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春苗代表:
您提出关于降低新农合参合人员大病救助门槛的建议(编号:20240717040225)收悉,现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自2018年国家、省、市、区医疗保障部门相继成立以来,医保政策制定和动态调整等注重顶层设计,坚持“国家为主、省市为补、县区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政策、基本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项目“三个目录”和“医保负面清单”及其待遇保障(含大病保险起付线)在执行国家政策基础上,由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并从2022年1月1日起实行全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
二、您反映“…大病救助门槛太高,大部分大病患者难以享受大病救助政策…”的问题及提出“降低大病救助门槛…”的建议
您反映的问题客观,建议的内容尚未有国家和省市政策支撑。
1.大病保险设置医保基金支付门槛费目的。一方面引导参保人合理就医,通过设置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可让参保人在就医过程中增强医疗费用意识,减少医疗资源浪费,减轻医保基金负担,防止出现小病大治、过度医疗等行为;另一方面促进分级诊疗,更好地为医疗机构导流,在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设立不同的起付标准,可以引导就医患者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促进基层医疗机构发展,有效利用医疗资源。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依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建立,覆盖所有医保参保居民,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支付基础上再给予进一步支付。
2.大病保险资金来源。2015年以来,国家明确从当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新增财政补助中划出一定额度用于大病保险,个人不需要另外缴费。我区从最初每人每年15元提高到现在每人每年130元,不断增强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和待遇水平。
3.大病保险保障待遇规定。一个年度内参保居民经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合规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部分可以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其中,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以及返贫致贫人口大病保险政策实行倾斜支付,起付线较普通居民下降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无封顶线。目前,大病保险起付线已从最初的每人每年2万元(由筹资能力、医保补偿水平、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等因素决定)降到现在1.4万元,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补偿(再报销)比例由最初35%提高到现在个人合规自付费用0-5万60%,5-10万65%,10-20万75%,20万以上80%。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将您的意见建议向省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反映,并按省市最新政策执行。
最后,感谢您对我区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唐传兵 联系电话:13856615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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