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S40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贵池区段)项目施工,需对墩上街道、马衙街道、江口街道沿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物予以征收。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及期限 本次征收范围详见S40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贵池区段)线路红线平面图。征收期限90天(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算)。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本次征收主体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墩上街道办事处、马衙街道办事处、江口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线路红线平面图内的房屋征收和拆除工作;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委托贵池区房屋征收技术服务所负责房屋丈量、协议签订、安置结算等技术性工作。 三、征收补偿法律及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省政府第317号令)《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 四、被征收人的界定 本次征收依照下列顺序确定房主为被征收人: 1、被征收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 2、被征收房屋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人; 3、被征收房屋所属的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人; 4、其它法律法规可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 五、现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本次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产权证证载面积为准。无产权证的,以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设计院的线路红线平面图并结合现状予以认定。 (一)对私人自建房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房产测量规范进行实地丈量计算。 1.主房指生活起居的客厅、卧室、厨房等与生活密切相关且符合建筑结构标准的房屋。 2.附房指除主房以外另建或搭建的披屋、猪圈、简易厕所等相关偏房。 (二)租赁土地、水面进行种植养殖,临时搭建用于存放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看护管理的生产性用房(俗称看护房),取得相关部门农业设施用地批准手续的,按照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进行货币补偿;未取得相关部门农业设施用地手续但地形图上有标注的,以附属用房价格予以货币补偿。未取得相关部门农业设施用地手续且项目红线图上未标注的,不予补偿。 (三)安徽省交通规划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交通设计院的线路红线平面图未标注的建筑物和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六、征收补偿安置方式及规则 本次被征收的主房以产权置换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对于安置多套住宅的,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不超过一套。 (一)产权置换 1、墩上街道产权置换房屋地点为墩上安置点(暂定名);马衙街道(不含杨安社区)产权置换房屋地点为天玉花园、学苑小区、金安家园;江口街道及马衙街道杨安社区产权置换房屋地点为平康家园、高新区团购商品房小区,安置房源均为钢混电梯式结构建筑,其中,高新区团购商品房小区按商品房交付标准交付。 2、被征收人根据搬迁证先后顺序依次选房,先搬先选。 3、产权置换规则 (1)等面积部分(认定的主房建筑面积) 按附件1规定的补偿标准,以找补差价的方式进行产权置换。 (2)公摊补助部分(设置电梯房建筑的) 以被征收人主房建筑面积为基准给予被征收人一定的安置面积补助,产权置换房屋每单元一部电梯的,无偿补助被征收人6%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房屋每单元两部电梯的,无偿补助被征收人8%的建筑面积;产权置换多套房屋单元内既有一部电梯又有两部电梯的,无偿补助被征收人7%的建筑面积。 (3)超面积购买部分 Ⅰ、被征收人选房后,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与补助面积之和的部分,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按产权置换房屋重置成本价购买(附件2);超出10平方米~20平方米(含)的按所选产权置换房屋市场价优惠20%购买;超出2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购买。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继承遗产或接受赠与取得被征收房屋的,超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Ⅱ、被征收人主房面积较小,人口较多的,可结合安置对象人口数量选择安置房。所选安置房面积超出被征收主房建筑面积但在人均4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按重置成本价购买;超出人均40平方米以上的且在10平方米(含)以内的部分,按市场价优惠20%购买;超出10平方米的按市场价购买。 上述两种购买方式每户(不包含分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 (二)货币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主房、附属用房和附属物等按照池政秘〔2020〕165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给予货币补偿,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征收人的房屋结构、用途和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 本次征收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被征收户,每户按认定的主房建筑面积给予260元/平方米补助;户口登记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部选择货币补偿并书面承诺放弃宅基地的,且之后不再申请和购买宅基地的,另给予每户补助5万元。 七、停产停业损失费、设备搬迁费、搬家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一)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生产、经营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设备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补助 涉及私人住宅用房实际用于合法经营的,按实际经营主房面积按18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停产停业损失一次性补助,按1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设备搬迁费。房屋补偿及其他各项费用仍按住宅房计算。 (二)征收住宅房屋给予搬家费、临时安置费补助 1、征收的住宅房屋给予搬迁费每户(按原户头)一次性补助8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以被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每月按5元/平方米标准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按6个月计算;选择产权置换的:多层的过渡期限为18个月,小高层(11层及以下)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高层(12层及以上)的过渡期限为30个月,过渡期限内按上述标准计发至产权置换房屋交付之日。 超过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每月8元/平方米计发,直至产权置换房屋交付。现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据实结算。过渡期限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15天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八、分户原则 (一)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房屋的,户主需为子女分户的,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准予分户: 1、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户主及其子女均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校学生、现役义务兵、服刑人员户口已迁出的可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分立户头的人员应达到法定婚龄(男性年满22周岁、女性年满20周岁)。分户时,户主身边须留一个子女; 3、符合分户条件的被征收主房面积在分户时原则上均摊,其搬家费仍按原户头发放。 此分户条件仅适用于房屋征收,不作其他用途,户口簿仅供参考。 (二)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分户: 1、属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的不予分户,以共同继承人、受赠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2、挂户人员不予分户; 3、户籍不在本次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不予分户; 4、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父母与子女共同居住在同一栋房屋的,男性未满22周岁,女性未满20周岁不予分户。 (三)本项目涉及户口迁入的,以《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期为截止日。 九、各类附属物(设施)补偿 各类附属物(设施)等其它附着物按池政秘〔2020〕165号文批准的补偿标准(见附件1)执行。在本方案发布后建设的房屋及附属物、栽植的树木、抢打的水井等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十、征收奖励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要求征收完毕的,按征收合法主房建筑面积给予50元/平方米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十一、其他规定 (一)五保户、孤寡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经本人同意,无亲友投靠的可由所属敬老院安置,补偿款归敬老院;投靠亲友的,补偿款可由现居住地的村民组代领,并由该村民组与其亲友签订赡养协议。特困对象由所属镇、街负责安置。 (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途径予以解决。 (三)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后,被征收人应自行到供水、供电部门办理销户手续;自行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通讯、有线电视等迁移和销户手续。被征收人应及时将已办理销户手续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实施单位。 (四)本方案仅适用于S40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贵池区段)沿线区域内房屋征收。
附件:1、贵池区各类附属物(设施)等其它附着物补偿标准 2、墩上安置点、天玉花园、学苑小区、金安家园、平康家园、高新区团购商品房小区价格表
以上为《S40宁国至枞阳高速公路池州段(贵池区段)沿线区域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时间为30日,被征收人如有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贵池区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出,并附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地 址:池州市秋浦西路18号 联 系 人:周瑜 联系电话:0566-2026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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