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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农(渔政)罚〔202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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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根偷捕他人养殖的水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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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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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2日16时17分接池州市公安局江南新兴产业集中区分局梅龙派出所通知,在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先进村九华河迎宾大桥西南侧滩涂水域(鸦雀圩)查获3人使用1套肩背式电捕鱼器和1条三重刺网进行捕捞。现场多人逃离,根据现场拍摄视频,人脸核对许*根一同在现场实施捕捞行为。2026年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与梅龙派出所一起到贵池区马衙街道派出所,联系当事人许*根到池州市贵池区江口街道办事处先进村九华河迎宾大桥西南侧滩涂水域(鸦雀圩)的捕捞现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许*根使用1套肩背式电捕鱼器捕捞的现场地点进行定位(东经:117°37′55″,北纬:30°42′11″)并拍摄照片固定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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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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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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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6/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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