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天湖风景区管委会、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贵池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池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
贵池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预算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
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指定项目的资金,资金直接拨付区直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的,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资金后7日内上缴区国库统筹管理。社保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细则等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
(四)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六)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前期调查、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等工作,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二)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完善具体管理制度;
(三)负责执行已批复的部门本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部门本级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每月向财政部门汇总申报部门本级及所属预算单位当月专项资金支付计划;
(四)负责批复所属预算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督促和指导所属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单位会计主体责任;
(五)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六)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七)负责每月向财政部门归口科室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汇总情况表,每季度与财政部门对账不少于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八)负责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所有项目档案整理、归集和保管工作;
(九)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五条 区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区直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开展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等工作。未纳入区本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的专项资金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具体项目申报按照《贵池区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财预字[202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并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七条 区财政局应对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区本级预算储备库管理,列入区本级预算,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部门批复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区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要全部分配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因特殊原因,资金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须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20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区财政局下达预算指标。
第九条 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批复到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或资金下达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通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已明确到具体实施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要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只明确资金使用方向的上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需在接到资金到达通知20个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细化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上级相关部门对下达的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时限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到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实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指标直接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管理科室报送截止上月末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主管理部门应根据专项资金项目实施情况,每月底前向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报送下月专项资金支付计划,并及时报送相关审核材料(主要包括项目支付审批表原件、项目合同副本、项目发票复印件等,需加盖单位公章)。
区财政部门在收到部门报送的资金支付计划和审核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支付工作。特殊情况下报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项目计划使用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日常公用经费和工资福利等一般性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化、标准化、可量化的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健全分级负责、权责一致的绩效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期间的绩效监控,根据“谁用款、谁负责”的原则,项目执行结束后,及时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做到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全覆盖。
第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应及时组织对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再评价,并直接对重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等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二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指南、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财政部门依据预决算公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