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持户口簿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用地申请;
二、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全体成员讨论同意,形成书面记录(对拟占土地不能确认地类或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国土资源所应派员现场勘查选址),并将结果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张榜公布,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确属灾民(或移民)的,由民政等部门出具确认证明;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报告经组、村(居)初审签署意见;
三、街道办事处或国土资源所受理后,街道办事处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国土等部门及村(居)委会到场实地勘察,填写《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按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申请条件、宅基地申报程序进行审核;
四、国土资源所在住建(规划)部门核发规划批准文件后将《农村居民宅基地申报表》报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分批次报区国土资源分局审查后上报区政府审批(涉及农用地的,根据用地年度计划安排批次上报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由区政府批准供地);
五、经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等部门会同村(居)委会到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
六、村民住房建设工程建成后,申请人向街道办事处或国土资源所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国土等部门到场实地复核验收,做好地籍调查;
七、国土资源中心所将地籍调查材料上报区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土地登记公告,发放《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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