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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5〕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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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晴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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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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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于2025年9月19日11时25分左右在秋浦河杜坞大桥下游200米禁捕水域使用自制水怪线卡进行捕捞,渔获物为1尾鳙鱼(经称重5.1千克)。经现场勘查,当事人实施捕捞水域位于秋浦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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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种类:
一、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
二、没收渔获物1尾鳙鱼(经称重5.1千克)。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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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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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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