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证政务公开的顺利开展,改善服务态度,规范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率,促进机关及公务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保障服务对象的投诉和控告权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三条 投诉内容
1、按照方便、快捷原则和"一次性办成的"的要求,对所申办的事项施延不办理完毕又不能说明理由的;
2、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故意刁难、索拿卡要的。
3、违反政策规定和政务公开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受理程序
1、政务公开投诉由园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并接受纪委监督调查。
2、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转交有关部门处理,承办单位要将处理结果分别向转办单位和投诉者予以回复。
3、对投诉问题的调查,按分级管理的办法,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由园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县(处)级干部和重要问题报请上级处理。
4、园区政务公开办公室对投诉的问题调查核实后,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园区党组讨论决定。园区党组的决定,由园区有关职能科室执行,园区政务公开办公室督办,确保投诉处理落实到位。
第五条 处理办法
1、对个人的处理分为三个档次:经济处罚、调离岗位、辞退;对单位和部门的处理分为两个档次:书面检查和通报批评。
2、对公务人员一年内被投诉经查证属实,一次扣发三个月奖金,二次扣发半年奖金,三次扣发全年奖金并调离现岗位,出现第四次由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辞退。
3、对单位和部门经查证属实的,由园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被投诉一次的,由主要负责人写出局面检查,被投诉两次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4、对投诉者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严处理。
第六条 园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0566-2416525
第七条 本制度由园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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