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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2341802MB0P377896/202001-00009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贵池区水产业发展中心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标题: 贵池区水产业发展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1-09
贵池区水产业发展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09 09:52 来源:贵池区水产业发展中心 字号:[默认 超大]

为切实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水产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水产事业的发展,根据上级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专项使用”。由市、区财政预算安排,由水产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并用于特定项目的财政资金。

第三条  适用于市、区财政安排的水产良种补贴资金、规模化水产养殖基地建设奖励资金、水产科技支撑体系建设资金和休闲渔业示范点奖励资金等专项资金。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项目申请。申报水产专项资金要按照各类资金的申报要求,提供必要的申报材料。各类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以该专项资金审批表所列资料和文件要求为准。申报材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主管单位、项目建设内容、实施地点、建设周期、资金用途、保证项目实施的主要措施及资金使用所要达到的目标、项目效益、组织领导等。

第五条 申报程序。项目实施单位先将申报材料报(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市)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区水产局和(市)区财政局。

第六条 申报时间。项目实施单位每年八月底前逐级申报下一年度专项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项目评审。由(市)区财政局、(市)区水产局等单位抽调相关人员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具体评审办法由(市)区财政局、(市)区水产局另行下达。

第四章 资金下达

第八条 下达程序。根据项目评审结果,由(市)区财政局、(市)区水产局共同下达资金到县(市)区,各县(市)区应按照有关规定拨付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水产专项资金应遵循财政县级报账制的有关规定,专项资金报账拨付要附真实、有效、合法的凭证。。

第十条  水产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各单位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不准挪作非生产性开支。

第十一条 水产专项资金属财政无偿拨款,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转作有偿资金,更不得以任何形式回收专项资金。

第六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完工或年终向(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市)区两部门汇总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市)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市)区水产局和(市)区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将予以通报批评,由财政部门全额收回奖补资金,并取消其以后三年的申报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