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注册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137/202601-00026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群众 / 通告
标题: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100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1-30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100号
发布时间:2026-01-30 11:21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贵农(渔政)罚〔2025〕100号

左*义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案

左*义

 

 

2025年12月19日20时20分,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前往池州市贵池区长江干流新小三线禁捕水域巡查,在该水域发现1人拿3根线卡在江边放线卡,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左*义出示执法证件,检查线卡3根分别绑单钩挂泥鳅垂钓,线卡上未发现渔获物,检查附近无渔获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左*义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6/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