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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418020032850137/202602-00015 组配分类: 处罚结果
发布机构: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 群众 / 通告
标题: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91、92号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26-02-28
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贵农(渔政)罚〔2025〕91、92号
发布时间:2026-02-28 09:57 来源: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字号:[默认 超大]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贵农(渔政)罚〔2025〕91号

吴*山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垂钓案

吴*山

 

 

2025年11月26日23时1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长江干流贵池区郭港闸禁捕水域,查获当事人吴*山使用路亚竿、铅头钩挂活饵面包虫进行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铅头钩1个、面包虫若干,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承认垂钓行为,并且配合执法人员指认现场及垂钓工具。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吴*山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2026年2月28日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件 

名称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营业执照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贵农(渔政)罚〔2025〕92号

吴*鹏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垂钓案

吴*鹏

 

 

2025年11月26日23时10分,接视频中心反馈,池州市贵池区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前往长江干流贵池区郭港闸禁捕水域,查获当事人吴*鹏使用路亚竿、铅头钩挂活饵面包虫进行垂钓,现场查获路亚竿1根,铅头钩1个、面包虫若干,未发现渔获物。当事人承认垂钓行为,并且配合执法人员指认现场及垂钓工具。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垂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可以并处二百元罚款。

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当事人吴*鹏处以罚款人民币200元。

 

1、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安徽省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或者微信小程序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没)款。

2、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贵池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