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长住户,且本集体经济组织具有生产生活资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承担相应义务;
二、因实施村镇建设规划,需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三、原房屋破旧,宅基地面积偏小,需重新翻建、扩建的;
四、多子女家庭,原有宅基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有子女已达婚龄,确需分居另行建房的(分户后父母身边需有一个子女);
五、原本村(居)现役军人配偶,且配偶及子女户口已落户本村(居)而无住房的;
六、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回乡等,回本村(居)落户无住房的;
七、经批准户口已经迁移到本村(居)、组,原宅基地退交集体经济组织重新安排的;
八、对有下列情况的宅基地申请不予受理:
(一) 申请住宅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 涉及占用农用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
(三) 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四)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以上(含一处)宅基地的;
(五) 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地的;
(六) 已列入规划改造范围的;
(七) 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八) 户口虽已迁入,但原籍住房未拆除或依法转让,不履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义务空挂户的;
(九) 原住宅长期空置无人居住的或宅基地面积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住房实际长期空置的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