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00328482XY/202407-00012 | 组配分类: |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标题: | 贵池区商务局 贵池区财政局关于印发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项目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 文号: | 贵商字〔2024〕18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7-20 | 发布日期: | 2024-07-20 |
为规范我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激励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4〕65号),特制定《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按规定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池州市贵池区商务局 池州市贵池区财政局
2024年7月20日
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3〕9号)《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及《商务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支持家电等耐用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24〕322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资金及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建〔2024〕65号)和《贵池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专项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项目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实施主体。
第四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确定、拨付和项目跟踪监管、全面验收等工作,组织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并进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和监督。资金申报和使用单位承担专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使用和有效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五条 区直有关部门根据政务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健全项目和资金信息公开机制,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内容如下: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项目
对现有乡镇商业设施进行标准化、信息化、现代化改造,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重点支持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商业网点进行标准化和智慧化升级改造,完善场地基础设施建设、生产经营设施设备、保鲜冷藏和仓储配送等设施设备、智慧化管理服务等配套设施设备或系统,不断优化消费环境和消费体验,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等多种经营模式,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各类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通过技术赋能、特许加盟、供应链整合和自建等多种形式,下沉乡镇和农村布局建设一批标准化新型乡村便利店,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实现多站合一、一点多能、一网多用,丰富农村市场供给,提升农村消费品质。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发挥城区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对区级物流配送中心和部分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升级改造,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区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支持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一批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项目
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区域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业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深度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为进一步释放家电家具消费潜力,畅通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逐步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支持围绕完成“三个全覆盖”“七项约束性指标”目标任务,重点支持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2个方向。
(二)支持大型商贸流通企业跨区域物流、供应链等面向县域的重点项目建设。主城区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村级寄递物流点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通过市场化手段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支持范围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项目未“重复”支持,未被企业类别中央财政资金纳入支持项目库,或者此前未获得过支持。
原则上,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不支持投资金额较大的家电分拣中心、报废机动车拆解中心等建设。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九条 对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期间建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的30%,单个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贵池区辖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政策资金奖补;
(六)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五章 项目申报、审核管理和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区商务局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验收管理制度,细化申报条件、明确评审内容,完善验收标准。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做好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项目申报、审核、评审和验收等工作。
第十二条 区商务局应加强项目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鼓励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全过程监管,并对日常监督检查、绩效评价、验收等发现的问题,建立问题清单,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商务局应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对项目评审、建设、绩效评价、验收等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建立专项资金台账,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资金拨付严格执行相关审批程序,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经区商务局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由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应做好项目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定期向区商务局反馈项目进展情况,区商务局定期向省商务厅、市商务局报送有关项目进展情况及专项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第十六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于每年12月底前对获批项目的当年全部子项目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市商务局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管理和使用,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资金使用方向,不得超标准、超范围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区商务局、区财政局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如发现资金申报、使用等存在问题应当及时纠正,重大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省市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将收回专项资金,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项目申报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项目审核、资金分配、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年12月31日。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做相应变更。
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管理,根据《国家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编报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22〕182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以本区所在地企业为项目实施责任主体,通过中央专项资金引导建设的县域商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 区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管理,由区商务局牵头,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统筹负责项目的全面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项目支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向:
(一)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
(二)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
(三)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
(四)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
(五)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
(六)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申报的项目内容必须符合以上六个支持范围之一。重点支持(一)、(二)2个方向。
第五条 申报条件:
(一)在贵池区辖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四)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五)申报项目未“重复”支持,未被其他类别中央财政资金纳入支持项目库,或者此前未获得过支持;
(六)单个项目,新增投资总额不低于80万元;
(七)申报项目,2022年以来有新增投资,且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建设内容并投入运营;
(八)项目建设内容符合支持方向,且单个项目支持设备设施比例占有效投资额50%(含)以上;
(九)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六条 申报材料:
1、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申报表(附件3);
2、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申请验收(复核)项目清单(附件4);
3、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投资对照表(附件5);
4、承诺书(附件6);
5、其他所需材料。
第七条 项目评审由区商务局组织开展,采取独立第三方专家组和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联合评审的方式,产生拟推荐项目清单并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备,在政府网站设置专栏,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 项目管理与日常监督
第八条 按照“储备一批、成熟一批、支持一批”的原则,每年根据通知要求,将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录入“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不予支持。
第九条 引入审计、监理咨询等第三方管理机构,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条 动态跟踪项目进展,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进度滞后等问题。对不能按期完成项目进度的,可采用约谈、通报等形式督办。
第十一条 对已入库的项目需进行变更的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进行报备申请进行调换。
第十二条 对已完成申报且获批的子项目清单,原则上不做变更。确实因故需调整储备项目库项目名称、实施主体等信息的,需提交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向市级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三条 在对项目主体审核过程中,要将信用信息查询作为必要的流程,实行“应查必查”。在查询中发现项目主体已被列为严重失信名单的,不予支持相关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取消该主体的项目承办资格,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纳入企业“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 项目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建成投用后,区商务局按照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初步审核工作,出具初审意见。待全部项目初审完成后向市级主管部门提交县域商业整体项目验收请示,由市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验收。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前,各承办单位向区商务局提交验收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需阐述项目投入、完成情况、运营效果、取得成效等);
(三)项目所达到的预期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说明性材料;
(四)财务结算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如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按规定完成项目建设内容的;
(二)提供虚假验收材料、文件、数据凭证或票据的;
(三)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内容的;
(四)其他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况。
第十六条 验收小组对每个项目进行实地验收,核对项目资料原件、相关数据等。验收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两种,验收完成后出具验收意见书并签字确认验收结论,对验收的真实性负责。验收材料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由区商务局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在区政府网站对验收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承办单位及时上报项目资金报账申请,经区商务局初审后报区财政局审批,由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根据区政府审批意见拨付资金。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要及时形成项目验收报告,报告应包括所有项目的验收结论、主要做法、工作亮点、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第十九条 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区商务局(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绩效自评,项目实施单位应将项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按期报送区商务局。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县域建设项目工作结束。
贵池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号)、《关于加强县域商业体系建设促进农村消费的意见》(商流通发〔2021〕99号)、《县域商业建设指南》(商办流通函〔2021〕322号)等文件精神,为规范实施我区县域商业建设行动,建立健全项目日常监督管理,保障项目规范和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管原则。严格落实“区级人民政府对资金使用、项目管理等负直接责任”的机制要求,坚持权责对等、“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原则,通过建立日常监督机制,全面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进一步打牢全区县域商业建设基础。
第二条 监管主要内容及要求。
(一)建立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自查自纠、重点项目、资金管理等监管工作台账,形成闭环管理。
(二)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提出整改要求。对上级检查、自查等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认真落实整改。
(三)加强项目资产的监督管理,督查做好项目资产登记、维护保养等;
(四)建立完善的信息报送机制,按月报送信息,按时完成季度、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 工作纪律。项目监管工作人员在开展日常监管过程中,须严格遵守有关工作纪律:
(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进行监管、检查。
(二)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有关要求开展监督管理工作。
(三)对监督管理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未征得项目实施单位同意,不得将项目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对外提供或发表。
(四)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向被评价单位索取、摊派任何费用,不得收受被评价单位赠送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土特产等财物,不得接收被评价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等活动。
(五)自觉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第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
2025年12月31日。
本办法由区商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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