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繁体版
  • 注册
  • 网站无障碍
  • 关怀版
索引号: 11341802796428028Q/201912-00072 组配分类: 监督保障
发布机构: 池州高新区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标题: 池州高新区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文号:
成文日期: 发布日期: 2019-12-23
池州高新区政务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12-23 16:55 来源:池州高新区 字号:[默认 超大]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规范政务依申请公开行为,促进园区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行政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可以向管委会及其组成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务信息。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园区机关申请获取政务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机构代为填写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第四条  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

第五条  受理机构对于申请人提供了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文件的申请应即时登记。

第六条  受理机构收到政务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报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受理机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受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申请内容含有不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做区分处理的,将可以公开的部分提供给当事人;

(三)属于不予以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五)政务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并做好解释工作;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八条  受理机构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受理机构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务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受理机构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可以按规定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并将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除此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受理机构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对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受理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园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