商务部印发的《关于做好“2023年全国消费促进月”相关工作的通知》:根据《商务部关于组织开展“2023消费提振年”系列活动的通知》(商消费函〔2023〕34号)安排,“2023年全国消费促进月”将以“乐享消费 美好生活”为主题,请各地结合“2023消费提振年”总体要求和本地区活动安排,积极策划本地区“2023年全国消费促进月”活动实施方案,加强活动实施推进,务求活动取得成效。 |
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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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本区域茧丝绸行业填报数据 |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信息监测统计报表制度(2016年-2018年)>的通知》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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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主动服务类 |
电子商务人才培训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54号)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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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主动服务类 |
协助开展年度安徽省网商大会活动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3〕48号)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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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主动服务类 |
电子商务经验做法推广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皖商办信函〔2022〕96号)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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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主动服务类 |
电子商务对外交流与合作服务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皖商办信函〔2022〕96号)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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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主动服务类 |
电子商务资源整合及对接服务 |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电子商务“十四五”发展规划的通知》(皖商办信函〔2022〕96号) |
市场体系建设科(电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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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主动服务类 |
外贸业务培训 |
1.《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9号):八、完善政策体系。(五)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加强对重点市场相关法律、准入政策、技术法规等收集发布。深化商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推动其在行业信息交流、行业标准体系建设、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加强外贸人才培养,营造良好的外贸人才发展环境。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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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企业参加“广交会” |
1.《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第104届和今后一个时期广交会改革方案>的通知》(商贸字〔2008〕116号):(二)统一办法,规范操作,建立互相监督和制衡的管理机制。成立由部外贸司牵头,外贸中心、商协会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组展工作,协调处理组展筹备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企业参展资格、展位数量安排、展位位置安排等核心工作由不同单位审核、复核、审定和公示,建立共同参与、共同配合、共同监督的参展管理机制。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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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企业参加“华交会” |
1.安徽省商务厅“三定”规定:组织协调重大对外经贸展会、洽谈会。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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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主动服务类 |
鼓励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国际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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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企业参加境外展会(自办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发展对外贸易…;第五十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对外贸易经营者开拓国际市场…;第五十八条 国家扶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开展对外贸易…。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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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主动服务类 |
协助外派企业劳务人员推荐及招聘服务 |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开展对外劳务合作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无偿提供相关服务,鼓励、引导对外劳务合作企业通过服务平台招收劳务人员。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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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主动服务类 |
协助跨国经营人才培训 |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第四条:(四)加强人才培训。制定跨国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坚持政府扶持与企业自我培养相结合,鼓励企业通过与高校、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等合作办学、专业培训等方式,培养一批复合型跨国经营管理人才。依托国家和省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跨国经营管理人才。鼓励“走出去”企业逐步推进境外经营管理人才本土化。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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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主动服务类 |
辖区内企业对外考察投资联络服务 |
《关于同意成立安徽省外商投资促进事务局的批复》(皖编办〔2006〕1号):帮助中国企业及时全面的了解各国(地区)的投资环境和投资政策,建立境外投资合作联系,洽谈境外合作项目,是中国企业开展对外经贸合作,参与全球产业重组,拓展海外市场的重要渠道。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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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主动服务类 |
协助境外劳务纠纷处理 |
《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建设试行办法的通知》(商合函﹝2010﹞484号):对平台运行予以指导和监督。指导各平台为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和劳务人员免费提供对接服务,协助外派劳务企业处置涉及平台所在地籍劳务人员的境外突发事件和劳务纠纷。指导归国人员就业和创业。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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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对外经贸摩擦应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16修正)》第一条 …维护对外贸易秩序,保护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第六章 对外贸易秩序。第七章: 对外贸易调查。第八章 对外贸易救济 。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贸易摩擦应对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公平函)〔2016〕955号)“指导企业依法有效开展案件应诉组织协调工作”“及时做好应诉“两反一保”等贸易救济调查案件的组织协调和信息技术服务”。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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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服务类 |
组织参加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
《关于请做好第六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交易团组织工作的函》(商消费电〔2023〕672号) :各交易团要做好对往届采购商数据的分析研判,结合展区专区板块、本地产业特色、发展规划和市场需求,结合重点采购商名录、参展商采购商联动等渠道,加大对优势行业采购商的邀请力度。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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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企业参加加工贸易培训 |
1.《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第八条 第三十项: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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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主动服务类 |
外资业务培训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3号),(九)抓好政策宣传解读。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投资服务平台、政策咨询窗口等方式,积极开展政策宣传,深入企业宣讲政策,了解政策实施难点、堵点,全方位回应企业诉求,依法依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享受配套优惠政策,协助企业用足用好各项政策。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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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企业参加“服贸会” |
1.当年文件,如《关于邀请参加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的函 》(商服贸电〔2021〕419号 ) 2.根据服贸会组委会工作部署和省政府领导审示同意的制定《安徽省参加2021年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总体方案》,组建安徽交易团,参展参会。 |
外贸外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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