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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48117/202501-00011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贵池区科学技术局 主题分类: 科技、教育
标题: 贵池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实施细则 文号:
成文日期: 2025-01-15 发布日期: 2025-01-15
贵池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制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5-01-15 15:49 来源:贵池区科学技术局 字号:[默认 超大]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贵池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以下简称“揭榜挂帅”项目)的实施程序,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管理,根据《贵池区科技项目“揭榜挂帅”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申报与受理、项目评审与立项、项目运行与管理、绩效管理与验收、项目监督与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池州市贵池区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区科技局”)是“揭榜挂帅”项目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揭榜挂帅”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二)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组织签订项目协议,报经区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

(三)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批准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四)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及相关内容的归档;

(五)对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科研诚信承诺制;

(六)对项目管理实施过程公开、公示。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科研财务管理制度,确保项目预算合理可行;

(二)落实配套支撑条件,确保自筹资金及时到位;

(三)按照项目协议书要求完成既定目标任务;

(四)严格执行项目和经费有关管理规定,接受指导、检查,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和验收等工作,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五)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揭榜方的主要职责是:

(一)能针对发榜方的技术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

(二)积极与需求方沟通研发内容和进展;

(三)及时完成任务书所安排的时序进度。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六条 区科技局根据全区创新规划和重点任务,围绕重点产业领域凝练指南,适时面向全区发布征集项目技术需求通知;项目技术需求汇总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研究确定有关需求,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榜单;各有关单位结合榜单要求及自身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单位,填报揭榜申报书。

第七条 同一项目已获取或已通过其他渠道申请区级财政资金资助的,不得重复申报。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主持人有在研区级科技项目时原则上不得申报。

第四章 项目评审与立项

第八条 区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承担“揭榜挂帅”项目评审、评价、验收等具体工作,一般采取会议评审、答辩评审等方式,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察。项目评审、评价、验收专项经费按不高于年度资金总额3%比例预留,从区财政科技创新项目资金中列支。

第九条 项目专家组成员为5—7人,其中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专家原则上从区科技专家库中抽取,必要时可从省、市科技部门专家库中选请。受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应根据受托权限,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职责,并为项目承担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条 区财政给予发榜单位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支持比例最高可占揭榜金额的80%,并按照三档分别给予支持:第一档不少于60万元,第二档不少于40万元,第三档不少于20万元。

第十一条 区科技局根据评审论证结果,初步确定支持档次,组织发榜方与揭榜方对接,细化落实相关内容要求并指导双方拟定揭榜协议文本。双方将拟定的揭榜协议文本报送区科技局审查备案,经区科技局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区科技局提出资金支持建议方案,报经区政府审批后下达项目计划。项目计划下达后,由发榜方、揭榜方和区科技局正式签订揭榜任务书,细化考核节点、考核方式和考核要求,明确经费额度及拨付方式、奖惩措施和成果归属等约定。

第五章 资金拨付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揭榜挂帅”项目财政补助资金分两期拨付。项目立项程序完成后拨付拟补助资金的40%,在首期财政资金拨付之前,发榜方向揭榜方支付的资金不低于其应付资金总额的50%,并提交汇款凭证和收款凭证。在项目期满通过验收和综合绩效评价后,且发榜方已向揭榜方完成全部资金支付,再拨付剩余60%财政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 “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与揭榜方应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资金应纳入单位研发投入统计。

第十四条 “揭榜挂帅”项目协议签订后原则上不能变更,发榜方和揭榜方应认真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确需变更或终止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区科技局批准。

第十五条 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技术路线(方案)决策调整权。“揭榜挂帅”项目申报时,以发榜方申报的项目需求和揭榜方案可行性为主进行评审。项目实施中,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主持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可根据项目实施需要对科研团队或合作单位进行相应调整,发榜方与揭榜方须达成一致意见,报区科技局备案。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的阶段性重大进展,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有需要调整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区科技局报批。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验收

第十六条 揭榜挂帅”项目执行期内,发榜方与揭榜方需开展一次中期评价,相关材料并报区科技局备案;科技局适时对项目执行情况开展检查。项目执行期结束后组织第三方开展综合绩效评价与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得分80分以上的项目才可参加结题验收;绩效评价得分80分以下的项目不予通过结题验收。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区科技局追回所拨付的项目全部财政支持资金。

第十七条 “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和揭榜方应在任务书到期后6个月内申请组织验收。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任务书约定目标任务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区科技局审批。一般允许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因素(如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攻克或实现的技术或目标)导致未完成项目计划任务书约定的任务、指标,但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科研人员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弄虚作假,本着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经专家评议和专项审计,对于已经形成合理投入所取得的财政补助可予以免责。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或在验收中按结题处理。

第七章 项目监督与保障

第十九条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区科技局可对项目予以撤销,追回所拨付的财政支持资金,3年之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情节严重的,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一)项目发榜方或揭榜方在项目申请阶段伪造或者编造申请材料,骗取立项;

(二)项目发榜方和揭榜方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

(三)项目实施中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四)项目发榜方和揭榜方在项目实施期结束6个月后未申请验收或拒不参加验收;

(五)严重违反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揭榜挂帅”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发榜方或揭榜方可以申请终止项目或由区科技局直接终止项目,并主动退回剩余项目财政支持资金。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或项目难以达到预期目标;

(二)资金、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实施;

(三)项目发榜方或揭榜方出现破产倒闭、撤销注销或其他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

第二十一条 “揭榜挂帅”项目发榜方和揭榜方、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有关科研诚信、科技保密规定,做好技术保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法依规接受纪检监察和审计等监督,对在项目实施中发生失职、渎职,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项目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上报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池州市贵池区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