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41802003285523L/202602-00070 | 组配分类: | 征收土地信息 |
| 发布机构: | 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 其他 |
| 名称: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 文号: | 无 |
| 成文日期: | 发布日期: | 2026-02-06 | |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以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等规定,依据《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贵征预告〔2025〕13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成果审核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拟征收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前江村刘一组、刘二组、刘三组,牛头山镇宝赛村沈村组、后冲组、叶村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31.9281公顷(478.9215亩)。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拟征收土地目的和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东至宝赛村和前江村空地,南至吉金东路,西至宝赛村空地,北至升金东路。
本次拟征收土地目的为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五项规定可以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情形,池州市高新区(西 区)-2片区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已于2023年11月2日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
二 、土地现状
根据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本次拟征收土地面积31.9281公顷(478.9215亩),其中:农用地25.5377公顷(383.0655亩),含耕地11.5114公顷(172.6710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 亩);建设用地6 . 3904公顷(95 . 856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三、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本次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皖政〔2023〕62号)执行,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农用地标准为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宝赛村、 前江村5.0781万元/亩,征收建设用地(含宅基地)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由牛头山镇人民政府委托安徽永祥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采用宗地评估方式进行补偿安置,评估单价为 51333元/亩。
(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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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 |
分类 |
补偿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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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田 |
/ |
120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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旱地 |
/ |
950元/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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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 |
用材林成材林 |
1500元/亩 |
(三)农村村民住宅。本次征收土地不涉及农村村民住宅按照《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各县区被征收土地地上房屋青苗及其他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池政秘〔2020〕165号)执行。
本次土地征收的补偿方式为:货币。
四、安置对象、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土地的安置对象根据《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等规定确定;本次征收土地涉及人口采取货币、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
五、社会保障措施
本次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措施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 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池政〔2024〕11号)的规定执行;本次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31.9281公顷(478.9215亩),对被征收失去全部或者大部分土地(户内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且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范围,贵池区补贴对象享受缴费补贴标准为土地被依法征收时贵池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补贴金额用以代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
六、其他事项
(一)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池州市贵池区牛头山镇,牛头山镇前江村, 前江村刘一组、刘二组、刘三组,牛头山镇宝赛村,宝赛村沈村组、后冲组、叶村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在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www.ahgc.gov.cn) 发布,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方案公告期限为2026年2月6日至2026年3月8日。
(二)本次土地征收的实施单位为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办理补偿登记及征地补偿 安置协议签订等事项。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牛头山镇宝赛村(联系人:董念东;电话:13965938495)、牛头山 镇前江村(联系人:代勇旺;电话:19956639299)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不能亲自办理补偿登记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的,牛头山镇人民政府 将书面通知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补办。通知补办后仍不办理的,补偿登记事项根据土地 现状调查结果予以确定。
(三)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异议的,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 在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池州市贵池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 反馈地址为:贵池区秋浦西路18号(联系人:吴月红;电话:2816911;邮编:247100)。以邮寄 方式寄送书面反馈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相关土地权利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交书面意见的, 视为无异议。
(四)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贵池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
(五)本次土地征收范围和面积以最终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内容为准。
(六)贵池区牛头山镇人民政府将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复后组织开展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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