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飞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池州飞扬公司)通过池州市贵池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2025年12月31日在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询价采购公告,自愿参与《贵池区2026年企业退休人员慰问品采购项目》政府采购项目投标响应。项目于2026年01月07日开标、评标,01月08日在法定媒体发布成交结果公告,明确池州飞扬公司为该项目成交供应商,同时发出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通知书。
2026年01月12日池州飞扬公司向池州市贵池区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出弃标函,明确表示拒绝签订该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经本机关核查,池州飞扬公司所述弃标理由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明确的“不可抗力”,不属于拒绝签订合同的“正当理由”。
池州飞扬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之规定。已构成“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违法行为。
池州飞扬公司在本机关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陈述相关事实,确有悔过表现,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