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基本农田,是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概念,即无论什么情况下都不能改变其用途,不得以任何方式挪作他用的基本农田;2019年修正《土地管理法》,从法律层面将“基本农田”改称“永久基本农田”,主要是体现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但实际上在符合规定情形下,永久基本农田也是可以占用和调整的。
2019年10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厅字【2019】48号)提出:永久基本农田是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实施永久特殊保护的耕地。《土地管理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一般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具体比例由国务院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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