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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90XJ/202506-00016 组配分类: 清单公开
发布机构: 贵池区统计局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市贵池区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沿用)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06-19
池州市贵池区统计局公共服务事项服务指南(沿用)
发布时间:2025-06-19 09:16 来源:贵池区统计局 字号:[默认 超大]


1.统计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81号)第二十四条:国家统计局统计调查取得的全国性统计数据和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数据,由国家统计局公布或者由国家统计局授权其派出的调查机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第二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已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3.《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根据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二、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与时限

通过编印各类统计资料、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方式发布。数据经核定后,即时发布。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

电话:0566-2048116

 

2.举办“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认真组织开展第六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字〔2015〕56号):自2010年第一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成功举办以来,在各级统计机构的共同努力下,“统计开放日”已成为宣传统计、传播统计的重要品牌,对提升统计权威、赢得社会支持、树立统计形象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打造阳光统计,国家统计局决定于2015年9月23日举办第六届“中国统计开放日”。

2.《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第十届“中国统计开放日”活动的通知》(国统办综合函〔2019〕275号):决定于2019年9月上旬举办第十届“中国统计开放日”。

3.2010年6月3日,第64届联合国大会第90次会议第64/267号决议决定将2010年10月20日定为“世界统计日”。“决议”确定,“世界统计日”总主题是:“庆祝官方统计的众多成就”,以及服务、诚信和专业精神等核心价值。为庆祝世界统计日,宣传公开透明的中国统计,中国国家统计局确定了中国国家主题和一系列配套活动,将每年的9月20日定为“中国统计开放日”,总主题为“统计和您在一起”,强调中国官方统计为各类用户服务。

、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服务流程

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印制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统计传播统计。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服务时限

9月份。

七、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政策法规科、办公室。

电话:0566-2048116、2035470、2042705。

 

3.开展“12·8”统计法颁布日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全国统计法治宣传教育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指:各级统计局、调查队要充分利用统计法律法规颁布日、修订日等重要时点,有针对性的开展主题宣传活动。每年12月上旬,结合“12·4”国家宪法日、“12·8”《统计法》颁布日,集中开展以统计法为主要内容的统计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二、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四、服务流程

举办专题讲座、开设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印制张贴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统计法律知识,宣传依法统计的主要精神和基本要求。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服务时限

12上旬

七、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综合核算科、办公室。

电话0566—2035470、2048116、2042705。


4.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家统计局令2022第35号)第二条:统计机构对企业的统计严重失信行为及其信息进行认定、记录、归集、共享、公开、惩戒和信用修复等活动。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应在本机构门户网站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专栏公示,并将公示信息推送到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未开通门户网站的统计机构,应当将本机构认定的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在上一级统计机构公示专栏公示。公示的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计违法行为、依法处理情况、其他相关信息等。

二、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三、服务对象

企业。

四、服务流程

统计机构对符合统计严重失信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该企业行政处罚决定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统计严重失信企业认定告知书,告知事由、依据、后果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限届满3日内,统计机构应当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移出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之日起2年内,企业再次被认定为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自再次认定之日起公示3年。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服务时限

统计严重失信企业公示满6个月后,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改正统计违法行为且未再发生统计违法行为的,可以向作出认定的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统计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信用修复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统计严重失信企业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并作出决定。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及时将统计严重失信信息移出统计机构门户网站,并同步将修复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不同意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七、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政策法规科。

电话:0566—2042705

 

5.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业务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二、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相关专业室。

三、服务对象

联网直报单位。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企业登录指定的联网直报平台并下载安装统计数字证书,验证成功后填报统计报表,对在填报过程中有统计业务上的疑难问题,由区统计局各对口专业室进行业务指导。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相关专业科室。

电话:0566-2048116、2035470、2045895、2042759、2023041。


6.企业“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维护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可以在统计调查对象中推广使用计算机网络报送统计资料。

2.《关于实施企业一套表统计改革的通知》(国统字〔2011〕95号):(五)分级分专业组织业务培训。企业一套表业务培训采取分级分专业培训的方式进行。各级统计机构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手册,并对下级统计机构进行统一培训;各专业统计和名录库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对调查单位的培训,可采取统一组织、分专业讲解方式进行。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企业一套表改革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1〕167号):(四)保证数据质量 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加大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力度。

二、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数管中心、相关专业科室。

三、服务对象

联网直报单位。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企业登录指定的联网直报平台并下载安装统计数字证书,验证成功后填报统计报表,对在填报过程中系统故障等疑难问题,可通过电话、QQ等方式咨询,或请相关人员现场指导。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1—2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数管中心、相关专业科室。

电话:0566-2048116、2035470、2045895、2042759、2023041。


7.提供统计资料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85〕30号)三、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批准权实行分级负责。1、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2、非秘密的统计资料,国家统计部门和主管业务部门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应注意保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管理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同意。其中,发表时间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经济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

