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03xr/202312-00035 | 组配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林业局 | 主题分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 标题: | 池州市贵池区林业局公共服务清单目录(2023年本)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3-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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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林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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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类别 |
事项名称 |
办理依据 |
实施机构(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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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依申请类 |
对因选育林木良种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的补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四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等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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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依申请类 |
古树名木受损举报受理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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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依申请类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补发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40号)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损坏、遗失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发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将已损坏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原发证机关应当根据申请,在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或者补发的决定。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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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依申请类 |
林草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由发证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确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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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依申请类 |
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流转森林、林木和林地规模达到五百亩以上,且生产经营时间不足五年再流转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 |
行政审批科(林业改革发展科、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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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申请类 |
“省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和示范家庭林场”推荐 |
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培育新型林业经营主体的指导意见》(林改发〔2017〕77号)全文。 |
区造林经营站(区林业外资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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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依申请类 |
“安徽省森林旅游人家”申报材料受理 |
《关于开展第三批“森林旅游人家”申报和命名工作的通知》(林园函〔2016〕228号):请各县(市、区)林业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由市、省直管县林业部门于2016年6月15日前报省林业厅。 |
区造林经营站(区林业外资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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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依申请类 |
“省级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受理 |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监管办法》(林产〔2013〕34号)第八条:申报程序 安徽省林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每两年申报一次,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确认后,正式行文向省林业厅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
区造林经营站(区林业外资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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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依申请类 |
“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受理 |
《关于做好2017年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推荐工作的通知》(林外函〔2017〕142号):各市、省直管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申报材料中,企业名称要与工商注册名称相一致,在要求盖章的地方,务必盖章。 |
区造林经营站(区林业外资管理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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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依申请类 |
林业技术培训和咨询指导服务 |
《林业工作站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9号)第六条 林业工作站承担政策宣传、资源管理、林政执法、生产组织、科技推广和社会化服务等职能,具体职责是:(八)推广林业科学技术,开展林业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林业社会化服务。 |
区林业科技推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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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依申请类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咨询 |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26号)二、主要任务(三)强化灾害预防措施。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的技术指导、生产服务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发展规划...... |
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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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依申请类 |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救护单位。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
区自然保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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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依申请类 |
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核实认定补偿 |
《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省人 |
区自然保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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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依申请类 |
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猎捕者应当严格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或者限额、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猎捕作业完成后,应当将猎捕情况向核发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的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当由专业机构和人员承担;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专业机构有组织开展。 |
区自然保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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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主动服务类 |
森林防火宣传教育 |
1.《森林防火条例》第十条:各级人 |
林业灾害防治管理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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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主动服务类 |
三级古树公布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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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主动服务类 |
古树名木保护政策宣传服务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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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主动服务类 |
三级古树名木养护管理服务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条:古树名木实行属地保护管理,坚持以政府保护为主,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县级以上人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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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主动服务类 |
古树名木保护技术推广与培训 |
《安徽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四条:各级人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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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主动服务类 |
林木种苗供求信息发布 |
《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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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主动服务类 |
林木种子采种期公布 |
国家林业局《林木种子采收管理规定》“六、采种期由县级以上人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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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主动服务类 |
开展植树造林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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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主动服务类 |
义务植树宣传教育 |
《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各级绿化委员会应当组织和推动本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和本实施办法,宣传全民植树、绿化祖国的重大意义,认真做好思想动员,提高认识,造成声势,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要努力做好调查研究、规划安排、苗木培育、技术训练等准备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植树运动,要扎扎实实,讲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和“一刀切”。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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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主动服务类 |
林木种苗技术服务 |
1.《安徽省林木种子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 |
造林绿化管理科(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林长制工作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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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主动服务类 |
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级人 |
行政审批科(林业改革发展科、政策法规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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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主动服务类 |
退耕还林活动宣传教育 |
《退耕还林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 |
区造林经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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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实施林业重点工程植树造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各级人 |
区造林经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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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主动服务类 |
退耕还林技术指导和技术服务 |
《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二条:地方各级人 |
区造林经营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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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主动服务类 |
野生动物危害预防和控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 有关地方人 |
区自然保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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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主动服务类 |
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
区自然保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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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主动服务类 |
全县野生植物资源变化动态发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第十五条: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建立资源档案。 |
区自然保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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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主动服务类 |
野生植物保护宣传教育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204号令)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 |
区自然保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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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主动服务类 |
湿地保护宣传教育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每年的11月6日为安徽湿地日。县级以上人 |
区自然保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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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主动服务类 |
湿地保护和利用技术推广 |
《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七条:县级以上人 |
区自然保护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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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主动服务类 |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指导、推广服务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
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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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主动服务类 |
全区主要林业有害生物中长期趋势预报定期发布 |
1.《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十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
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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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主动服务类 |
组织开展松材线虫病普查 |
1.《安徽省松材线虫病防治办法》第六条 松林分布区县级以上地方人 |
区森林病虫防治检疫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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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主动服务类 |
林业科技推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 |
区林业科技推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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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主动服务类 |
林业公共信息咨询、林业实用技术宣传与培训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十一条第六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六)农业公共信息和农业技术宣传教育、培训服务。第三十一条: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和县级以上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对农业技术推广人员进行技术培训,组织专业进修,使其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
区林业科技推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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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主动服务类 |
林业新品种引进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本法所称农业技术,是指应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的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包括:(一)良种繁育、栽培、肥料施用和养殖技术”。第十一条第一项:各级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属于公共服务机构,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一)各级人 |
区林业科技推广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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