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G236殷汇至查桥(贵池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施工,需对殷汇镇、唐田镇沿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予以征收。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期限 本次征收范围详见G236道路改建项目用地红线图。征收期限60天(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算)。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主体是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殷汇镇人民政府、唐田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用地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征收和拆除工作;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委托贵池区房屋征收技术服务所负责房屋丈量、协议签订、安置结算等技术性工作。 三、征收补偿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第317号令)《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 四、被征收人的界定 本次征收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房主为被征收人: 1.被征收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 2.被征收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人; 3.被征收房屋所属的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人; 4.其它法律法规可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 五、现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本次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无证的依据2020版地形图标注的房屋面积结合现状进行认定。 (一)对私人自建房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丈量计算。 1.主房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等与生活密切相关且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 2.附房指除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简易厕所等相关偏房。 (二)租赁土地、水面进行种植养殖,临时搭建用于存放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看护管理的生产性用房(俗称看护房),取得相关部门农业设施用地批准手续的,按照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未取得相关部门农业设施用地手续但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以附属用房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未取得相关部门农业设施用地手续且地形图上未标注的,不予补偿。 (三)2020版地形图未标注的建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规则 本次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主房面积安置方式采取货币补偿安置,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两种:纯货币化安置和划地自建安置。 (一)纯货币化安置方式 纯货币化安置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等,不再选择划地自建。 1.被征收主房、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等按照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按附件1计算。 2.本次征收范围内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每户按认定的主房建筑面积给予260元/平方米补助;户口登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并书面承诺放弃宅基地的,且之后不再申请和购买宅基地的,另给予每户补助5万元。 3.鼓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在属地镇街存量购买商品房安置。 (二)划地自建安置方式 划地自建安置是指以货币的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及其附着物等,按统一规划的宅基地面积和总体规划、单体设计要求自行建房。按照“先搬迁,先选择”原则挑选宅基地,办理自建手续。 1.被征收人主房、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等按照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按附件1计算。 2.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则上不划地自建,实行纯货币化安置。 3.划地自建点的宅基地以及“三通一平”由各属地镇人民政府负责。 七、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设备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涉及私人住宅用房实际用于合法经营性的主房面积按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按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设备搬迁费。房屋补偿及其他各项费用仍按住宅房计算。 (二)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助 1.征收的住宅房屋给予搬迁费每户(按原户头)一次性补助8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每月按5元/平方米标准计发,选择货币补偿及划地自建的均按6个月计算。 八、分户原则 (一)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房屋的,户主需为子女分户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准予分户: 1.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户主及其子女均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户口已迁出的可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分立户头的人员应达到法定婚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 3.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主房面积在分户时原则上均摊,其搬家费仍按原户头发放。 此分户条件仅适用于房屋征收,不作其他用途,户口簿仅供参考。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分户: 1.属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的不予分户,以共同继承人、受赠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挂户人员不予分户; 3.户籍不在本次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不予分户; 4.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房屋的,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不予分户。分户时,至少有一个子女与户主不分户。 (三)本项目涉及户口迁入的,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期为截止日。 九、各类附属物(设施)补偿 各类附属物(设施)等其它附着物按池政秘〔2020〕165号文批准的补偿标准(附件1)执行。在本方案发布后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栽植的树木、抢打的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征收奖励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要求征收的,按主房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规定 (一)五保户、孤寡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经本人同意,无亲友投靠的可由所属敬老院安置,补偿款归敬老院;投靠亲友的,补偿款可由现居住地的村民组代领,并由该村民组与其亲友签订赡养协议。特困对象由所属镇、街负责安置。 (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途径予以解决。 (三)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征收人应自行到供水、供电部门办理销户手续;自行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通讯、有线电视等迁移和销户凭证。被征收人应及时将已办理销户手续的相关材料提交实施单位。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G236殷汇至查桥(贵池段)一级公路改建工程项目房屋征收。 附件:贵池区各类附属物(设施)等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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