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注册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137/202512-00046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群众 / 通告
标题: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动诊)罚〔2025〕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5-12-22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动诊)罚〔2025〕2号)
发布时间:2025-12-22 09:54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默认 超大]

2

贵农(动诊)罚〔2025〕2号

 

池州市贵池区**宠物诊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案

池州市贵池区**宠物诊所

923417**MA2W3L6W3A

夏*真

2025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检查宠物诊所处方笺时发现处方笺记录了腹腔内手术(绝育手术),诊疗费用总计为3100元。宠物诊所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不包含腹腔手术,其行为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我局执法人员要求负责人提供近3年的病历和处方笺,负责人未能提供完整记录,其未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

处罚种类: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100元。

二、对不按规定保存病历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元,对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000元,合计执行罚款4000元。

处罚依据:

一、《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农业农村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

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动物诊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未使用规范的病历或未按规定为执业兽医师提供处方笺的,或者不按规定保存病历档案的。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