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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MB1552341Q/202408-00005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办理
发布机构: 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关于冯燕代表《关于医疗保险补缴、断缴的建议》答复的函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4-08-01
关于冯燕代表《关于医疗保险补缴、断缴的建议》答复的函
发布时间:2024-08-01 15:18 来源:贵池区医疗保障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冯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医疗保险补缴、断缴的建议(编号:20240717040174)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国家和省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组建以来,医保政策制定和动态调整等注重顶层设计,坚持以“国家为主、省市为补、县区落实”原则,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断缴补缴等规定和待遇保障政策由市级依据省级规定而制定,实行属地管理。

二、政策及依据

贵池区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自2002年1月开始建立运行,本着“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在省、市相关文件的基础上制定了贵池区的相关医保政策。2011年12月,根据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池州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池政办〔2011〕77号)文件规定,贵池区出台了《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贵医保字〔2012〕13号)文件,并一直执行。

2011年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池州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不足25年、女职工不足20年的,应在一次性补足不足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其他统筹地区转入我市的参保职工,原参保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转入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但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要达到10年以上,方可享受退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的,应一次性补足不足年份的医疗保险费。补缴金额以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征收。 

2022年池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池州市税务局转发《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池医保秘〔2022〕41号),规定: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未达到池州市规定年限的,以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8.5%征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职工医保退休人员待遇。

三、您反映的“断缴半年以上即全部清零”问题

该问题自2011年12月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出台后就已废止,断缴前缴费年限即可转入本地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四、您反映的“如果从下岗后一次没有缴纳过医保,反而可以按工龄补缴”问题

依据贵池区《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①对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凭领取失业金证、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办理。失业人员应在失业金领取结束后2个月内办理个人参保手续,超过上述规定时间办理参保手续的,应补缴失业保险金领取结束之日至参保日的医疗保险费。2004年之前领取结束的,从2004年1月开始补缴。从缴费后的第4个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②对自谋就业人员原则上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非公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参保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后,凭解除劳动合同书、户籍证明办理个人续保。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非全日制用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自由职业人员)凭户籍证明、工商营业执照、雇工劳动合同、本人身份证办理参保手续。从参保缴费的第4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自2023年11月起,按市局要求原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可以随时办理补缴间断年限(之前只能在再就业前办理补缴)。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们将把您反映的问题和建议积极向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馈,依据省、市最新政策进行完善并执行,妥善解决职工医疗保险补缴等问题,同时进一步深化宣传,提高政策知晓率,保障城乡居民和广大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胡英   联系电话:13053298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