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使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批评(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关于办理建议和提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办理原则
(一)依法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科室)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办理工作要从实际出发,积极采纳合理化建议,虚心接受意见和批评,认真研究解决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提出解决措施,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受其它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三)分类办理的原则。各承办单位(科室)要认真分析建议和提案,按照具体内容进行分类,统筹计划,突出重点,认真办理,科学合理地安排工作力量,及时办理。
(四)务求实效的原则。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科室)要紧紧围绕区委和区政府的工作中心,突出解决好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问题,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特别是要注意解决好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紧迫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二、办理程序
(一)交办。收到上级部门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委办公室按内容拟定办理计划,提交委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根据会议讨论结果,将建议、提案分发到各有关单位(科室),由各单位(科室)签收承办。
(二)承办。各承办单位(科室)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联系和交流,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凡由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科室)办理的建议和提案,牵头单位(科室)应主动与协办单位(科室)协商办理,协办单位(科室)应积极配合,及时将协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科室)。
(三)审核。各承办单位(科室)给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书面答复,应先由办公室对格式、文字进行初审,然后由分管负责人审稿,再提请委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四)答复。在规定时间内,以正式文件形式将办理结果报送区政府对个别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建议和提案,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办理完毕,应先作简要答复,说明原因,办理完毕后再作正式答复。
三、办理制度
(一)督办检查制度。委办公室对办理工作负有催办、督促等职责,及时掌握各承办单位(科室)的办理工作情况。
(二)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制度。加强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座谈交流、现场办理,征求他们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征询反馈制度。在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建议、提案办理意见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必须重新办理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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