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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328554X/201412-00350 组配分类: 宅基地使用情况
发布机构: 贵池区殷汇镇人民政府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 DOC
标题: 宅基地申请条件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4-04-09
宅基地申请条件
发布时间:2014-04-09 19:11 来源:殷汇镇 字号:[默认 超大]

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长住户,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需有一个子女);

五、原本村(居)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本村(居)而无住房的;

六、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回本村(居)落户无住房的;

七、经批准户口已经迁移到本村(居)、组,原宅基地退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的;

八、对有下列情况的宅基地申请不予受理:

(一)  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三)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  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地的;

(六)  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七)  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八)  户口虽已迁入,但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九)  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或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实际长期空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