3.《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外提供统计资料的几点意见》(1988-03-22生效)统计部门公布过的统计资料,有关部门搜集储存后,可以公开使用,不需再经统计部门审批。统计部门掌握的原始统计资料,特别是企业秘密、家庭秘密等资料,一律不对其他部门提供。为加速信息社会化的进程,统计部门要抓紧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库;对于其他部门建立数据库需要的统计数字,可按下列原则处理:凡是统计部门已经公开发表的,由其自行收集管理;统计部门印发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阅的统计资料,可同时抄送供其内部使用,如公开发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为了保证统计数字质量,统计部门正在加工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向各部门提供。

二、受理单位

统计局综合核算科、相关专业科室等。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统计资料,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统计资料,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方式分以下三种: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受理:(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经济数据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经济数据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布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八、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相关专业科室。

电话:0566-2048116、2035470、2045895、2042759、2023041。

 

8.普查主要数据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号第415号)第六章第三十条: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2.《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76号)第四章第三十条: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五章第三十二条: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二、受理单位

池州市贵池区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中心(普查中心)牵头经济普查,工交商贸社会科牵头人口普查、农村科牵头农业普查。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服务流程

1.加工整理数据:加工整理普查数据,参照国家级、省级公报框架,编写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初稿。

2.正式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公报:在报纸、电视台、网络等媒体,以及区政务信息公开网站上,发布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及时发布。

八、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中心(普查中心)、相关专业科室。

电话:电话:0566-2048116、2035470、2045895、2042759、2023041。

 

9.统计信息咨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统计法》第二条: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二、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相关专业科室。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

五、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提供经济数据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方式分以下三种:

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受理:(一)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经济数据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经济数据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布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数据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办理时限

能够当场答复的,受理机关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将于15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答复。

八、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相关专业科室。

电话:0566-2048116、2035470、2045895、2042759、2023041。


10.《贵池区情》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2.《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根据1997年7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十一条 下列统计资料由省统计局核定,并负责公布:(一)全省性的基本的或综合性的统计资料;(二)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统计资料。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其所属的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核定,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请审批。

二、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四、服务流程与时限

每年编印《贵池区情》,出版后及时通过网站、印刷品等方式发布。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综合核算科。

电话:0566-2048116

 

11.统计科研项目经费资助、补助发放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五条:国家加强统计科学研究,健全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提高统计的科学性。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1号)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计规律研究,健全新兴产业等统计,完善经济、社会、科技、资源和环境统计,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在统计工作中的应用,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3.《安徽省统计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皖统办〔2015〕31号)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十八条:项目资助和补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支付,启动经费自下达立项通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资助或补助经费的1/3,其余预留经费待项目验收结项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经费专款专用,超支不补。

、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办公室、大型普查办公室。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对经过立项、通过验收结项的,分批适时支付。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办公室、大型普查办公室

电话0566—2042705。

 

12.统计从业人员专业培训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国家统计局人才发展规划(2011年-2020年)》(国统字〔2011〕18号)中主要任务和措施:依托高等院校的优秀师资和科研资源,积极开展对重点领域人才的开发培养工作。力争与开设统计专业的著名高等院校合作,定向培养统计制度方法、国民经济核算和统计分析等专门人才;组织重点领域业务骨干到知名院校的统计学院(系)进行理论学习。制定重点领域人才培训计划,有针对性地在全系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选拔重点领域业务骨干集中学习研讨。

3.《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二、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统计从业人员。

四、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分期分批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培训工作。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办公室

电话0566—2042705。

 

13.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统计法》第三十一条: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

2.《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 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统字〔2016〕55号 )第三条:关于统计从业人员今后的教育培训。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对统计领域信用建设的相关要求,提高从事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人员统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保障源头统计数据质量,切实加强“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这一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一是今后对统计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将主要采取与具体统计调查项目紧密结合,对统计调查对象中的填报人员进行培训教育的方式。二是国家统计局将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关于组织开展统计从业人员岗位知识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规范性文件。

3.《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25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适应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的要求,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完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专业水平。

二、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办公室

三、服务对象

统计从业人员。

四、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发文通知报名,分期分批适时开展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办公室

电话0566—2042705。

 

14.企业入规申报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的通知》(皖统办函〔2016〕62号):各级统计机构要紧密围绕一套表调查单位的认定标准、审核要求、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管理系统实操技巧等工作内容,分级、分专业有系统地加强业务培训,使各级名录库和专业统计人员熟练掌握审核工作要求及程序操作技能,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确保审核工作质量。要逐步建立各级一套表调查单位审核人员的备案管理制度,新入岗人员必须接受培训后方可承担调查单位审核工作任务。

、受理单位

区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相关专业科室。

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社会组织

服务流程

根据工作实际,对企业入规进行指导服务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服务时限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开展。

七、咨询方式

区统计局政策法规科、相关专业科室

电话:0566-2048116、2035470、2045895、2042759、202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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