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7430831346/202511-00039 | 组配分类: | 清单公开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池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 标题: | 发改权责清单“全省一单”调整意见表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5-11-25 |
| 序号 |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子项 | 实施层级 | 实施依据 | 调整类型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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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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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处罚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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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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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处罚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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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 行政处罚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处罚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处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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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 行政处罚 |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 省、市、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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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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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违规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招标人超过本条例规定的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者不按照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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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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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 行政处罚 | 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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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 省、市、县 | 《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或者确定、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违法确定或者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依法重新进行评审。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不遵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从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评标无效;情节严重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警告。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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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 行政处罚 | 对招标人不按规定确认中标结果的处罚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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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 其他权力 | 公共资源交易投诉案件处理 | 省、市、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 | 划转 | 划转由区发改委,调整为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区农业农村局。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贵政办〔2020〕19号)文件规定,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局、区经信局、 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并处理本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相关投诉、举报、信访事项,并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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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实施依据”应为事项原实施依据;涉及实施依据需要修改的,具体修改内容请在“调整意见及理由”中注明;涉及实施依据颁布、修改、 废止的, 要注明具体文号及时间。 2.“调整类型”应写明新增、取消、不列入清单、合并、调整实施层级(下放、委托)、划转、规范(权力类型、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等)等。 3.省级权责清单中事项的责任事项、追责情形需调整规范的也一并在此表中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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