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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3958083294/202406-00033 组配分类: 财政专项资金
发布机构: 贵池区市场监管局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标题: 关于印发《贵池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号: 贵财预〔2023〕129号
成文日期: 2023-05-30 发布日期: 2024-06-12
关于印发《贵池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12 15:22 来源:贵池区财政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池州高新区、杏花村文化旅游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对《贵池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财预〔2021〕89号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贵池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池区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贵池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加强财政资源统筹,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与预算一体化、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各级财政性资金安排,在一定时期内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具体内容如下:

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

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专项资金;

区本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包括政府债券资金,不包括单位正常运转及履行日常职能所需的业务经费。上级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给预算单位的指定项目的资金,预算单位应按指定用途优先安排使用,区财政部门应加强资金使用日常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定期组织资金清理,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统筹使用。社保基金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区财政部门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细则等制度;

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负责审核批复专项资金预算,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编制和执行;

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负责对专项资金支出、会计核算、资产管理等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负责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职责

负责专项资金设立前期调查、可行性研究、项目申报等工作,落实各项管理责任;

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预算编制,会同财政部门制定专项资金具体管理使用办法,完善具体管理制度;

负责执行已批复的部门本级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部门本级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

负责批复所属预算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督促和指导所属预算单位专项资金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单位会计主体责任;

负责按照批复的绩效目标实施绩效监控、开展绩效评价等绩效管理工作;

负责对本部门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调度统计和日常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负责按规定做好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按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做好专项资金所有项目档案整理、归集和保管工作;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设立

第五条  区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全面实施项目库管理。区直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开展项目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等工作。未纳入区本级预算储备项目库的专项资金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具体项目申报按照《贵池区区本级部门预算项目库管理办法》财预字〔2021〕8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区本级设立的专项资金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明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职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时,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并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第七条  区财政部门应对部门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提出审核意见,并按程序报批后,纳入区本级预算储备库管理,列入区本级预算,并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部门批复预算,同步批复绩效目标。

 

第四章  专项资金分配和预算执行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区本级专项资金项目,原则上要全部分配细化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因特殊原因,资金未细化落实到具体项目和使用单位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须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20工作日内,会同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上级相关部门对下达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时限有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上级财政提前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由区财政局按规定编入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批复到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

第十条  对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或资金下达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文件直接办理;只明确使用方向、未明确具体使用项目的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参照《贵池区财政性资金审批使用暂行办法》贵政办秘〔2022〕76号规定流程办理。

第十一条  由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预算指标下达到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实行二次分配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指标直接下达到项目具体实施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管理科室报送截止到上月末专项资金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加快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进度。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区本级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资金、区本级安排部门预算项目资金和上级专项资金等重点专项资金监管,明确项目资金具体审批流程,

具体如下:

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由债券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支付。

区本级安排的政府投资计划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向区财政部门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区财政部门应对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政府性投资计划,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下达项目资金预算指标,项目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

区本级安排的部门预算项目资金:

1.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由各资金使用部门,据实申请支付。

2.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追加的项目资金,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1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经区长审批后,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100万元500万元的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

上级专项资金:

1.中央、省、市下达已经明确具体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区财政部门会同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后,由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

2.只明确使用方向、未明确具体使用项目的上级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依据相关文件制定资金分配方案,200万元以下的报区政府分管副区长和常务副区长签署意见,经区长审批后,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200万元500万元的提交区政府专题会议审定后,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500万元以上的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区财政部门下达预算指标,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据实申请支付。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申报单位及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和项目计划使用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项目内容的,按程序报批后方可变更。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和单位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将专项资金全面纳入预算绩效管理,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部门本单位预算绩效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人对项目预算绩效负责,对重大项目的责任人实行绩效终身责任追究制。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对新出台重大政策和新增重大项目应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对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绩效目标合理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投入风险应对措施等进行论证,形成事前绩效评估报告报送财政部门审核,作为申请政策和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的必备条件。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要按照零基预算管理要求,必须以“定额标准*工作量”的测算方式编制预算,同步设定绩效目标,并将绩效目标细化成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财政部门要将绩效目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资金的前置条件,绩效目标执行中原则上不作调整。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区财政部门,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二十条  年度终了,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自主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专项资金主管部门要在组织绩效自评的基础上,选择本部门重大专项资金支出政策和项目进行部门重点评价。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计划,组织开展专项资金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和下年度预算安排的参考依据并向社会公开。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切实履行内部监督职责。

第二十二条  区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机制,对违法违规情况,要及时采取通报、调减预算、暂停拨付、收回资金等措施予以纠正;专项检查和日常监管结果作为以后编制专项资金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单位、组织或个人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均应主动向社会公开。专项资金主管部门按规定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申报指南、使用方向、分配办法、分配结果、绩效评价情况等信息。区财政部门依据预决算公开有关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决算等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贵池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贵财预〔2021〕8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