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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137/202602-00008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群众 / 通告
标题: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99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10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99号
发布时间:2026-02-10 11:13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贵农(渔政)罚〔2025〕99号

陈*锋、袁*、朱*芳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陈*锋、袁*、朱*芳

 

 

2025年12月12日16时17分接池州市公安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分局梅龙派出所通知,在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先进村九华河迎宾大桥西南侧滩涂水域(雅雀圩)查获3人使用1套肩背式电捕鱼器和1条三重刺网进行捕捞。执法人员到梅龙派出所将3名当事人及捕捞工具、渔获物带回基地,经检查3名当事人陈*锋、袁*、朱*芳使用的捕捞工具为1套肩背式电捕鱼器,1条三重刺网(长度50米),捕捞的渔获物为3尾黑鱼经称重2.35kg,22尾小鲫鱼及餐条鱼经称重1.04kg,9尾鲤鱼经称重9.56kg,总计重量为12.95kg。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一、对当事人陈*锋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二、对当事人袁*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对当事人朱*芳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6/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